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毅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洪鐶珍律師
蓋威宏律師(已解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柏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旻璋
選任辯護人 林鈺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怡君
選任辯護人 蔡育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盈盈(原名何佩儒)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林威谷律師
趙禹賢律師
邱柏誠律師(已解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欣達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忠
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新平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啓明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俊宏
選任辯護人 田崧甫律師
王仁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
度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884號、106 年度偵字
第8611號、106 年度偵字第12550 號、107 年度偵字第6433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 年度偵字第696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江旻璋與郭怡君如事實二㈠㈢㈤至㈧、黃啓明如事實二㈡㈣、丁柏森如事實二㈩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江旻璋犯附表五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郭怡君犯附表六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啓明犯附表八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柏森犯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丁柏森上開撤銷改判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即事實二㈩),與駁回上訴所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捌月、壹年貳月、壹年壹月(即事實二㈨、至),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林明毅係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現已 與元大銀行合併,存續銀行為元大銀行)前員工,自民國98 年8 月起至106 年2 月28日止在大眾銀行擔任房貸業務人員 ,為銀行法第125 條之2 規定之銀行職員,並於貸款流程中 負責申請進件、對保等職務。其明知申貸者之清償能力及不 動產實際買賣價金對於貸款額度及核准與否之重要性,竟意 圖為自己之利益、損害銀行之利益,為求自己業績利益及因 申請貸款件是友人黃啓明、郭怡君介紹等原因,於後述二㈠ 至㈧所載時間,分別在大眾銀行博愛分行、左營分行等地點 ,趁其辦理後述楊新平等8 人房屋貸款業務之機會,為下列 二㈠至㈧所示未詳實查核申貸文件及檢查有無偽造、變造等違 背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大眾銀行之財產。
二、江旻璋、郭怡君、梁晉銓、何盈盈(原名何佩儒,為配合卷 證資料之稱謂,以下仍稱「何佩儒」)、許里安(於110年1 1月6日死亡,經本院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楊新平、黃啓 明、沈俊宏、蕭渝霖、張哲翰(原審通緝中)、陳志忠、陳 志鵬(於109 年9 月21日死亡,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鄧 明慶(因病經原審停止審判中)、林瑞豐(原審通緝中)、 蔡佩穎、郭欣達、郭文城、尤建崑、莊詠喬、林志仁、馬忠 義、楊雯羽及丁柏森等人(梁晉銓、楊雯羽、蕭渝霖、蔡佩 穎、尤建崑、莊詠喬、郭文城及馬忠義均經原審判決有罪並 宣告緩刑確定,另林志仁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均知向金 