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德
選任辯護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108年度續偵字第147號)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檢察長駁
回再議(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100號),本院依告訴人聲請,就
被告涉犯詐欺罪部分裁定交付審判(109年度聲判字第67號)確
定,視為已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仁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3月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同年月18日與告 訴人陳韻淇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告訴人,有被告刑事陳報六 狀、告訴人刑事陳報和解狀各1份在卷可憑,此乃對被告量 刑有利事項,是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