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14號
KSDM,111,聲,414,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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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黃奕倫


具 保 人 賴信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奕倫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具保人 賴信辰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 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 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 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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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