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
度交易字第653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4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0年5月30日晚間8時30分 許至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0樓之0 家中飲用威士忌270毫升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 晚間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 ,行經臺南市○○區○道0號南向346.7公里處,不慎自撞護欄 ,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11時34分許測得被告乙○○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乙○○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 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 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足資參照。再按,刑事 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酒精測定紀錄表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等資 為論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飲酒後駕車上路之事實,惟 否認有何公共危險之犯行,辯稱:我長時間需要服用身心科 藥物,案發當天我因為恐慌症發作,而且那天全台發布三級 警戒,我不敢去醫院看病,才會去另一間診所就醫,該診所 沒有我原先服用的藥物,只能開替代藥物使蒂諾斯給我,回 家後,我於傍晚6時左右,先喝威士忌及可樂,睡覺之前, 約於晚上8、9時左右,服用史蒂諾斯,之後我以為我在睡覺 ,根本就不知道為何去開車,等我清醒時已在警察局了,我 事後才發覺當時是在夢遊情況下開車;我已經不記得警員有 沒有對我酒測,也不知道酒精測定紀錄表所顯示數值是否是 我本人的呼氣酒精濃度。
四、證據能力方面:
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 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 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於110年5月30日晚間8時前,在臺南市○○區○○里○○ ○00○0號0樓之0家中飲用威士忌270毫升後,於同日晚間10時 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行經臺 南市○○區○道0號南向346.7公里處,不慎自撞護欄之事實, 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50-5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警員職務報告及 現場照片18張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3、15、17-19、21-37 頁、偵卷第63-65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車禍發生後,經警員甲○○、丙○○於執行巡邏勤務時途經 車禍現場,發現被告所駕車輛擦撞路邊護欄,即對被告施予
