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68號
KSDM,111,易,68,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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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容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76
號、第4656號、第4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係以:被告余容杏李佳榮(檢察官簽分偵辦 )為同居男女朋友,均明知自己並無票券或商品可供販售,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109年12月8日3時30分許,見張雅 純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五月天好好好想見到 你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社團發文求票訊息,認有機可 乘,被告以臉書暱稱「陳宥祺」與張雅純聯繫,佯稱願以每 張五月天好好好想見到你之演唱會門票以新台幣(下同)3, 880元出售云云,張雅純陷於錯誤,而約定購買,被告另於 同日6時31分許,以許展銘(另為不起訴處分)名義向歐付 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付寶公司)申請帳號「bi g810413」電子支付帳戶,依該公司交易取得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 下稱台新銀行虛擬帳戶),並將上開虛擬帳戶提供張雅純匯 款,俟張雅純於109年12月8日10時16分許匯款2,000元訂金 後,即由李佳榮將上開匯款提領一空。嗣張雅淳發現無法與 對方聯絡始查覺受騙,報警而循線查獲。(二)於110年10月2 6日15時18分許前之某時,被告在臉書「禮券天地」社團以 暱稱「陳友正」帳號留言出售蘭城晶英酒店券等不實訊息, 適張瓊文於同年月27日15時18分許上網瀏覽,見前開訊息後 ,撥打網頁上被告所留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洽商購買事宜 ,被告即佯稱願以1萬5,000元出售蘭城晶英券2張,張瓊文 不疑有他,於當日23時30分許,與被告相約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三信家商門口進行面交,被告先透過不詳網站下 載蘭城晶英酒店券相片,由李佳榮在不詳時、地以彩色列印 方式,裁剪複製城晶英酒店券2張,隨後李佳榮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前往面交地點,被告即持 偽造之蘭城晶英酒店券2張,與張瓊文委託到場面交之邱敏



碩交易,被告與李佳榮即以此方式詐得1萬5,000元款項。嗣 張瓊文檢視該蘭城晶英酒店券,發現沒有鋼印、防偽標籤粗 糙查覺受騙,報警而循線查獲。(三)於110年10月21日15時5 9分前之某時,被告與李佳榮在臉書以暱稱「張雅均」帳號 留言出售盧廣仲演唱會門票等不實訊息,適魏碧貞於110年1 0月21日15時59分許上網瀏覽,見前開訊息後,遂撥打網頁 上刊登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聯繫及洽商購買事宜,被 告佯稱願以每張門票2,000元出售門票2張,致魏碧貞陷於錯 誤,依指示將訂金1,000元儲值至被告提供之0000000000號 門號。嗣魏碧貞付款後,發現對方將其臉書封鎖,始查覺受 騙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事實欄(三)部分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為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5619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8841號)及移送併辦(11 0年度偵字第14134號、第14135號、第10756號),經本院收 案審理後(110年度訴字第112號、第377號),經本院於111 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2月21日宣判,有本院1 10年度訴字第112號、第377號刑事判決書及書記官辦案進 行簿在卷可憑,今檢察官在上開案件審結後,認被告之上 開犯行,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111年3月17日向 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榮暑111偵367 6字第111901791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可稽。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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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