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雪麗
周永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梁澤傑
孫瑞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22486號、108年度偵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雪麗、周永興、梁澤傑、孫瑞鎂因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上開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