融機構申辦貸款,需提出收入證明等資料供金融機構審核、 評估申貸者個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且申貸者之職業、收入 等還款能力及不動產實際買賣價金,是供金融機構作為是否 准予核貸及核定貸款金額之重要參考,倘信用不良、資力不 足或還款能力不佳者,則無從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或僅能獲 貸較低金額之款項,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行 使變造公文書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普通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分別為下列㈠至所示行為(江旻璋等23人之犯意及
各犯罪事實之共犯均詳下列㈠至所載):
㈠、編號1 楊新平貸款案:
江旻璋前於103 年8 月19日向賣方陳O亘以買賣價金新臺幣 (下同)950 萬元購買坐落高雄市○○區○○街000 號房屋及其 坐落之土地(下稱本件房地1 ),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下稱1A買賣契約),且經由郭怡君介紹認識大眾銀行房貸 人員林明毅。江旻璋、郭怡君、楊新平(下稱楊新平等三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經江旻璋尋得楊新平後 ,推由楊新平為買方購買本件房地1 及向大眾銀行申請貸款 ,楊新平遂於103 年10月16日在大眾銀行消費性(抵押)貸 款申請書(下稱申請書)上,填寫其在建興開發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建興公司)任職副理、月薪67,000元等不實事項。 另由江旻璋匯款200 萬元入楊新平帳戶內,使楊新平成為大 眾銀行VIP 而獲取較高成數之貸款。再由江旻璋、郭怡君中 某人提出偽造賣方陳O亘簽名、印文之買賣契約書(103 年1 0月12日,買賣價金為1,380 萬元,下稱1B買賣契約,詳附 表九編號1 )及變造的楊新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灣 企銀)九如分行存摺等資料,持以行使而向大眾銀行承辦房 貸之行員林明毅申辦本件房地1 之抵押借款,足生損害於大 眾銀行貸款審核、台灣企銀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陳O亘。林 明毅則為求自己業績利益及因本件貸款是友人郭怡君介紹, 未詳實查核及檢查申貸文件有無偽造、變造,就將申貸文件 影印後蓋上「與正本相符」,將申貸文件影本掃描後送件。 經大眾銀行其他不知情人員鑑估、徵信、審核等程序後,因 大眾銀行審核人員未發覺被詐騙,誤信本件房地1 之實際買 賣金額為1,380 萬元及楊新平之償債能力良好,因而陷於錯 誤同意貸款,經林明毅辦理對保及由楊新平開立大眾銀行帳 戶後,大眾銀行於103 年11月4 日核撥貸款1,150 萬元至楊 新平大眾銀行帳戶內,楊新平之後則未依約如期給付,致生 損害於大眾銀行之財產。
㈡、編號2 沈俊宏貸款案:
黃啓明認識大眾銀行房貸人員林明毅,欲向賣方張O津購買 坐落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下稱 本件房地2),再向大眾銀行貸款以從中獲利。黃啓明、蕭 渝霖及沈俊宏(下稱黃啓明等三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 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啓明透過蕭渝霖介紹尋得 沈俊宏後,推由沈俊宏為買方購買本件房地2 及向大眾銀行 申請貸款。沈俊宏遂於103 年11月4 日,在大眾銀行申請書
上,填寫其月薪10萬元、年薪120 萬元等不實事項,另由黃 啓明提出偽造賣方張O津簽名、印文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 03 年10月26日,買賣價金為1,180 萬元,下稱2B買賣契約 ,詳附表九編號2 )及由黃啓明、蕭渝霖中某人提出、傳真 變造之銷益有限公司(下稱銷益公司)102 年7 月至103 年 7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1 報表,上述報表上 均印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性質上屬 準公文書)7 份、變造之銷益公司在台灣企銀高雄分行存摺 明細等資料,持以行使而向大眾銀行承辦房貸之行員林明毅 申辦本件房地2 之抵押借款,足生損害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稅務管理、大眾銀行貸款審核、台灣企銀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及張O津。