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家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家民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的內容為:受刑人謝家民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數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有明文 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也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詳細情形 如附表所載),此有上述案件的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所判處的宣告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如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判處的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另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判處的宣告刑 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依法原不得併合處罰, 但受刑人已經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 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1 年2 月10日所提 出的聲請書可以證明(見本院卷第9頁)。又本院為附表所 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且附表所示案件,都是於 最先判決確定之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確定前所犯,故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又依上述法律規定,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應 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10月(附表編號3-3 部分) 以上,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定之(但因加總結 果超過有期徒刑30年,故為有期徒刑30年以下),而不得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的法律外部界限;同時也不得逾 越附表編號2所示3罪、附表編號3所示8罪曾定應執行刑(分 別為有期徒刑10月、5年6月)與附表編號1、4所示宣告刑之 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1月(5月+10月+5年6月+4月=7年1月) 的內部界限。
四、經本院函詢檢察官及受刑人對於本案之意見後,檢察官及受 刑人均未表示具體意見。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3部分,都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而附表編號4部分,則是犯轉讓禁藥罪,而販賣毒品罪與轉 讓禁藥罪之罪質相近(區別只在於轉讓時是否具有營利的意 圖);附表編號2-2、2-3部分,則都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除如上所述外,各罪間的罪質差異;受刑人販賣毒品、轉讓 禁藥的對象人數、次數、總交易金額;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 行的犯罪時間差距;受刑人依上述犯行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 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五、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原本雖得易科罰金, 但既然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而 不得易科罰金,自不需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表: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備註 1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107 年9月27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390號 108 年7月25日 108 年8月26日 2 2-1 攜帶兇器竊盜 107 年9月22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84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編號2所示3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2-2 恐嚇危害安全 107 年9月22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2-3 恐嚇危害安全 107 年9月29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3 3-1 販賣第二級毒品(3罪) 107 年11月15日、 18日、18日 有期徒刑3年6月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09年9月 22日 109年12月23日 編號3所示8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 3-2 販賣第二級毒品(4罪) 107 年11月12日、12日、15日、20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3-3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7 年11月20日 有期徒刑3年10月 4 轉讓禁藥 107 年11月16日 有期徒刑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