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59號上 訴 人 林廷彬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被 上訴 人 曾宇稻 曾宇瑞 被 上訴 人 曾東豪 曾輝軍 兼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貴興 被 上訴 人 曾其清 曾進丁 曾勇明 曾庚傳 曾勇智 前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佩珊律師被 上訴 人 曾金田 訴訟代理人 曾啟書 被 上訴 人 曾啓明(兼曾陳素珠、曾和成、曾松藩、曾翊華之 承當訴訟人)被 上訴 人 曾毅彬(兼曾陳素珠、曾和成、曾松藩、曾翊華之 承當訴訟人)被 上訴 人 曾嘉誠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洪麗卿被 上訴 人 曾榮寶 曾芳民 被 上訴 人 曾坤頓 訴訟代理人 曾倪瑞珠被 上訴 人 曾翔經(兼曾陳素珠、曾和成、曾松藩、曾翊華之 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曾李芙蓉兼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鳳龍 被 上訴 人 曾坤崇 曾志福 訴訟代理人 曾黃美春被 上訴 人 曾啓明 蔡陳玉盞 蔡振良 蔡和潔 曾榮文 兼訴訟代理 人 曾林美鳳(兼曾宥蒼之承受訴訟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