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23時34分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 26mg/L乙節,業據證人甲○○、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屬 實(見本院卷第87-101、111-112頁),並有酒精測定紀錄 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1、 39頁)。參以本件車禍發生時間為110年5月30日22時58分許 ,被告並於翌日凌晨0時53分至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急診就醫 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 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111年3月1日安院醫事字第1110000865 號函檢送被告乙○○病歷資料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5頁、本院 卷第75-87頁),該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恰於車禍發生後不 久且於被告就醫之前,被告更於酒精測定紀錄表上簽名,顯 然該酒精測定紀錄表為警員於車禍現場對被告施以酒精濃度 測試後,所測得之數值無誤,是被告於車禍發生後經警測得 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26mg/L之事實,應可認定。 ㈢被告因罹患恐慌症及失眠症曾就醫治療,並於車禍發生當日 ,至聯和耳鼻喉科診所就診,該診所曾開立stilnox使蒂諾 斯予被告服用乙節,有晴光診所診斷證明書、聯和耳鼻喉科 診所收據、藥品明細及收據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5、38-3 9頁),足見被告辯稱其於車禍發生前曾服用使蒂諾斯乙情 ,實有所據。再者,經原審向聯和耳鼻喉科診所函詢服用使 蒂諾斯之副作用,該診所函覆稱:㈠病患於5/31(應為5/30之 誤載)當日有開立stilnox使蒂諾斯,處方為1顆睡前服用, 藥量3日。㈡醫護人員有告知常見副作用,如嗜睡、頭暈,並 有標示於藥品明細。使用藥品有叮囑藥物需睡前服用,從低 劑量(半顆開始服用),若效果不佳再增量至1顆。夢遊並未 告知病患,其為不常見副作用,發生機率為0.1%至1%。醫療 常規上,在回診時會再確認服藥後有無不適或異常狀況。㈢ 服用藥物後是否發生夢遊與劑量無關。並未搜尋到第一天服 用後即發生夢遊之相關文獻,但無法排除其可能性。酒精、 併用其他中樞神經抑制劑或服用超過劑量的stilnox似乎會 增加此行為風險。出現夢遊的時間為服藥後1至6小時等語, 有該診所110年9月23日函文檢送使蒂諾斯藥品使用說明書1 份、相關文獻2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45-85頁)。參以依 使蒂諾斯藥品使用說明書之記載:「曾有病人在服用zolpid em(即使蒂諾斯之成份)而在未完全清醒的狀態下,發生夢 遊伴隨其他行為如:睡眠狀態開車、烹飪、吃東西、打電話 、或性行為,但事後記憶缺失的報告。酒精或其他中樞神經 系統抑制劑與zolpidem併用似乎會增加此種行為的風險,如 同投予超過建議劑量的zolpidem一般。鑒於對病人和其他人 的危險,強烈建議曾有此類行為(例如睡眠狀態開車)的病
人應停止zolpidem治療」(見原審卷第50頁),足見服用使 蒂諾斯之後發生夢遊之機率雖低於1%,然仍存在其可能性, 且臨床上非但確實曾發生有病人服用後發生夢遊、夢駕,惟 事後記憶缺失之情形,甚至在與酒精交互作用之下更增加夢 遊、夢駕發生之機率。是本案顯然無法排除被告於飲用酒類 後,再於睡前服用使蒂諾斯,而引發夢遊、夢駕之可能性。 ㈣再就被告於車禍發生後之反應舉止以觀:
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到現場時,被告站在內側 車道,車子停在中線,他就在他的車子旁邊,當時有1個開 大貨車的路人下來叫他不要走在車道上,把他拉到外側路肩 ,當時大貨車司機把貨車停在外側車道,他說他把被告從內 側車道帶到外側路肩等語(見本院卷第99、118-119頁)。 佐以被告所駕駛自小客車於車禍發生後,確係停於中線車道 上,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5頁),足 見被告於車禍發生後,並未及時躲避至外側路肩,而係獨自 站立於高速公路之內側車道上,幸遇途經現場之大貨車司機 下車拉扯被告至外側路肩始倖免於難,而以被告於本件車禍 係受有後腦勺撕裂傷,經送急診縫合後隨即出院至警局製作 筆錄,有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111 年3月1日安院醫事字第1110000865號函檢送被告乙○○病歷資 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87頁),顯然被告傷勢並不嚴 重,其卻於車禍發生後獨自站立於內側車道上,未能自行避 難至外側路肩,足證被告於車禍發生當時,意識並非清楚, 明顯欠缺自救能力。
