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8號
KSDM,111,聲,408,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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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信辰

具 保 人 黃奕倫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林冠廷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 經具保人賴信辰黃奕倫各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3 萬元、5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 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就其所犯傷害罪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並就其所犯殺人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被告經聲請 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 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 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 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惟具保人前開所繳 納之刑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業因被告於前開傷害案件之有 期徒刑1年2 月執行時逃匿,而由本院以110年3月11日110 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沒入確定,並於110 年5 月28日 執行完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他字第1034號執行卷宗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之標 的已不存在,自無從由本院再予裁定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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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