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明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