⒉另就被告於安南醫院就診時之意識狀態以觀,其意識雖尚稱 清楚,能表達自己頭部外傷、有撕裂傷、雙側肩膀酸痛,並 可配合縫合傷口,但言語應該是沒有完全清晰有邏輯等情, 有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111年3月1 日安院醫事字第1110000865號函檢送之病情說明在卷足稽( 見本院卷第87頁)。佐以依被告急診護理病理之記載:「主 訴:後腦勺撕裂傷,國道上開車自撞安全島(車輛毀損), 有吃安眠藥及喝酒,說自己恐慌症發作,要開車去善化醫院 」(見本院卷第78頁),惟被告於當天既係自位於善化區之 住處駕車上路,倘若欲前往善化醫院,又何須駕車上國道3 號南向車道?況且被告當天既已至診所就診取得精神科藥物 ,已如前述,又何須再前往善化醫院?足見被告於安南醫院 就醫時,已將其於當天車禍發生前因恐慌症發作至聯和耳鼻 喉科診所就醫之記憶混淆,而誤以為其於車禍發生當時係為 駕車至醫院就診,是被告於就醫時顯然有記憶錯置混淆之情 形。
⒊再者,經原審勘驗被告於警局之詢問光碟(詳如附件勘驗結果 ),由被告於警詢時,對於出門之時間點(見附件編號03)、 過程中係自撞或撞到他人(見附件編號05)、車禍發生後如何 就醫及至警局等處理情況(見附件編號06至09)均無法確認, 甚至誤以為係與父親一同駕車、與父母親一同至派出所(見 附件編號05、06)等等與現實不合、或有答非所問毫無邏輯 之對話(見附件編號06)。抑有進者,被告於警局在酒精測 定紀錄表上簽名時,甚至簽署其父黃勝國(見原審卷第9頁 )之姓名,經警員提醒後始更正乙節,業據證人甲○○證述明 確,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1頁),由此 益證直至警詢時,被告之意識狀況仍非清楚,其於車禍發生 後,確實呈現記憶模糊、甚至錯置之情形,應屬明確。 ⒋綜合上情以觀,無論係被告於車禍現場置自身於危險欠缺自 救能力、於安南醫院就診時言語表達欠缺邏輯且記憶混淆、 於警詢時記憶錯置答非所問之情形,均一再彰顯被告於車禍 發生後確實呈現意識狀態不清之情形,參照前揭使蒂諾斯藥 品使用說明書之記載,被告所辯其於車禍發生當晚因服用使 蒂諾斯產生夢遊、夢駕之副作用,實有所據,應可採信。 ㈤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當時應該算是聽懂我的 話,叫他酒測他也會,去安南醫院他也能夠自己領錢,看不 出來被告意識有不清楚,因為我問他問題他都有回答,當時 要他去哪裡,他有說要回高雄(見本院卷第99-100頁),證 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車禍現場當下看被告意識是清 醒的,在詢問他的時候都很正常,並沒有意識模糊的狀態, 在醫院他可以自己操作提款機領錢(見本院卷第113-114頁 ),其等雖一致證稱被告於車禍發生後意識清楚,惟證人甲 ○○另亦證稱:被告在警局時,很像酒醉暈暈的,被告回答問 題都斷斷續續,會講重覆的話(見本院卷第107頁),證人 丙○○復證稱:作筆錄時被告有時候講話會反反覆覆,因為喝 酒言詞會反覆,我們問的跟他回答的有時會不對,問的他都 有回答,只是有時會忽然跳脫掉,喝酒的人喝的比較多的有 時會跳脫到別的地方或說話反覆(見本院卷第115頁),足 認被告與他人談話時仍有言詞反覆跳脫不符邏輯之情形,此 與被告於安南醫院所表現出之意識狀態亦屬吻合。參以被告 於110年5月30日23時34分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0.26mg/L ,僅略高於酒測標準值0.25mg/L,難認酒醉程度嚴重,且其 於送醫直至翌日4時11分製作警詢筆錄時,體內酒精濃度理 應隨時間經過下降而早已恢復正常,是其自車禍發生後至警 詢時所呈現之言詞反覆跳脫不符邏輯之狀態,難認係酒醉所 造成,反倒如被告所辯稱其因服用使蒂諾斯後,加上飲酒加
乘作用,導致其產生夢駕之副作用等情,非但與使蒂諾斯藥 品使用說明書所記載可能發生夢遊、夢駕之副作用相符,亦 與被告於車禍發生後所呈現之精神狀態吻合。是尚難以證人 甲○○、鄭崇益證稱被告意識狀態尚稱清楚,即認被告並無夢 遊之情形。
