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45號
KSHV,110,重上,45,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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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陳朝仁
陳良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國論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雲美
顏有成
顏志宇
顏羿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
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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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