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0年度,1295號
TNHM,110,侵上訴,1295,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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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渙珹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侵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2023號、109年度偵
字第143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08年4、5月間,經由交友軟體WETOUCH認識代號 AC000-A108208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 並加入為甲女LINE通訊軟體之好友。甲○○以LINE通訊軟體與 甲女聊天時,要求甲女自拍裸露胸部、下體之數位照片及影 片,甲女應允拍攝後,再以LINE通訊軟體訊息傳送之方式, 傳送數件裸露照片及影片之電子訊號予甲○○。嗣甲女查覺異 狀,不願再與甲○○聯絡而將其LINE封鎖,甲○○竟為下列行為 :
 ㈠甲○○基於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及散布猥褻影像 供人觀覽之意圖,於108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日間,以LIN E通訊軟體暱稱「沒○○員」,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略 為:「封鎖我又是什麼意思呢」、「做愛呢」、「那就出來 開心一下阿」(甲女回稱:「就是怕現在這種事情發生才封 鎖」、「先撤照再說」、「所以我信任你傳照片跟影片給你 最後要換來影片和照片外流」等語)、「真的不知道你在擔 心什麼,用你的腦子想一下,我要是想給別人看,早就給別 人看了,現在網路也在瘋傳了,或許別人早就亂傳但為什麼 我沒有,用腦子想一下吧」(甲女回稱:「而且影片在你那 裡,萬一那一天我不約了或是你又不開心,我很難不擔心影 片會外流」等語)、「你快錄」(甲女回稱:「不能不錄嗎」 等語)、「不行」、「拍照我看看、多拍幾張啦」、「高雄 車站15:40到新營,16:39我請假兩個小時開車下去,新營 也差不多一小時,再搭晚上8:43回高雄」、「你從前站出 來看對面有○○豆漿大王在那等」等訊息給甲女,以此方式恫 嚇甲女,致甲女心生畏懼,而脅迫甲女若不與其性交,則將



公開及散布甲女之裸露照片及影片,甲女被迫答應於108年1 0月1日17時許,與甲○○一同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 「○○汽車旅館」,使甲女行此無義務之事,並意圖散布而持 有前揭猥褻影像之電子訊號。又甲○○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 於108年10月1日17時許,在上址「○○汽車旅館」000號房內 ,以與其性交後才能刪除甲女裸照之事脅迫甲女,致甲女心 生畏懼不敢抗拒,甲○○即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內之方式, 對甲女接續為性交行為2次。
 ㈡甲○○於上開強制性交行為後,未依其承諾刪除甲女之全部裸 照之電子訊號,因甲女不願再與其見面,甲○○竟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及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覽之意圖,於108年1 0月19日至同年11月25日間,接續以LINE暱稱「H0u」、「沒 ○○員」等名稱,傳送內容為:「你把我當白痴你覺得你有資 格叫我保證不生氣嗎」、「不就好險我有備份」、「你耍你 的。我傳我的」、「一定很快傳騙整個臺灣」、「超過十分 沒回,我就傳一個地方」、「光是論壇我就有十幾個可以傳 」、「不信試試看」、「給你機會回你卻已讀不回後悔了嗎 」、「你以為跟你朋友講有用嗎?