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55號
KSHV,111,勞上易,55,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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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上訴人 邱棟林
鄒仁運
郭豐鑫
林倉慶
彭光亮
陳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1月2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審判決記 載。上訴人另辯稱:㈠上訴人發給被上訴人輪值大、小夜班 之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非超時工作所得之對價,不具 勞務對價性。且上訴人分別於民國40年間為撙節開支而停發 誤餐費,42年間函令公告「查超時工作既發給超時工作報酬 未便再由該機關酌備茶點或節約便餐」而取消茶點便餐,是 上訴人倘預算不足,亦可決定不發給系爭夜點費,可見系爭 夜點費屬恩惠性給與,不具經常性。㈡兩造於109年6月簽立 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並無將系爭夜點費視為工 資之合意,被上訴人不得於上訴人已依約如數給付舊制年資 退休金後,復請求將系爭夜點費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 語。
三、經查,本院關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領取之系爭夜點費是否屬



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及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效 力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 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上訴 人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㈠系爭夜點費為勞工夜間工作此特定工作條件下,固定常態可 取得之工作報酬,具勞務對價性且屬經常性給予,依其性質 與誤餐費、因超時工作發給之茶點便餐顯有不同,是上訴人 以其於40年間停發誤餐費,42年間取消超時工作發給之茶點 便餐,進而抗辯:系爭夜點費非屬工資云云,要不足採。 ㈡又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僱用之勞工,有勞基法規定之適用,故 各國營事業單位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 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 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參以系爭協議第1、2條約 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舊制年資之 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退休金 標準」、「結清舊制之年資採計、基數計算方式,悉依據『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平均工資之計算悉依據行政院82年12月15日 台82經44010號函核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 資之給與項目表』之規定辦理...」(見原審卷第21-32頁) ,足見系爭協議亦約明上訴人結清舊制年資之標準不得低於 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兩造並依此內容達成合意 ,則上訴人即負有至少依勞基法第55條、第84條之2規定與 被上訴人結清退休金之義務。而系爭夜點費既經認定屬工資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夜點費應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應 認有據。上訴人抗辯:兩造簽立系爭協議並無將系爭夜點費 視為工資之合意,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將系爭夜點費算入平均 工資計算退休金云云,亦不足資為其有利之認定。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89年9月2 5日廢止)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及勞基法第55條第1 項、第3項、第84條之2等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如原審 判決附表各編號「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 附表各編號「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 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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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