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0號
HLHV,109,重上,20,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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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洪珮瑜律師
郭憲文律師
視同上訴楊憲瑜

楊憲彥
劉宏裾
張輝熊
上 訴 人 謝育龍(即謝松男之承受訴訟人)


謝宜君(即謝松男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仁楷
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訴訟聲明經上訴
人輾轉變更而於程序上有應行補正之處,本院認為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法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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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