林明毅為求自己業績利益及因本件貸款是友人黃 啓明介紹,未詳實查核及檢查申貸文件有無偽造、變造,就 將申貸文件影印後蓋上「與正本相符」,將申貸文件影本掃 描後送件。黃啓明再於103 年11月14日委託不知情之蕭偉良 擔任買方,以買賣價金675 萬元向賣方張O津購買本件房地2 ,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2A買賣契約)。而沈俊 宏上述貸款申請,經大眾銀行其他不知情人員鑑估、徵信、 審核等程序後,因大眾銀行審核人員未發覺被詐騙,誤信本 件房地2 之實際買賣金額為1,180 萬元及沈俊宏之償債能力 良好,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貸款,經林明毅辦理對保手續及由 沈俊宏開立大眾銀行帳戶後,大眾銀行於103 年11月27日核 撥貸款880 萬元至沈俊宏大眾銀行帳戶內,沈俊宏之後則未 依約如期給付,致生損害於大眾銀行之財產。
㈢、編號3 袁振道貸款案:
江旻璋前於103 年9 月1 日,向賣方巫O輝以買賣價金700萬 元購買坐落高雄市○○區○○路00巷0 弄0 號房屋及其坐落之土 地(為凶宅,下稱本件房地3 ),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下稱3A買賣契約)。詎江旻璋、郭怡君及袁振道(已歿, 下稱江旻璋等3人)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經江旻 璋尋得袁振道後,推由袁振道為買方購買系爭房地3及向大 眾銀行申請貸款。袁振道遂於103 年11月19日填寫申請書, 並由江旻璋、郭怡君中某人提出偽造賣方巫O輝簽名、印文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03 年11月11日,買賣價金為1,080 萬元,未載明是凶宅,下稱3B買賣契約,併含不動產買賣價 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詳附表九編號3 、4 ),持以行使而向 大眾銀行承辦房貸之行員林明毅申辦本件房地3 之抵押借款 ,足生損害於大眾銀行貸款審核之正確性及巫O輝。林明毅 則為求自己業績利益及因本件貸款是友人郭怡君介紹,未詳
實查核及檢查申貸文件有無偽造,就將申貸文件影印後蓋上 「與正本相符」,將申貸文件影本掃描後送件。經大眾銀行 其他不知情人員鑑估、徵信、審核等程序後,因大眾銀行審 核人員未發覺被詐騙,誤信本件編號3房地之實際買賣金額 為1,080 萬元及不知為凶宅,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貸款,並經 林明毅辦理對保手續及由袁振道開立大眾銀行帳戶後,大眾 銀行於103 年12月8 日核撥貸款955 萬元至袁振道大眾銀行 帳戶內,袁振道之後則未依約如期給付,致生損害於大眾銀 行之財產。
㈣、編號4 張哲翰貸款案:
黃啓明於沈俊宏經核准貸款後,欲以相同手法向賣方黃碧珠 購買坐落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下稱 本件房地4 ),再向大眾銀行貸款以從中獲利。黃啓明及張 哲翰(原審通緝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啓明尋得張哲 翰後,推由張哲翰為買方購買本件房地4 及向大眾銀行申請 貸款。張哲翰遂於103 年12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填 寫大眾銀行申請書,另由黃啓明提出偽造賣方黃碧珠簽名、 印文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03 年12月13日,買賣價金為98 0 萬元,下稱4B買賣契約,詳附表九編號5 )及變造的張哲 翰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鳳山分行之存摺等 資料,持以行使而向大眾銀行承辦房貸之行員林明毅申辦本 件房地4 之抵押借款,足生損害於大眾銀行貸款審核、富邦 銀行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黃碧珠。林明毅為求自己業績利益 及因本件貸款是友人黃啓明介紹,未詳實查核及檢查申貸文 件有無偽造、變造,本件貸款是否係「黃明銓代書」引介, 就將申貸文件影印後蓋上「與正本相符」,將申貸文件影本 掃描後送件,並於房貸KYC 表記載本件貸款是「黃明銓代書 」引介。黃啓明再於103 年12月26日拜託不知情之孫瑞發擔 任買方,以買賣價金560 萬元向賣方黃碧珠購買本件房地4 ,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4A買賣契約,買賣價金記 載為725 萬元)。而張哲翰上述貸款申請,經大眾銀行其他 不知情人員鑑估、徵信、審核等程序後,因大眾銀行審核人 員未發覺被詐騙,誤信系爭房地4 之實際買賣金額為980萬 元及張哲翰之償債能力良好,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貸款,並經 林明毅辦理對保手續及由張哲翰開立大眾銀行帳戶後,大眾 銀行於104 年1 月15日核撥貸款725 萬元至張哲翰大眾銀行 帳戶內,張哲翰之後則未依約如期給付,致生損害於大眾銀 行之財產。
