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271號
KSDM,110,金訴,271,2022032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裔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之」、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前已有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遭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少偵字第23、24、25、26、27 、28號、第42號、110年度少偵字第62號提起公訴,有各該 起訴書在卷可憑,其竟仍擔任本案車手涉犯上開罪嫌;又被 告本案擔任車手,並未依約將所取得現金新臺幣(下同)97萬 元之款項交付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而係與其所夥同共犯將之 分贓殆盡,且被告本人分得款項高達67萬元之多,所取得款 項迄今未返還被害人。被告先前已有反覆擔任車手實施詐欺 取財犯行,再犯本件詐欺取財犯行,獲利甚豐,依上開情節 ,認被告將來顯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 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被告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2月17日準備程序 訊問被告,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已辯論終結,並於111年3月3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6月在 案。然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達 到與羈押相同之效果,故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酌 以被告涉犯本案之犯罪事實對他人財產法益危害,參酌被告 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 考量,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衡以司法追訴之國 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之利益比較後,認被告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11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