在(「再」之誤寫)怎麼 做,我上傳的速度都比你快確定要玩嗎?」、「要約幾次你 自己說,那就一次過夜幹五次囉」、「忘了跟你說一件事」 、「很重要喔」、「看到了嗎」等訊息給甲女。復於上開期 間,將自己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大頭貼,更改為甲女之裸露 照片,且將LINE暱稱更名為:「我保證你下場一定會比我慘 」、「那就來試試看最後誰比較慘」。又傳送:「現在只追 蹤你,快回我訊息,不回開始上傳完整版」、「改帳號真的 沒用,露臉的一看就知道是你,我沒事就保證你就沒事,我 有事你一定比我慘,你代價是一輩子」等訊息給甲女,以此 方式恫嚇甲女,使甲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意圖 散布而持有前揭猥褻影像之電子訊號。
 ㈢嗣經警於108年11月11日依法搜索臺南市○○區○○○街00號甲○○ 租屋處(下稱上址租屋處),扣得三星即Samsung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號)、電腦主機1台。又於109年2月11日在上 址租屋處依法搜索,扣得ASUS手機1支(門號同為0000000000 號)、隨身碟2個等物。
二、甲○○於108年底,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代號AC000-00000 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並加入為乙 女LINE通訊軟體之好友。甲○○以LINE通訊軟體與乙女聊天時 ,要求乙女自拍裸露下體之數位照片,乙女應允拍攝後,再 以LINE通訊軟體訊息傳送之方式,傳送數件裸露下體影像之 電子訊號予甲○○。嗣乙女不願再行傳送裸露照片,甲○○竟基



於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及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 覽之意圖,於109年2月17日至同年月21日間,接續以LINE通 訊軟體暱稱「家○」、「。0」、「○」、「呼○」,傳送如附 表三所示內容略為:「掰掰」、(乙女回稱:「你要傳到哪 裡」等語)、「各大網路(並傳送1張乙女裸露下體之照片)」 、「我現在很想射,你卻不配合,那就等著被指指點點吧」 、「最後一次問你要配合嗎」、「明天沒有人回,沒露給我 看,我一定傳不信試試看」、「我這個帳號現在要刪,明天 換新的加你」、「如果明天沒有給我看,我會更生氣弄死你 」、「視訊給我看啊(並傳送1張乙女裸露下體之照片)」、 「那就去死吧」、「我保證一定弄死你」、「你親朋好友都 會上網吧」、「他們看到會很刺激哦」等訊息給乙女,以此 方式恫嚇乙女,致乙女心生畏懼,而脅迫乙女再行傳送裸露 照片電子訊號之無義務之事,且意圖散布而持有前揭乙女猥 褻影像之電子訊號。嗣因乙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發現甲○○ 之IP位址及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並於109年2月25日 依法搜索上址甲○○租屋處,扣得OPPO手機1支,始查知上情 ,而未遂其強制犯行。
三、案經甲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乙女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鼓○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 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查證 人甲女、乙女於警詢之陳述,並無傳聞證據例外之情形,故 此部分應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除上述一所示外,本案 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 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 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甲○○及辯護人表示意見 ,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 之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39-141、214頁),而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LINE暱 稱為「B000○」或「B000」,亦曾使用:「沒○○員」之暱稱 ,又於108年10月1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與1名女子前往上址「○○汽車旅館」,並在該旅館0 00號房內為性行為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強制 性交、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強制未遂等犯行,辯稱: 我不認識甲女、乙女,附表一、三所載LINE對話都不是我傳 的,且我的手機經過勘驗,也沒有這些對話、照片及影片。 我雖然有去「○○汽車旅館」000號房,但不是跟甲女性交, 我是約1個援交妹性交,我覺得援交妹與甲女有認識,因我 當天有嫌棄援交妹的身材,可能要對我怎樣、仙人跳、賠錢 ,所以才告我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被告手機經 勘驗後,均無遭指控使用的LINE、IG暱稱,亦無與甲女之對 話紀錄、甲女裸照,且本件並無被告與甲女發生性行為的相 關確實證據。㈡被告在「○○汽車旅館」係與真實姓名不詳之 援交女子為性交行為,然該援交女子並非甲女,因被告向該 女表示對其身材不滿意,故被告認為係遭集團性設計(仙人 跳)。㈢被告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時, 被告的真意是他叫應召小姐去汽車旅館,所以是合意性交。 ㈣甲女於警詢中表示被告身上並無任何特徵,但被告身上有 蠻多特徵,例如臉上有痘疤、身體很白、體型消瘦、性器官 毛多、痣多、鼠蹊部有疤,均極為明顯,故甲女指證、陳述 尚非無瑕疵可言。且證人何○邑、柯○庭之證述,係屬「累積 證據」,並非適格之補強證據,應不足以擔保甲女證述之真 實。㈤依甲女與「沒○○員」的對話紀錄,「沒○○員」:「說 好要約的呢」、甲女:「約是可以約啊」,「沒○○員」:「 做愛呢」、甲女:「約不就是要做?」,「沒○○員」:「你



想做嗎?」、甲女:「想是想啊」等語,且甲女與證人何○ 邑LINE的對話紀錄亦稱:「他說我只能說就是封鎖惹怒他的 ,實際上他人沒有很壞,就是跟盜圖落差太大…」等語,故 退萬步言,就算是被告係與甲女發生性行為,也是甲女自願 為之。㈥乙女從未與被告見面,無從得知被告的相貌,且如 今網路發達,手機若沒有適當的防護措施,有心人士往往會 利用安全防護上的漏洞,竊取手機的資料及帳號、密碼,故 不能排除被告手機遭人冒用的可能性,尚不能僅以IP位址及 通訊埠號,即認定被告就是傳送恐嚇訊息予乙女的人。又警 方執行搜索扣押時,亦未發現乙女的裸照,且被告手機於勘 驗後也沒有發現跟乙女對話紀錄所用的任何暱稱,故關於乙 女部分,並未達無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應為無罪之諭知。二、被告之LINE暱稱為「B000○」或「B000」,亦曾使用:「沒○ ○員」之暱稱,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 又被告於108年10月1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與1名女子在上址「○○汽車旅館」000號房內為性 行為,嗣經警分別於108年11月11日、109年2月11日、109年 2月25日,依法搜索上址租屋處,各扣得Samsung手機1支(門 號0000000000號)、ASUS手機1支(門號同為0000000000號)、 OPPO手機1支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116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1份(警1卷第27、31-41頁)、「○○汽車旅館」住宿日報表1 