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69號
KSDM,111,審訴,69,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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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澔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
第17572、23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澔奕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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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