㈤、編號5 胡添正貸款案:
江旻璋前於103 年6 月26日委託吳東穎擔任買方廖品卉之代 理人,向賣方朱國榮以買賣價金3,100 萬元購買坐落高雄市 ○○區○○街000 號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下稱本件房地5), 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5A買賣契約)。江旻璋、郭 怡君、梁晉銓、許里安、胡添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駁回上訴而判決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及變造胡添正財力文件 之年籍不詳的成年人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透過梁晉銓、許里安輾轉介紹而尋得胡添正 擔任江旻璋購買本件房地5 之登記名義人(即借名登記,俗 稱擔任人頭),遂由胡添正交付其名義之身分證、印章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高雄分行存摺給梁晉銓、 江旻璋,之後由江旻璋交由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胡添正之 中信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充作財力證明,並 偽造朱國榮簽名、印文之買賣契約書(103 年12月19日,買 賣價金為3,980 萬元,下稱5B買賣契約,詳附表九編號6 ) ,推由胡添正向大眾銀行申請抵押借款,胡添正遂於103 年 12月27日,在高雄市某咖啡廳,在申請書上填載其在錦O興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錦O興公司)任職經理、月薪25萬2,000 元等不實事項,並由江旻璋、郭怡君中之某人提出變造的 胡添正中信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存摺、偽造的5B買賣契約等資 料,持以行使而向大眾銀行承辦房貸之行員林明毅申辦本件 房地5 之抵押借款。復於103 年12月30日至104 年1 月9 日 間某時補提出並行使變造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102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人均為胡添正)給林 明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對於納稅義務人所得資 料之正確性、大眾銀行就貸款審核、中信銀行帳戶管理之正 確性及朱國榮。林明毅為求自己業績利益及因本件貸款是友 人郭怡君介紹,未詳實查核及檢查申貸文件有無偽造、變造 ,就將申貸文件影印後蓋上「與正本相符」,將申貸文件影 本掃描後送件。經大眾銀行其他不知情人員鑑估、徵信、審 核等程序後,因大眾銀行審核人員未發覺被詐騙誤信本件房 地5 之實際買賣金額為3,980 萬元及胡添正之償債能力良好 ,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貸款。於104 年1 月9 日由梁晉銓駕車 載胡添正至銀行附近超商與郭怡君會合,由郭怡君指導胡添 正如何面對對保程序,再由胡添正前往大眾銀行左營分行內 ,由林明毅與不知情之大眾銀行對保人員李O峻共同辦理對 保手續,及由胡添正開立大眾銀行帳戶後,大眾銀行於104 年1 月23日核撥貸款3,383 萬元至胡添正大眾銀行帳戶內, 胡添正之後則未依約如期給付,致生損害於大眾銀行之財產
。
㈥、編號6 陳志忠貸款案:
邱兆駿前於104 年1 月13日,向賣方陳純文(代理人高文耀 )以買賣價金330 萬元購買坐落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及 其坐落之土地(為凶宅,下稱本件房地6 ),並簽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下稱6A買賣契約),之後則因凶宅因素無法順 利向銀行貸款,邱兆駿、徐錫琨遂放棄共同購買,而讓給江 旻璋。江旻璋、郭怡君、陳志忠、陳志鵬(已歿)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 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郭怡君透過陳志鵬尋得陳志忠後 ,推由陳志忠為買方購買本件房地6 及向大眾銀行申請貸款 。陳志忠遂於104 年2 月4 日(起訴書誤載為5 日)填寫大 眾銀行申請書2 份,另由江旻璋、郭怡君中某人提出偽造賣 方陳純文簽名、印文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04 年1 月20日 ,買賣價金為658 萬元,下稱6B買賣契約,詳附表九編號7 )及變造的陳志忠於中信銀行博愛分行之存摺等資料,持以 行使而向大眾銀行承辦房貸之行員林明毅申辦本件房地6 之 抵押借款,足生損害於大眾銀行貸款審核、中信銀行帳戶管 理之正確性及陳純文。