紙(警1卷第43-44頁)、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警1卷第45頁)、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0 月1日之車牌辨識系統紀錄2紙(偵1卷第23-25頁)、LINE C orporation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75號搜索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偵1卷第55-65頁)、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1卷第13 5-1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9年3月11日南市 警營偵字第1090122298號函暨檢附之扣案Samsung手機、ASU S手機及電腦主機之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各1份(偵1卷第169-1 75、322-336頁、偵1卷彌封卷第12頁)附卷可稽。又有Sams ung手機、ASUS手機及OPPO手機各1支扣案可證。是此部分事 實,堪信屬真實。
三、事實欄一(即甲女)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原審時歷次證述內容如下: ⒈於偵查時具結證稱:我們是在108年4、5月間透過交友軟體WE



TOUCH認識的。後來被告跟我要LINE的二維碼,我們就都用L INE聯絡。被告一開始LINE的名稱是「J0Y」,中間還用過「 ○」、「0」、「沒○○員」、「00u」、「我保證你下場一定 會比我慘」及「那就來試試看最後誰比較慘」。另「h000gj kjii」及「js000snio」是IG的帳號,被告沒有使用過「B00 0○」的名稱跟我聯絡。被告的名稱一直在更換。被告中間一 度被我封鎖,後來因被告以持有我的裸照威脅我,才又重新 加為好友。大概於108年5、6月間,我當時在澳洲,用手機 上網,透過LINE傳給被告我裸露身體的照片及影片,後來被 告還是持續跟我要裸露的照片及影片,我不堪其擾,就在LI NE封鎖他。我大約於108年9月底回臺灣後,我的LINE跳出好 友通知,被告的照片是顯示我的裸照,他的名稱有點長,我 已經忘記實際的名稱了,印象中他名稱的意思是「如果不加 好友,就要把裸照散布出去」,所以我才會重新加被告好友 。加了之後,被告就質問我為何封鎖他,說如果我不跟他約 砲,就要把我的裸照及裸露影片散布出去,被告就約10月1 日要跟我見面,被告叫我搭火車到臺南新營火車站,到車站 附近永和豆漿店等他,我有依被告指定的時間、地點赴約, 被告開一台白色的休旅車過來載我去○○旅館。我從高雄搭火 車時,因為很害怕,我有用LINE傳給我的朋友何○邑,我跟 何○邑說有一個網友有我的裸照,他拿裸照威脅我,要跟我 見面及約砲,何○邑叫我報警,但我考慮對方有說如果報警 的話,他會立刻把照片散布出去,所以我才會赴約。我坐被 告的車前往旅館的途中,用LINE跟何○邑說我現在人在哪裡 。(在旅館裏面,發生什麼事?)被告一進去旅館,就直接去 泡澡,被告看我不太願意,一直在玩手機,就跟我說現在聯 絡朋友或叫警察都沒用,因為裸照及影片都在他手上,就算 警察來,刪掉他手機內的照片,他還是有備份,而且警察也 不能夠看他隨身的物品,叫我趕快跟他發生性行為,就會把 手機裏面的照片及影片刪掉,我就跟他發生2次性行為,中 間間隔約20分鐘到半個小時,這2次的性行為我都是因為他 手上有我的裸照,我怕被他散布,才會跟他發生性行為。( 你當天跟甲○○發生2次性行為結束後,甲○○有沒有刪除他手 機裏有關你的裸照及裸露影片?)被告拿出手機,只刪除一 部分的裸照,我問他為何不全部刪除,他就說要再約下一次 性行為,他才願意全部刪除。後來他載我去新營火車站。( 你為何直到108年10月23日才決定報警?)因為我本來預定10 8年11月要回澳洲,我以為拖著不跟他見面就沒事,中間被 告還有用LINE跟我聯絡,我不太想理他,但又不敢封鎖他, 被告一直問我什麼時候再約第二次發生性行為,我就敷衍他