㈥按構成犯罪之主觀要素,除行為人應有責任能力外,尤須有 故意或過失之意思決定。前者屬於犯罪能力之適格,與犯罪 事實無直接關係,後者則為適格者之意思活動,故為犯罪事 實之直接構成要件,必也因為有此項條件之存在,始與行為 者之行為,發生法律上之責任(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 上字第2963號判決意旨)。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其中不論行為人為「明知」或「預 見」,皆為故意犯對於構成要件事實之主觀認識,無認識即 無犯意可言。是就本案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罪而言,不論被告 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其成立本罪之前提乃在於被告主觀上是 否具有明知自身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仍 駕車上路之故意。經查:被告於原審均供稱:我是在車禍當 天晚上5點58分拿到藥,我拿藥之後去對面的7-11買威士忌 及可樂,20分鐘後回家就把威士忌及可樂混合喝下,我是在 睡前約8、9點服用使蒂諾斯安眠藥,是醫生跟我說該藥物要 睡前吃,醫生沒有提醒該藥物會有的狀況,之後就發生本案 ,我當時完全不知道狀況(見原審卷第43頁),於本院另供 稱:我印象是停在我吃完藥後,進我的房間要睡覺(見本院 卷第124頁),是依被告之供述,其係於睡前在住處服用使 蒂諾斯,其服用安眠藥物,無非希冀得以儘快入睡,被告卻 又於無意識之夢遊狀態下駕車外出,則被告主觀上並不知其 酒後駕車之事實,亦無使其發生之意欲,當無酒後駕車之犯 意可言。而被告當時既係處於夢遊之無自主意識狀態,實不 具犯罪故意,自無須再行審究有無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或原 因自由行為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 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院就被告是否涉犯公共危險罪,仍 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據上述說明,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 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採證法則於法相容,亦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悖,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自住 處出發行車至肇事地點已超過9公里,實難想像被告於夢遊
狀態下能順利轉彎、於市區道路○○○○○○○○於○○道○○○○○道0號 ,被告認知能力縱有因安眠藥作用而減損,仍具認知辨識能 力及操駕反應能力;依聯和耳鼻喉科診所函文,並不能直接 證明被告主觀上認知能力已完全喪失,且亦無任何醫學專業 證據可佐證若服用使蒂諾斯進入夢遊狀態,除能恍惚行走外 ,並能完成本件被告所完成之駕駛行為,難認被告所辯可採 ;被告於肇事現場時,先向警員表示當時欲駕車前往高雄, 後於警詢時又改稱不知欲前往何處,惟被告居所既係位於高 雄,則被告仍知悉其駕車之目的及欲往何處,顯見並非無意 識上路。惟查:
㈠被告所稱其因夢遊自家中駕車上高速公路乙情,期間均未發 生車禍,雖為一般無夢遊經驗之人所難以想像及理解,惟以 斯時屬深夜時分,且當時因疫情爆發,於人車稀少之情況下 ,並非毫無可能。更何況事實上被告最終於駕車上高速公路 後未久亦發生嚴重車禍,其自小客車擦撞外側及內側護欄, 車內引擎起火燃燒與車身分離,車身嚴重損毀,此有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5、21-37頁 ),則以被告酒測值0.26mg/L,僅略高於標準值0.25mg/L之 情況下,酒醉程度極為輕微,然其卻發生如此嚴重之自撞車 禍,實難排除係因夢駕所導致之可能性。
㈡聯和耳鼻喉科診所函文已表示服用使蒂諾斯產生夢遊副作用 之機率為0.1%至1%,並非完全無發生之可能,且該藥品使用 說明書上亦指出臨床上確實曾發生有病人服用後發生夢遊、 夢駕之副作用,上訴意旨認該函文不能直接證明被告行為時 為夢遊狀態,實有誤會。
