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37號
KSDM,110,附民,337,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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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洪綵彤

被 告 蘇紫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346 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以111 年度簡字第629 號簡易判決處刑),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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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