林明毅為求自己業績利益及因本件貸 款是友人郭怡君介紹,未詳實查核及檢查申貸文件有無偽造 、變造,就將申貸文件影印後蓋上「與正本相符」,將申貸 文件影本掃描後送件。經大眾銀行其他不知情人員鑑估、徵 信、審核等程序後,因大眾銀行審核人員未發覺被詐騙,不 知本件房地6 是凶宅,且誤信系爭房地6 之實際買賣金額為 658 萬元及陳志忠之償債能力良好,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貸款 ,並經林明毅辦理對保手續及由陳志忠開立大眾銀行帳戶後 ,大眾銀行於104 年2 月17日核撥貸款520 萬元、60萬元, 共計580 萬元至陳志忠大眾銀行帳戶內,陳志忠之後則未依 約如期給付,致生損害於大眾銀行之財產。
㈦、編號7 鄧明慶貸款案:
江旻璋尋得鄧明慶擔任購買房地之登記名義人(即借名登記 ,俗稱擔任人頭)後,於104 年6 月19日江旻璋代理鄧明慶 向賣方李O蓁以買賣價金890 萬元購買坐落高雄市○○區○○○○ 街00號12樓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為凶宅,下稱本件房地7 ),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7A買賣契約)。詎江旻 璋、郭怡君、鄧明慶(下稱鄧明慶等3 人)間,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變 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鄧明慶向大眾銀行申請貸款,鄧 明慶遂於104 年7 月3 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9 日)在申 請書2 份上填載其在鴻勝開發有限公司任職主任、月薪87,0
00元等不實事項後,持以行使而向大眾銀行承辦房貸之行員 林明毅申辦本件房地7 之抵押借款,並由江旻璋、郭怡君中 某人提出偽造賣方李O蓁簽名、印文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 04 年6 月22日,買賣價金為1,180 萬元,下稱7B買賣契約 ,併含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詳附表九編號8、9)及變 造的鄧明慶中信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存摺,持以行使交給林 明毅,足生損害於大眾銀行就貸款審核、中信銀行帳戶管理 之正確性及李O蓁。林明毅則為求自己業績利益及因本件貸 款是友人郭怡君介紹,未詳實查核及檢查申貸文件有無偽造 、變造,就將申貸文件影印後蓋上「與正本相符」,將申貸 文件影本掃描後送件。經大眾銀行其他不知情人員鑑估、徵 信、審核等程序後,因大眾銀行審核人員未發覺被詐騙,不 知本件房地7 是凶宅,且誤信系爭房地7 之實際買賣金額為 1,180 萬元及鄧明慶之償債能力良好,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貸 款,並經林明毅辦理對保手續及由鄧明慶開立大眾銀行帳戶 後,大眾銀行於104 年7 月27日核撥貸款1,120 萬元至鄧明 慶大眾銀行帳戶內,鄧明慶之後則未依約如期給付,致生損 害於大眾銀行之財產。
㈧、編號8 林瑞豐貸款案:
江旻璋前於104 年9 月23日,向賣方張O娥以買賣價金800萬 元購買坐落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之3 房屋及其坐落之 土地(下稱本件房地8 ),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 8A買賣契約)。江旻璋、郭怡君、蔡佩穎、郭欣達、林瑞豐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 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郭怡 君透過郭欣達、旭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旭揚公司)負責人 蔡佩穎而尋得林瑞豐後,推由林瑞豐為買方購買本件房地8 及向大眾銀行申請貸款。林瑞豐遂於104 年11月27日(起訴 書誤為104 年12月9 日)填寫大眾銀行申請書2 份,另由江 旻璋、郭怡君中某人提出偽造賣方張O娥簽名、印文之房屋 買賣契約書(104 年11月19日,買賣價金為1,080 萬元,下 稱8B買賣契約,詳附表九編號10)及變造的林瑞豐於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東高雄分行之存摺、林瑞豐大 林蒲郵局存摺、變造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及經某人補提內容不實之旭揚公 司在職證明書,持以行使而向大眾銀行承辦房貸之行員林明 毅申辦本件房地8 之抵押借款,足生損害於大眾銀行就貸款 審核、上海銀行、郵局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張O娥。林明毅 為求自己業績利益及因本件貸款是友人郭怡君介紹,未詳實 查核及檢查申貸文件有無偽造、變造,就將申貸文件影印後