㈢被告於肇事現場固曾向警員表示其欲開車前往高雄,惟其於 醫院又向醫師表示其恐慌症發作欲前往善化醫院,被告於警 詢又供稱不知道駕車欲前往何處等情,已如前述,顯然被告 於案發時記憶錯置、混淆,尚難以其曾表示欲開車前往高雄 ,即認其當時非處於夢遊狀態。更何況案發當時係星期日深 夜,被告亦供稱其當時於台積電就職,隔日一早即須上班, 並無於星期日深夜駕車返回高雄老家之必要(見本院卷第46 、125頁),實難認被告於斯時有駕車前往高雄之理由,尚 難以被告曾表示其欲駕車前往高雄,即認被告駕車時意識清 楚。是檢察官上訴認應為被告有罪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八、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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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內容 01 00:00至 04:14 (略) 02 04:15至 06:02 (略) 03 06:03至 07:56 警員 A:你飲酒結束後至駕車出發前有無休息 ? 乙○○:我飲酒結束後還有走去Seven買東西 。 警員 A:有休息嗎? 乙○○:我回來之後我就認為我休息了。 警員 A:就等於有休息就對了? 乙○○:我覺得我結束這PART了,後面那些我 就不知道了。 警員 A:你休息時間大概多久? 乙○○:正常來說我是睡很少的那種,大概2 點到5 點,或2 點到6 點那種,那是 因為我真的沒有藥,像今天我已經受 不了,所以我趕快要去拿這個藥,這 樣子。 警員 A:沒有啦,我說你喝完酒之後大概休息 多久? 乙○○:【喝完酒之後,沒有什麼休息,就是 我出門,大概就是10點那時候出門, 而且那時候是我用走的去,它的便利 商店就在我的正門口,我用走的去。】 警員 A:不是,你喝完酒有沒有休息? 乙○○:有。 警員 A:大概休息多久? 乙○○:休息大概1個小時吧。 警員 A:【1個小時喔。】 警員 B:所以喝完就上路了吧。他2258撞到的 。 警員 A:對阿。沒有啦,你是22點30分撞到的 嘛,沒有,22點30分從你家出門對不 對,你休息就是22點30分之前嘛。 乙○○:恩恩。(點頭) 警員 A:阿大概休息多久? 乙○○:【5分鐘吧。】 04 07:57至 09:20 (略) 05 09:21至 11:04 警員 A:你上國道要去哪裡? 乙○○:我不知道。 警員 A:你剛剛在那邊不是跟我們說你要去高 雄還是哪裡? 乙○○:【我說如果我真的想找一個出發,可 能我潛意識可能是那裡,但是重點是 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一PART,我什麼, 我有出去,包括我剛剛在車上,我爸 爸一直那邊講什麼「你怎麼不要... 」,全車的人都不懂,我都聽不懂他 們在講什麼。然後忽然來這邊我也不 知道…。】 警員 A:你從善化家裡出發。你是從哪一個交 流道上來的?最近的,就前面那個? 乙○○:對阿。 警員 A:善化交流道上齁,阿你要去哪裡?你 剛剛在那邊是跟說我你要去高雄,啊 我不知道你要去高雄哪裡? 乙○○:恩。 警員 A:你要去高雄哪裡? 乙○○:我不知道。 警員 A:就是要去高雄就對了啦,是不是? 警員 B:你不是說高雄有一個家? 乙○○:有阿。 警員 B:是老家嗎?高雄老家? 乙○○:但重點是我沒有那個意思,為什麼要 一直要把我這個意思,然後寫進去, 不然你括號說,他沒有經歷過,他不 知道他是在做這些。 警員 A:沒有啦,我的意思是說,你是不是, 你撞到之後是不是跟我說你要去高 雄,阿你要去高雄找誰? 乙○○:不知道。 警員 A:還是你要去高雄做什麼? 乙○○:【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撞人了。 警員 A:沒有,你沒有撞人。 乙○○:我不知道我撞車了。】 警員 B:還是打不清楚要去哪裡? 警員 A:這樣你是不是不知道自己要去哪裡, 你也「撒毋」(台語) 。 乙○○:對阿,我就是「撒毋」(台語) 的一 個狀態。 警員 A:那就是你不清楚自己要去哪裡齁? 乙○○:(無反應) 06 11:05至 12:27 警員 B:天候路況。 警員 A:當時後天候路況有沒有下雨? 乙○○:【等一下,你們說車現在綁你們在那 邊,那剛剛我開那台回來的是誰的? 】 警員 A:剛剛是我們巡邏車載你的。是我們載 你去醫院的,用我們的巡邏車載你去 醫院的。 乙○○:【巡邏車?醫院?那醫院我怎麼回我 家? 警員 A:你沒有回你家啦!你就從醫院我再把 你再回來這邊。 乙○○:有這段喔? 警員 A:對,這樣你知道了嗎?】 乙○○:我那時候還在昏昏欲睡嗎? 警員 A:蛤? 乙○○:我還在昏昏欲睡就對了? 警員 A:我不知道,我就是從那邊把你載回來 這邊阿。