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38號
KSDM,110,聲,2538,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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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3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趙惠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03年3月4日103年執更峰字
第601號執行指揮書、101年執峰字第15184號之2號執行指揮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前因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96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下稱甲案), 嗣甲案之有期徒刑部分與其他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 年確定,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即 核發民國103年3月4日103年執更峰字第601號執行指揮書( 下稱本件有期徒刑部分指揮書)、101年執峰字第15184號之 2號執行指揮書(下稱本件罰金部分指揮書),並將異議人 先前受羈押之日數69日折抵有期徒刑之刑期,惟異議人希望 可將上開受羈押日數優先折抵罰金易服勞役之日數,爰聲明 異議等語。
二、程序部分:
(一)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 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 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 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 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 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 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 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應執 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 院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異議人前因甲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



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嗣甲案之有期徒刑部分,與異議人所犯之其他案件之有期 徒刑部分,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3年確定(下稱系爭定刑裁定),此部分經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核發本件有期徒刑部分指揮書,並載明異議人受羈押 自101年8月15日起至同年10月22日止合計69日,折抵前揭有 期徒刑之刑期;至甲案之罰金部分,則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核發本件罰金部分指揮書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甲案卷宗、本件執行卷宗核閱 無訛。而關於本裁定管轄法院之認定,審諸異議人之異議意 旨,係欲就其原用以折抵有期徒刑之刑期之羈押日數,改以 折抵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日數,是其聲明異議乃同時涉及甲案 、系爭定刑裁定之執行,而諭知上開裁判之法院均為本院, 則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三、實體部分:
(一)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或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惟上揭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 「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即 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足見,區別得否折抵羈押日數之 標準,係本案與他案之別,而非同案不同罪之別(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異議人係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下稱乙案)之偵查中,自101年8月15日起至同年10 月22日止受羈押合計69日,嗣乙案判處之有期徒刑,再與被 告所犯甲案、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之有期徒刑, 經本院以系爭定刑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在案,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系爭定刑裁定表在卷可查 ,是異議人所受之前揭羈押日數,自僅能用以折抵系爭定刑 裁定所定之有期徒刑(蓋此部分方包含乙案之刑期),本件 並不能以異議人於乙案中受羈押之日數,折抵另案即甲案之 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日數。檢察官以本件有期徒刑部分指揮書 ,將受刑人受羈押日數折抵系爭定刑裁定所定之有期徒刑之 刑期,自屬適法。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請求將受羈押日 數改用以折抵甲案之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日數,容有誤會,並 無可採,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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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