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 葉美吟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再審被告 健美營行二股份有限公司 樂富髮健有限公司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亜吟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吳秀珍兼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芷芸 再審被告 陳緯振 再審被告 陳瑩甄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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