蓋上「與正本相符」,將申貸文件影本掃描後送件。經大眾 銀行其他不知情人員鑑估、徵信、審核等程序後,因大眾銀 行審核人員未發覺被詐騙誤信本件房地8 之實際買賣金額為 1,080 萬元及林瑞豐之償債能力良好,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貸 款,並經林明毅辦理對保手續及由林瑞豐開立大眾銀行帳戶 後,大眾銀行於104 年12月23日核撥貸款850 萬元、80萬元 ,共計930 萬元至林瑞豐大眾銀行帳戶內,林瑞豐之後則未 依約如期給付,致生損害於大眾銀行之財產。
㈨、編號9郭文城貸款案:
郭文城、梁晉銓、楊雯羽、丁柏森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楊雯羽以合計751 萬元購得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 (欣巴巴事業戀戀LIFE新建案,下稱本件房地9 )後,梁晉 銓向楊雯羽購買上述房地及尋得郭文城同意擔任購買系爭房 地9 之登記名義人(即擔任人頭),並經梁晉銓委由丁柏森 變造郭文城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鳳松分行 存摺資料,再由郭文城於106 年1 月19日填寫授信申請書、 個人資料表,並提出變造之合庫銀行鳳松分行存摺資料及不 實之本件房地9 買賣契約書2 份(424 萬元及738 萬元,合 計買賣價金為1,162 萬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真的,詳如不另為無罪諭知所述 ,但薪資所得是虛報)等文件,持以行使向全國農業金庫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下稱全農高雄分行)申請抵押借款, 致全農高雄分行承辦人員誤認本件房地9 之實際買賣金額為 1,162 萬元,且誤信郭文城之還款能力良好,因而陷於錯誤 ,於106 年3 月3 日核撥貸款820 萬元,足生損害於合庫銀 行帳戶管理、全農高雄分行貸款審核之正確性。㈩、編號10尤建崑貸款案:
尤建崑、梁晉銓、楊雯羽、丁柏森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楊雯羽以合計675 萬元購得高雄市○○區○○○路0 號19樓(起 訴書誤載為16樓,欣巴巴事業O花園新建案,下稱本件房地1 0)後,梁晉銓向楊雯羽購買上述房地及尋得尤建崑同意擔 任購買本件房地10之登記名義人(即擔任人頭),並經梁晉 銓委由丁柏森變造尤建崑之凱基銀行存摺資料,再由尤建崑 於106 年5 月12日填寫授信申請書,並提出變造之凱基銀行 存摺資料及不實之本件房地10買賣契約書2 份(613 萬元及 375 萬元,合計買賣價金為988 萬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真的,詳不另為無罪 諭知所述,但薪資所得是虛報的)等文件,持以行使向高雄
市橋頭區農會(下稱橋頭區農會)申請抵押借款,致橋頭區 農會承辦人員未能知悉系爭房地10之實際買賣金額,且誤信 尤建崑之還款能力良好,因而陷於錯誤,於106 年6 月6 日 核撥貸款720 萬元,足生損害於凱基銀行帳戶管理、橋頭區 農會貸款審核之正確性。
、編號11莊詠喬貸款案:
莊詠喬、楊雯羽、梁晉銓、許里安、丁柏森、林駿閎(原名 林彥陽,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楊 雯羽以合計950 萬元、940 萬元向千O建設有限公司(公司 負責人林O閎,下稱千O建設)購得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及728 號4 樓(均為千O建設鉑O會新建案,下稱本件房 地11)後,透過梁晉銓、許里安介紹尋得莊詠喬同意擔任購 買系爭房地11之登記名義人(即擔任人頭),並經梁晉銓委 由丁柏森變造寺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寺泫公司)永豐銀行 存摺內頁、莊詠喬之渣打銀行存摺資料,再由莊詠喬於106 年7 月7 日提出變造之寺泫公司永豐銀行存摺、變造之渣打 銀行存摺資料及不實之系爭房地11買賣契約書4 份(7 樓房 地合計買賣價金為1,480 萬元,4 樓房地合計買賣價金為1, 470 萬元)等文件,持以行使向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 行)申請抵押借款,足生損害於永豐銀行、渣打銀行帳戶管 理之正確性,然因土地銀行承辦人員照會渣打銀行發覺有異 ,因而詐欺取財未得逞。
、編號12林志仁貸款案:
