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交上訴字,110年度,1341號
TNHM,110,交上訴,1341,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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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竹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
張瓊云律師
上列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第4頁第14-15行有關「告訴人郭水林姜秋珠之撤回告訴狀、」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4頁第14-15行有關「告訴人郭水林姜秋珠之撤 回告訴狀、」之記載,經核屬贅載卷內所無之資料,屬誤寫 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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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