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10年度,4號
KSHM,110,上重訴,4,202203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瑞媛




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法扶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清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瑞媛楊志清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杜瑞媛楊志清(下稱被告杜瑞媛楊志清) 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 110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杜瑞媛楊志清所涉犯 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 院判處重刑在案,上開被告2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 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 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足認其等確有逃 亡之客觀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羈 押原因,本院於訊問被告杜瑞媛楊志清後,斟酌命上開被 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 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均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分別自111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