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3號
KSDM,111,單禁沒,3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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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銘



蔡如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富銘蔡如薰經警於民國108年6月30 日16時45分許,持搜索票至高雄市鳳山區頂新一街與頂新五 路口之「歐薇汽車旅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海洛因等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 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品 並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 質上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予 諭知刑罰及保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 品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嗣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 涵蓋,故法院除應就被告所為論以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 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 戒,此亦為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 二罰原則,此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又因販賣毒品而持有毒品,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 為,當然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惟若查 獲之毒品,經認定尚無證據證明與該案之販賣毒品犯罪有關 ,並敘明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時,則此部分所涉毒品犯行, 因非受無罪判決,復未經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仍屬 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



判中因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 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三、經查:被告黃富銘蔡如薰2人,於108 年6 月30日16時45 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被告2人投宿之高雄市鳳山區頂新一 街與頂新五路口「歐薇汽車旅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品,嗣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 ,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逾10公克),有該實驗室108 年8 月19 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7370 號、108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 823017380號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12630號卷第101至10 5頁,下稱上開偵卷)附卷可稽,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惟查 ,被告2人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 嫌疑不足而以108 年度偵字第12630、16585號為不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 1508號駁回再議確定(下稱前案);而被告蔡如薰當天為警 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案號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被告2人於前案中均供述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毒品,為兩人購買欲供渠等一起施用(上開偵卷第10、 12頁)等語明確,故被告2人於上揭時、地遭查獲持有如附 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等物,因卷內未見被告黃富銘當日 遭查獲之施用毒品犯行,是否經檢察官為起訴、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偵查作為,則被告黃富銘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 重逾10公克以上犯行,究與被告黃富銘施用毒品行為之罪數 關係為何,並未見聲請意旨詳予敘明。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如係供被告蔡如薰施用之用,雖被告蔡如薰施用毒品犯行已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蔡如薰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 品犯行之不法內涵亦無從逕為後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 為所吸收,則被告2人是否仍存有未經追訴處罰之犯行,亦 尚待聲請人予以釐清。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毒 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檢驗結果 1 碎塊狀檢品 2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3.63公克,純度80.14%,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為10.98公克 2 粉末檢品 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2.26公克,純度70.18%,驗前純質淨重為1.61公克 3 粉末檢品 1包,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3.91公克 4 粉末檢品 5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0.37公克 5 碎塊狀檢品 8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92公克,純度70.34%,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為1.4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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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