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文昌
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麥文昌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