說我沒有時間,後來他就不太開心,他就說裸露的照片及影 片都在他那邊,為何是他要配合我,他也怕我報警,被告就 要求我接LINE的視訊電話,如果我不接,他就會馬上散布我 的裸露照片及影片,因為他後續一直威脅我,而且還有言語 侮辱,我才會報警。我是從旅館回來後,對方還持續威脅我 ,才跟朋友柯○庭說。(《提示警1卷第57-121頁》這是何人之 間的對話內容?「H0u」是何人?)這是我跟被告的對話,他 曾經換過不同的名稱。當時我使用的名稱就是「H0u」,對 方也把他的LINE名稱改成跟我一樣,也是「H0u」。(「沒○○ 員」是何人?)也是被告。(你怎麽知道被告的身分是甲○○? )是警方查出來的。那天去汽車旅館,有拍到他的車牌,警 察才查出他的身份。(《提示警1卷第57頁》「H0u」說「不就 好險我有備份」、「你耍你的。我傳我的」、「一定很快傳 騙(錯字)整個臺灣」、「你耍你的。我傳我的」、「超過 十分沒回,我就傳一個地方」、「光是論壇我就有十幾個可 以傳」、「不信試試看」、「給你機會回你卻已讀不回,後 悔了嗎?」,這是何意?)這是108年10月21日被告傳給我 的內容。被告的意思就是他要約我,但約不到,我真的不想 赴約,我人在臺北,我就跟他說我沒有辦法,他就生氣,明 明說要有第二次他才要删掉,他覺得我騙他。他的意思是如 果我不配合,他就要把我的裸照散布出去。(《提示警1卷第5 9頁》「H0u」說「禮拜日耍我,已經變成要續約三次三次要 約什麼時候」、「你以為跟你朋友講有用嗎?在(「再」之 誤寫)怎麼做,我上傳的速度都比你快確定要玩嗎?」、「 你自己知道你做什麼會讓我毫不猶豫傳」、「勸你別耍花樣 」、「三次分別約哪三天」、「在(「再」之誤寫)討價還 價就加上去而已」、「要約幾次你自己說」,「那就一次過 夜幹五次囉」、「原本可以但後面耍我還愛回不回討價還價 的態度無法一樣了」,這是何意?)這也是108年10月21日的 對話,因為我真的不想跟他見面,一直拖延,被告就覺得我 騙他,所以他就說要增加跟他性行為的次數,如果不配合的 話,他就會把我的裸照傳出去。(《提示警1卷第61頁》「H0u 」說「19號那他好好約完早就沒事」,這是何意?)這應該 是108年10月20日或21日的對話,因為我108年10月19日搭高 鐵去臺北,有經過臺中,我想起他說過他是臺中人,我當時 想敷衍他,跟他說我人在臺中,要不要約見面,結果被告說 他人在臺南,他說他那一天剛好去臺南找朋友,他問我為什 麼你人要離開,才要通知,他覺得我是故意不想跟他約。( 《提示警1卷第63頁》「沒○○員」說「封鎖我又是什麼意思呢 」、「做愛呢」、「那就出來開心一下阿」,你回覆「就是



怕現在這種事情發生才封鎖」、「先撤照再說」、「所以我 信任你傳照片跟影片給你最後要換來影片和照片外流」這是 何意?)這是108年9月28日的對話,這是被告用一個很長的 名稱,大意是如果我不加他好友,就要散布裸照,圖片是我 的裸照,之後我就加他好友,他才又用「沒○○員」的名稱跟 我對話,內容是質疑我為何封鎖他,而且想跟我約時間,與 我發生性行為,我的回覆就是表示怕這種狀況發生才會封鎖 ,因為他用「沒○○員」,照片是放我的裸照,他後來有把LI NE名稱所附的照片撤掉,我的截圖是他已經把LINE名稱的所 附照片撤掉之後才截圖的,所以看不出他有附我的裸照。( 《提示警1卷第77頁》「沒○○員」說「真的不知道你在擔心什 麼用你的腦子想一下我要是想給別人看早就給別人看了現在 網路也在瘋傳了或許別人早就亂傳但為什麼我沒有」,你回 覆「而且影片在你那裡,萬一那一天我不約了或是你又不開 心,我很難不擔心影片會外流」這是何意?)這大約是108年 9月28日的對話。內容是被告持有我裸露照片及影片,我很 擔心會外流。(《提示警1卷第89頁》你表示「不能不錄嗎」 ;「沒○○員」說「不行」、「高雄車站15:40到新營16:39我 請假兩個小時開車下去新營也差不多一小時,再搭晚上8:43 回高雄」,這是何意?)這是108年9月30日的對話。他要求 我錄影裸露影片再傳給他,我跟他表示不行,因為我怕他又 存檔威脅我,後來他跟我約要見面的時間,叫我搭他指示的 火車班次去新營。(《提示警1卷第93頁》「沒○○員」說「你 從前站出來看對面有○○豆漿大王在那等」、「讓你提早一小 時走還不錯吧」;你回覆「在(「再」之誤寫)一小時我也 是不行」,這是何意?)這是108年10月1日的對話,就是當 天有約見面,被告開車載我去汽車旅館,他說讓你提早1小 時走,是因為前一天他有說要我搭8時43分的回高雄,實際 上他7點多就結束,載我去新營火車站搭車。(《提示警1卷第 95頁》「沒○○員」說「跟我聊了還是不錯吧」,你回覆「如 果你一開始沒嚇到我的話」,「沒○○員」說「老實說舒服嗎 」,你回覆「硬要老實說的話就是我太害怕了」,這是何意 ?)這是108年10月1日我回到家之後與甲○○的對話,問我當 天的情況,我跟他說我心裏會害怕。(《提示警1卷第115頁》 ,「沒○○員」說「是不是真的有打算跟我約,還是原本就沒 有打算約,你自己知道」、「你把我當白痴你覺得你有資格 叫我保證不生氣嗎」,這是何意?)這是108年10月20日或21 日的對話,被告的意思是因為我路過臺中,臨時才講,他覺 得我沒有真的要跟他約,他在生氣。(《提示警1卷第117頁》 你回覆說「這也是為什麼後面我都很慢回你,但因為有答應



