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聚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被 告 王怡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833
號、109年度偵字第23616號、109年度偵字第23975號、109年度
偵字第24515號、109年度偵字第24523號、110年度偵字第3899號
、110年度偵字第6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聚福、王怡雯均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怡雯、楊進強(由本院另行審結)、 陳聚福3人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 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 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掩飾、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分別將其 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合庫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商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 提款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後,即共同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所示之詐術致被害人謝圓臨、簡則宇、黃婉萍、林苡臻、鄭 雅芳、顏羽婕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因認被告王怡雯、陳聚福2人 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罪嫌等語 。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
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 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三、經查,被告陳聚福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20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0年8 月6日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判決 書等在卷可稽。經核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判決書事實 欄所記載被告交付與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資料(000-000000 00000000號),與本案之帳戶相同,且交付之時間亦同,雖 匯款之被害人不同,然被告係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 助犯數起詐欺取財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依審判不可分原 則,本案自為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揆諸上揭說明,被告陳聚福本案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既 曾經判決確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四、另查,被告王怡雯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705號、110年度偵字第7151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於111年1月19日經本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50 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 0年度金簡字第50號判決書等在卷可稽。經核本院110年度金 簡字第50號判決書事實欄所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被告交付與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資料(000-0000000000 000),與本案之帳戶相同,且交付之時間亦同,而判決書 論罪科刑欄所記載之被害人謝園臨、簡則宇亦與本案之被害 人謝園臨、簡則宇相同,足認被告王怡雯本案被訴幫助詐欺 取財犯行確與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0號為同一案件,揆諸 上揭說明,被告王怡雯被訴部分既曾經判決確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五、另被告楊進強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被告帳戶 1 謝圓臨 109年4月14日某時許接獲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暱稱「王小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佯稱投資「香港恆生銀行資金託管、南方期貨香港證券」外匯平台(ZW.HSQWJY.COM)可以獲利,致告訴人謝圓臨陷於錯誤,而註冊帳戶,並與LINE ID:xuzixin957,自稱恆生銀行簡先生、陳主任、臺灣金控何正洋、何襄理(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聯繫於右揭時間,匯款入右揭帳號,事後聯絡匯回投資款項未果,始悉受騙。 109年4月26日20時47分許 1萬6,500元 王怡雯合庫帳戶 109年4月26日17時49分許 3萬3,000元 楊進強中商銀帳戶 2. 簡則宇 109年4月19日17時24分許接獲手機APP軟體「探探交友」自稱「佳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佯稱加入投資網站(fxprotw.com)儲值投資黃金買賣獲利,致告訴人簡則宇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入右揭帳號,事後又佯稱需匯款保證金,方可提領款項之詐術,使告訴人再度匯款,後經告訴人聯絡匯回投資款項未果,始悉受騙。 109年4月26日18時33分許 3萬元 王怡雯合庫帳戶 3. 黃婉萍 告訴人於109年4月20日因在家瀏覽網路投資資訊,有網友「林靜宜」(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佯稱投資「歐福金控」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商銀帳戶,事後客服人員佯以告訴人操作錯誤,帳戶被凍結,需再匯款保證金方可提領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再度匯款右揭款項,事後告訴人聯絡匯回投資款項未果,始悉受騙。 109年4月26日15時12分許 3,000元 楊進強中商銀帳戶 109年4月26日16時19分許 4萬2,000元 楊進強中商銀帳戶 4. 林苡臻 109年2月17日某時許在手機APP「探探交友」結識暱稱「Wang王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佯稱加入「裕豐金融平台」投資外匯可穩定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加入會員,事後「Wang王萌」佯稱將其會員帳戶餘額顯示30萬元,再經詢問平台客服人員後,佯以提領會員帳戶中款項需匯款保證金之詐術,致告訴人林苡臻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右揭帳戶內。 109年4月28日13時39分許 5萬元 楊進強中商銀帳戶 109年5月21日13時20分 5萬元 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 109年5月22日18時33分 5萬元 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 109年5月25日13時35分 5萬元 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 109年5月25日13時38分 5萬元 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 109年5月29日14時05分 5萬元 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 5. 鄭雅芳 告訴人於109年3月26日在手機APP「LINE」經暱稱「曖寶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介紹投資「金裕金融理財網」投資金融商品,因獲利欲領出帳戶內金額,經由客服人員佯以提領帳戶內款項需匯入一定之金額,方可提領帳戶內款項之詐術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商銀帳戶,後因告訴人聯繫匯回投資款項未果,始悉受騙。 109年4月25日13時02分07秒 2萬元 楊進強中商銀帳戶 6. 顏羽婕 告訴人於109年3月18日經友人介紹加入LINE「Binany Option」群組,並加入「GF智能投資」網站註冊加入會員,後因LINE暱稱「VaVa」(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網友介紹投資外匯獲利,欲領出帳戶內金額,發現網站已關閉,告訴人聯繫未果,始悉受騙。 109年4月23日17時54分 5萬元 楊進強中商銀帳戶 109年4月23日18時06分 5萬元 楊進強中商銀帳戶 109年4月23日18時07分 4萬元 楊進強中商銀帳戶 7. 蔡沂宸 109年5月24日瀏覽臉書時發現有關理財訊息,經由「曾筱潔」介紹認識暱稱「馮傑」「馮少」、「趙勇志」(上開3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遊說加入「BTS金融理財中心1.1」投資網站,「趙勇志」佯稱推薦工程師「俊豪」協助操作投資,致告訴人蔡沂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右揭帳戶內。 109年5月27日12時54分56秒 10萬元 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