林志仁、梁晉銓、楊雯羽、許里安、丁柏森、林駿閎(原名 林彥陽,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楊雯羽以合計950 萬元向千O建設(負責人林O閎)購得高雄 市○○區○○○路000 號6 樓(為千O建設鉑O會新建案,下稱本 件房地12)後,透過梁晉銓、許里安介紹尋得林志仁同意購 買系爭房地12,並經梁晉銓委由丁柏森偽造來厝呷飯餐廳林 志仁之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客戶對帳單明細資料,再由林志仁 於106 年6 月28日填寫消費者貸款暨約定事項,並提出偽造 之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客戶對帳單明細資料及不實之本件房地 12買賣契約書2 份(660 萬元及820 萬元,合計買賣價金為 1,480 萬元)等文件,持以行使向臺灣銀行大昌分行申請抵 押借款,致臺灣銀行大昌分行承辦人員誤認本件房地12之實 際買賣金額為1,480 萬元,且誤信林志仁之資力及還款能力 良好,因而陷於錯誤,於106 年7 月21日核撥貸款1,110 萬 元,足生損害於陽信銀行帳戶管理、臺灣銀行大昌分行貸款
審核之正確性。
、編號13馬忠義貸款案:
江旻璋(被訴此部分犯行經原審判決無罪)以梁晉銓所介紹 之白嘉祥為買方與賣方謝佐鴻(由謝滋鴻代理)於106 年5 月2 日簽立買賣契約(內容第17條特別註記曾發生上吊事故 ,即俗稱之凶宅,下稱A 約),以495 萬元購買高雄市○○區 ○○路000 巷00號之房屋及土地(下稱本件房地13),何佩儒 則為A 約之代書,之後則因是凶宅無法貸款,需現金付款及 白嘉祥不買了等原因,買方未能給付買賣價金而無法完成交 易。梁晉銓、丁柏森、馬忠義、楊雯羽及居住台南但真實姓 名不詳稱呼為「小蔡」、「中間人」之人(下稱「台南小蔡 那群人」)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馬忠義同意擔任購買 系爭房地13之登記名義人(即借名登記,俗稱人頭),另由 上述「台南小蔡那群人」以不詳方式偽造謝佐鴻之簽名、印 文而偽造馬忠義向賣方謝佐鴻以880 萬元購買本件房地13之 房屋買賣契約書(日期106 年5 月25日,且內容未註記曾發 生上吊事故,下稱B 約,詳參附表九編號11)後交給馬忠義 。梁晉銓、丁柏森則委託楊雯羽代墊簽約款等費用,並辦理 本件房地13之貸款送件及相關代辦事宜,楊雯羽遂陪同馬忠 義於106 年6 月3 日向臺灣銀行大昌分行申請抵押借款,馬 忠義並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真正,詳不另為無罪諭知所述,但薪資所得是虛報 的)及上述偽造之B 約等文件,持以行使向臺灣銀行大昌分 行申請抵押借款,致臺灣銀行大昌分行承辦人員未能知悉本 件房地13之實際買賣金額,且誤信馬忠義之還款能力良好, 因而陷於錯誤,於106 年6 月12日同意貸款但還沒有撥款, 並足生損害於謝佐鴻。然因辦理本件房地13之登記過戶要賣 方同意,若依上述A 約之實際買賣價金為495 萬元,不是88 0 萬元,買方亦非馬忠義,則上述行使偽造B 約之犯行會曝 光,且恐怕賣方不願過戶而無法取得銀行核撥之貸款,實價 登錄495 萬元,銀行也會發現被詐騙。因此,梁晉銓遂請楊 雯羽去向謝佐鴻協調重新簽約,並允諾完成後願分給楊雯羽 20萬元。楊雯羽、梁晉銓、馬忠義遂於106 年7 月1 日,前 往永慶房屋美術中華店,而何佩儒(即何盈盈)則加入此犯 罪而與上述梁晉銓等人共同基於上述犯罪之犯意聯絡,由楊 雯羽等人與不知情之謝滋鴻(代理賣方謝佐鴻)協調後,解 除上述A約,再由代書何佩儒以電腦繕打系爭房地13之買賣 契約,重新簽訂買方為馬忠義,賣方為謝佐鴻,日期為106 年6 月16日,買賣價金為880 萬元之買賣契約(下稱C 約,
但給付謝佐鴻的真實買賣價金仍為495 萬元),之後在何佩 儒及不知情之何佩儒助理協助下,由楊雯羽代理送件並於10 6 年7 月5 日完成土地建物登記過戶,臺灣銀行大昌分行承 辦人員則未查覺被騙而持續陷於錯誤中,因而於106 年7 月 6 日核撥貸款660 萬元,足生損害於臺灣銀行大昌分行貸款 審核之正確性。
三、嗣因胡添正房貸未如期繳納貸款,大眾銀行始知受騙而提出 告訴,經檢察官指揮偵辦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於106 年8 月 1 日持搜索票對梁晉銓等人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十所示物 品及車輛。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瑞豐於106 年10月12日接受檢察 官訊問時有以證人身分具結,其未曾提及檢察官訊問時有何 不法取證之情形,被告林明毅及辯護人亦未釋明證人林瑞豐 於偵查中所為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或係檢察官非法取供 而得,依前開說明,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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