你還要再一次,說真的我也不知道我該用什麼心態」,這是 何意?)因為我怕他把照片散布出去,所以才會答應他還要 再跟他發生一次性行為。因為跟他聊天都會有很大的壓力, 壓力是來自於他脅迫要散布我的裸照,所以我才會說我也不 知道我該用什麼心態。(《提示警1卷第119頁》「沒○○員」說 「不要故意不讀,我知道蘋果外面就會顯示訊息」,這是何 意?)108年10月21日或22日的對話,因為我是使用iphone手 機,如果有line訊息,會有通知,可以看到訊息內容,不一 定要打開LINE,所以他質疑我有看到訊息,但故意不讀。( 《提示警1卷第121頁》「沒○○員」說「被你耍一次了」、「你 還這種態度」、「忘了跟你說一件事」、「很重要喔」、「 看到了嗎」,這是何意?這是哪一日的對話?)好像是108年 10月27日的對話,當時他說看到了嗎,是他有在LINE裏面傳 一個網址,我當時點不開,他的意思應該是如果我不配合, 他就要把我的照片及影片傳出去,但我不確定他是否真的有 傳出去,後來他又把LINE所傳的網址回收,因為我是事後才 截圖的,所以這份LINE資料看不出來當時他所傳的網址。( 《提示108年11月25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所附告證一之訊息 截圖資料》這些網頁截圖要證明何事?)我以為我報案之後, 對方就會收斂,我的LINE帳號都已經換過,他找到我的IG帳 號,並且追蹤我,還打一些威脅我的訊息,這是要證明我報 案之後,對方還是持續以他持有我的裸照,如果我不配合, 他就要散布的方式威脅我,告證一裏面有畫螢光筆文字所附 的照片都是我之前傳給被告的裸照,被告用這種方式來威脅 我。(為何被告說他於108年10月1日是與1名援交妹,在○○汽 車旅館為性交易?)他當時是跟我發生性行為等語(偵1卷第2 17-225頁)。
 ⒉於原審時證稱:我大概在2年前的5月左右,透過網路交友軟 體,認識被告,當時LINE聊天的對象只記得一個英文名「J0 Y」,其他不太清楚了。從108年5月到108年10月1日中間, 我傳裸露照片及影片只傳給1個人。對方的暱稱一直在更換 ,因為是同一個帳號,我跟他聊天完隔沒幾天,他就更改暱 稱。我見過被告本人1次,於108年10月1日,我到新營火車 站之後,對方說他有開車,火車站出來有一個豆漿店。對方 用LINE聯絡,請我在那裡等他,他載我去○○汽車旅館。我當 時有跟朋友何○邑求救,但對方直接表示,我現在即便報警 ,警察來現場也無法對他怎麼樣。(妳當時看到的LINE對象 是否與法庭上的被告是同一人?)同一個。(《請被告將口 罩拿下來》此人就是當時去新營接妳的人嗎?)對。當時赴 約時,他會把我的影片及照片都刪除,但他沒有完全刪乾淨



,所以事後他說除非再有第2次,他才會把這些東西刪掉, 但是我真的不想一直這樣,所以我才去報警。(《提示10月1 日對話》妳說「出門啦」,被告說「自拍給我看,穿什麼? 沒坐火車對吧」,妳說「坐啦」,被告說「我要回頭了」, 妳說「我都快到了好嗎」,被告說「自拍給我看,穿什麼? 為何沒有拍臉?換人來嗎?」,妳說「到底是多怕我騙你, 這樣說的話,不是你應該也要拍?」,被告說「在兇屁?我 只是問」,妳說「沒有兇」,被告說「妳從前站出來看到○○ 豆漿大王,在那等,我買個東西」,妳回答「你呢?到了」 ,妳跟被告約到火車站後,被告傳LINE給妳,叫妳從前站出 來看對面有無○○豆漿大王,在那邊等,是嗎?)是。之後就 上他的車。(被告傳的時間是16時41分,之後妳問說「你呢 ?」,被告說「到了」,妳說「你在哪?」,這是16時48分 及49分,後來有通一個10秒鐘的電話,這時你們是否就碰面 ?)對。(《提示警1卷第316頁甲女與何○邑的LINE》前面有 一些妳跟何○邑提到要報警的事情,後面妳有講到「他說我 可以走,但他說做完才刪,他也說我可以報警」,所以被告 在○○汽車旅館的時候跟妳說妳要跟他做完性行為之後才會刪 除妳這些裸露的照片嗎?)對。(從LINE紀錄看來,妳還有 留一個地圖定位,這是做什麼?)