這樣了解嗎? 乙○○:(搖頭) 警員 A:從去… 乙○○:【然後我就在這邊趴著睡?我就一直 在這邊睡? 警員 A:沒有阿,在這邊跟我們聊天阿。啊我 還帶你下去看你撞到的車,你忘記了 嗎?】 乙○○:【太扯了啦!所以他們,我不是跟我 爸媽一起來的?我已經一直在這邊 了?】 警員 A:【對,你一直在這邊,是你自己開車 撞到之後,我們把你帶來這邊,一直 都在這邊,這樣了解了嗎? 乙○○:這是真的喔?(被告問警員B) 警員 B:(點頭)】 07 12:28至 13:39 警員 A:【你開車的時候有沒有下雨? 乙○○:我不知道。這已經超… 】 警員 B:還是要問,這是問題。你不知道就回 答不知道,這樣就好。 警員 A:對,你不知道就不知道。 乙○○:不知道。 警員 A:你的車速多少? 乙○○:37。 警員 A:沒有啦,你的車速? 乙○○:不清楚。(搖頭) 警員 A:你是否有使用行動電話在講電話? 乙○○:沒有。 警員 A:你是否有繫安全帶? 乙○○:有。 警員 A:【應該有啦齁,撞成這樣,人還好好 的。請你詳述你撞到路肩鐵片,還有 裡面水泥牆的經過,詳述你撞到的經 過?你還想得起來嗎? 乙○○:(搖頭)。】 警員 A:想不起來就想不起來齁。你就是說我 都想不起來,撞到我都想不起來。 警員 B:就是你不知道你有出門,也不知道你 有開車上路,所以也不知道肇事經過 。 警員 A:對不對? 乙○○:(點頭) 08 13:40至 15:07 警員 A:車損情形?你有看到齁?前車頭都壞 掉了。剛才我帶你下去看,你有看到 了齁? 乙○○:(點頭) 警員 A:前車頭幾乎全毀。你車上總共只有你 一個人對不對?你頭部受傷對不對? 乙○○:蛤? 警員 A:你頭這邊受傷,剛剛我帶你去縫,你 忘記了? 乙○○:【喔!我剛剛一直抓這邊,不知道是 誰在摸。(被告用左手摸後腦杓) 警員 A:對。醫生幫你縫的,剛剛我們叫醫生 幫你縫的。有沒有我剛剛帶你去醫 院,一個醫生,年輕醫生幫你縫的對 不對。 乙○○:好像有耶,這段好像有耶!】 警員 A:有啦齁,那我再問你一下,你車子停 下來後有沒有動?你撞到後再停下來 有沒有再推?應該推不動了啦?你就 沒有動了? 乙○○:沒有動。(搖頭) 警員 A:那就沒有了,就沒有再動了,對不 對? 乙○○:對。 警員 B:有沒有行車紀錄器? 警員 A:你車上有無行車影像紀錄器? 乙○○:本來有,但上次撞到之後,他SD卡甩 出來後就沒有。 警員 B:是沒有行車紀錄器還是沒有卡片? 乙○○:沒有卡片。 09 15:08至 18:26 警員 A:你可知道不可以酒後駕車? 乙○○:知道。(被告低頭) 警員 A:可知酒後駕車易肇事及本身或他人生 命安全? 乙○○:知道。 警員 A:可知酒後駕車吐氣濃度,每公升超過 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 上不能安全駕駛者,觸犯公共危險罪 ,你知道嗎? 乙○○:知道。 警員 A:你知道不可酒後駕車,為何還要駕車 ? 乙○○:因為我不知道我開車。因藥之副作用 … 警員 A:你今日為何,喝酒後要開車? 乙○○:蛤? 警員 A:你30號那天為什麼喝酒又開車?不知 道?就是說你… 乙○○:這個假日本來就是都做這件事。 警員 A:對啦,你是說你從9點多喝出來嘛? 乙○○:對阿。 警員 A:你就知道說不能開車,你為什麼還要 開車? 乙○○:不是阿,我們的什麼小新里前面只有 一間SEVEN 而已,什麼東西都沒有耶 ! 警員 A:對啦,你之後會回去開車,你知道喝 酒不能開車,那你為什麼還要開?不 知道?你也不知道? 乙○○:對阿。所以我才說你講的這件事情跟 另外一件事情是綁在一起的。 警員 A:對阿,所以說你現在都不知道? 乙○○:【就是我沒有印象我出去之後怎麼了 啊?因為我醒過來之後,我記得醒過 來是在這裡嗎?】 警員 A:對。就是說我們把你帶回來。 乙○○:那你們是在哪邊把我搖醒的? 警員 A:你知道不能夠酒後開車對不對?那你 今天為什麼還要喝酒開車?你如果沒 撞到,我們就不會把你那個。你自己 想一下你為什麼要喝酒。 乙○○:沒有,我沒有想要喝酒開車。所以我 喝酒,我沒有要開車,但是現在是因 為那個藥,再跟你說一次,它的副作 用會夢遊。 警員 A:這樣我就不知道了,你也不知道為什 麼會開車上來就對了? 乙○○:對阿,而且這例子很多啊! 警員 A:這樣要怎麼寫? 警員 B:我不清楚為何會開車上路。 警員 A:你有無考領駕駛執照? 乙○○:有。 警員 B:你是普通小型車,你有再考貨車、聯 結車那種的嗎?就是普通的小車嗎? 乙○○:(無反應) 10 18:27至 20:26 (略) 11 20:27至 22:23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