因為何○邑擔心我出事情 ,所以我一直有跟他保持聯絡,他請我發定位給他。(房號 000是指○○汽車旅館的房號嗎?)對。(《提示偵1卷彌封卷 的LINE對話紀錄第5頁》妳剛才有說被告有使用很多LINE暱稱 ,有一個「我保證你下場比我慘」,有一個女生裸體的照片 ,這也是妳曾經說被告傳給妳的暱稱嗎?)他當時是用這個 帳號加我的。(《提示偵1卷彌封卷的LINE對話紀錄第7頁》「 現在只追蹤妳快回我訊息不回開始上傳完整版」,妳可以解 釋這個「hjj000jii」這是何人的?)這是事發後,對方用 社群軟體的帳號想要追蹤我。(所以被告是用上開帳號「hj j000jii」要追蹤妳嗎?)對。(這裡有一個遮起來的頭貼 ,那個女孩是妳嗎?)是。(《提示偵1卷彌封卷的LINE對話 紀錄第8頁》還有一個暱稱叫,「那就來試試看最後誰比較慘 」,這個也是被告嗎?)我不能肯定,但是是案發後,我請 律師針對此事提告之後,才出現的。(《提示偵1卷彌封卷的 LINE對話紀錄第9頁》又有一個「js000snio」之帳號想要追 蹤妳,上面寫「改帳號真的沒有用,露臉的一看就知道是妳 ,現在還有機會談,勸妳要把握,我沒事就保證妳沒事,我 有事,妳一定比我慘,妳代價是一輩子,妳想清楚」,妳可 以確定寫這個貼文的人是被告嗎?)前面有一則是有照片的 ,我先不給那個帳號追蹤,因為我肯定是他,因為裡面有我



只傳給他的照片,我不給前面那個帳號追蹤後,這個帳號又 出現。在那種被威脅或脅迫之情況下,其實很難不遵從對方 的指示等語(原審卷第167-182頁)。
 ㈡觀之證人甲女於偵查、原審時之證述內容,其就於上開時間 、地點,如何遭被告以持有甲女之裸照和私密影片威脅甲女 ,若甲女不依被告在LINE對話中之指示與被告見面,及於10 8年10月1日17時至19時許,如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就要散 布甲女之裸照及私密影片等語加以脅迫,且於108年10月19 日至11月25日間,被告仍持續以LINE或IG以前述要散布甲女 之裸照及私密影片方式恐嚇等重要之基本事實,均能具體詳 述,且始終證述如一,前後並無明顯矛盾之處,倘非親身經 歷,實難為如此詳盡之證述,且其證述內容核與附表一所示 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相合,有甲女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2份 、事實欄一㈡之恐嚇訊息截圖5張(警1卷第57-121頁)附卷 可憑。甲女雖於原審時或有答以「忘記了」等語,惟經提示 相關LINE對話紀錄予甲女辨認後,尚能喚起甲女之記憶,衡 以案發時(108年9月至11月間)距甲女於原審為交互詰問之際 (110年8月24日)已相隔長達1年10月之久,則甲女因事隔久 遠,就案發細節記憶模糊,尚與常情無違,自不得據此認甲 女之陳述前後不一致,而認甲女所為證述內容全然不可採信 。又本案係因被告不斷的以散布甲女之裸照和私密影片脅迫 甲女,甲女受不了被告之長期威脅,始於108年10月23日向 警方報案,若甲女欲存心誣陷被告,大可於案發(108年10 月1日)後即時報警指述上情,而無須隱忍遲至案發20餘日 後之108年10月23日,始在友人柯○庭之陪同下至警局報案。 是證人甲女應無假藉不實事證,欲入被告於罪之可能,證人 甲女之指訴,應堪採信。
 ㈢本件復有證人何○邑、柯○庭之證述,以為甲女前開證述之補 強證據:
 ⒈證人即甲女友人何○邑於偵查時證陳:甲女於108年10月1日在 高雄的1間美髮店跟我見面,甲女說要去見網友,我就跟甲 女說陌生人很危險不要去,甲女就說因為對方有她的照片及 影片,所以威脅她要去見面,之後我就載甲女去高雄火車站 ,並叫她跟我保持聯絡,過程中,我們一直有用LINE傳訊息 。甲女與被告見面後,說被告本人跟在LINE的照片完全不同 ,被告有威脅甲女如果不發生性行為就不讓她走,然後被告 就載甲女去旅館發生性行為,這是甲女在LINE說的,我有保 留當時跟甲女的LINE對話紀錄。(你在LINE裏面的名稱?)我 的是Pohe,甲女的LINE名稱是S-000(名稱詳卷)等語(偵1卷 第298-299頁),並有證人何○邑與甲女於108年10月1日之LIN



E對話紀錄1份(詳如附表二,偵1卷第306-320頁)在卷可按 。
 ⒉證人即甲女友人柯○庭於偵查時證稱:我與甲女是大學同學。 108年10月20幾日,甲女有到臺北找我,甲女說在澳洲遊學 時,有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被告,之後互加LINE,回國後,被 告有約甲女見面,因為甲女有傳私密照片給被告,被告就拿 這些照片,以言詞威脅甲女出來為性行為,不然他就要把甲 女的照片放在網路上,甲女當時有把她跟被告的對話截圖給 我看,被告有說就算報警也沒有用,警察也抓不到他,如果 再不見面,就要把照片放在網路上。甲女很害怕、一直哭, 我看到她這樣,我希望可以陪她去報警,我們就先到臺北的 派出所報警,但派出所人員說這裏不是事發地點,比較難查 資料,所以隔天我們就到他們約見面的汽車旅館附近的警局 報案作筆錄。(這是何人之間的對話?)是我跟甲女的對話 紀錄,我在LINE的名稱是「C*○○」。當時甲女內心非常害怕 ,而且被告還透過不同的管道威脅甲女,除了用LINE,也有 用IG,還會用假帳號重新加甲女,繼續騷擾甲女等語(偵1卷 第298-299頁),且有甲女提出之手機之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 份(偵1卷彌封卷全卷)、證人柯○庭與甲女自108年10月18 日起之LINE對話紀錄1份(偵1卷彌封卷第240-526頁)存卷 可佐。
 ⒊據上而論:
 ⑴依證人何○邑之前開證述,及證人何○邑與甲女間於108年10月 1日之LINE對話紀錄(詳如附表二),足資佐證甲女確於108 年10月1日前去「○○汽車旅館」與被告見面及為性交行為, 且甲女赴約之原因係被告握有甲女之裸照及私密影片,以此 脅迫甲女,而使甲女行此無義務之事。
 ⑵觀之證人何○邑與甲女間於108年10月1日17時4分許之對話紀 錄,甲女擷取及傳送其所在位置之地圖,並向何○邑稱:「 什麼精品旅館」、「房號000」等語,經核與被告於108年10 月1日17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 入上址「○○汽車旅館」000號房相符,有前揭○○汽車旅館住 宿日報表1紙(警1卷第43-44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於108年10月1日之車牌辨識系統紀錄2紙(偵1卷第23 -25頁)可憑。由此可知,於108年10月1日17時3分許,被告 駕車確係搭載甲女進入「○○汽車旅館」000號房,而無所謂 援交妹之存在乙節,應可認定。從而,被告辯稱:於108年1 0月1日17時許,在「○○汽車旅館」000號房,我不是跟甲女 性交,我是約一個援交妹性交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




 ⑶依證人柯○庭上開證詞,及證人柯○庭與甲女自108年10月18日 起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甲女因遭被告以握有裸照脅迫而性 交,且後續被告仍持續以將裸照、私密影片上傳網路之方式 脅迫甲女,致使甲女身心承受極大壓力,並因而害怕、哭泣 之情緒反應,始經由證人柯○庭之勸導及陪同下,向警方報 案之經過,實與一般人遭到脅迫、性侵犯後之反應並無出入 ,凡此更可證明甲女證稱上情,信而有徵,並非徒託空言, 故證人柯○庭之證詞及證人柯○庭與甲女自108年10月18日起 之LINE對話紀錄,當可資為補強證人甲女證述內容之證據。 ㈣又觀之暱稱「沒○○員」與甲女自108年9月28日起至同年10月1 日之LINE對話紀錄(警1卷第63-99頁),足見甲女確實於10 8年10月1日下午,依暱稱「沒○○員」之指示,在新營火車站 之前站對面之○○豆漿大王前見面,及被告對甲女為強制性交 行為2次,且甲女被強制性交時之感覺為「我太害怕了」等 情甚明。復就被告所有扣案之Samsung手機經數位採證,結 果如下:⒈手機聯絡人資料(Contacts)内有一LINE暱稱「沒○ ○員」。⒉手機Emails資料内有2則LINE驗證綁定電子郵件信 箱之Email(jorZ0000000000000000il.com),與「沒○○員」 綁定,詳細郵件内容如後EmailsExtractionReport(如該勘 察報告附件2)。⒊手機「使用者帳戶」資料内有10筆(如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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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