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重更三字,109年度,31號
TNHM,109,金上重更三,31,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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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月女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琳琳
法扶律師 楊惠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琦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金葉
法扶律師 張仁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89號、第4996號、第53
26號、第9513號、第993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9119號、第9289號、第16535 號、第16536 號、
第16537 號、第16538 號、第18347 號【賴月女、林琦惢】、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19 號【林琦惢】、96年度偵
字第18609 號、97年度偵字第12353 號【許金葉】、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196 號【賴月女】),提起上訴,判
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賴月女、章琳琳、林琦惢、許金葉部分均撤銷。賴月女、章琳琳、林琦惢、許金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賴月女、章琳琳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林琦惢、許金葉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緣陳育珅於民國91年間,以「阜東集團」為名,在全省各地 違法吸收資金高達新臺幣(下同)一百餘億元(前經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27日,以92年度偵字第618 、2157、3892號提起公訴;本院97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309 號判決後確定,下稱【「阜東集團」前案】);張臆泳(經 判處罪刑確定)係該集團「中央管理處」主席,綜理「陳系 」、「沈系」二大系統,且經由陳育珅挹注財力進而擔任清



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三公司)總經理;陳佩綺(通 緝中)係陳育珅之胞姊,與沈愛金(原名沈湘沄,經判處罪 刑確定)分任集團副主席,負責綜理「陳系」與「沈系」二 大系統之吸金業務;吳梅邑(代號「小魚」)、陳筠臻(代 號「小律」)各係陳育珅之女友、堂妹,各擔任該集團「陳 系」、「沈系」二大系統之會計及股務大臣,負責收取投資 人繳交之資金,上繳陳育珅,經由網際網路奇摩家族網頁、 MSN 或電話等下達陳育珅指示之每檔股票檔期、每股買進價 格及預計獲利等不實資訊,並於檔期結束時虛偽回報股票交 易獲利情形(該二人均經判決確定);【章琳琳】原係華氏 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氏鼎投顧)幹部,於 民國94年11月間陳佩綺出境潛逃後,擔任陳育坤之特別助理 ,負責聯繫及整合「陳系」旗下各投顧公司之業務及處理投 資人退款要求;李誌丞係該集團「中央管理處」之「戰情中 心主任」(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專責依陳育珅之 指示從事股票代操之操盤業務;邵雪珠(所涉部分業經判處 罪刑確定)係邵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邵氏投 顧)實際負責人;盧明娟(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 華氏鼎投顧實際負責人(前任負責人係「陳系」副主席陳佩 綺),王國庭(盧明娟之男友,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為華氏鼎投顧臺南證戰中心之代操業務主任;陳淑麗、吳 乃一(二人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係威爾森證券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森投顧)前、後任實際負 責人;李秝蓁(原名李靜雪,已死亡)係崇光證券投資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光投顧)實際負責人;【賴月女】為 德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聯投顧)實際負責 人;張永祥(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天力證券投資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投顧)實際負責人,高東花( 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該投顧總經理;郭慧君(所 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景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景辰投顧)實際負責人;【林琦惢】係尚益證券投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益投顧)實際負責人;俞秋霞 、黃名世(二人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係聖堡威 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堡威廉投顧)前、後 任實際負責人,黃名世同時亦為沈子渝旗下最大幹部;沈子 渝(原名劉沈美雀,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許金 葉】及黃恩盛(黃恩盛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係 豐朝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朝投顧)臺北分公 司、臺東總公司及臺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芝(所涉部 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國際財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際財富投顧)實際負責人,謝顯璋(所涉部分業經判 處罪刑確定)係該投顧總經理。以上均為該集團主要成員, 負責執行吸收資金業務及管理所屬投顧公司,向不特定之社 會大眾招攬收受投資,及非法從事全權委託代操業務。(以 上為「阜東集團」案階段);詎陳育珅於「阜東集團」案於 92年11月27日經偵查起訴,竟另萌生成立其他吸金集團再度 吸金之動機,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自92年底、93年初起改以不同吸金手法,成立「聖堡威廉」 吸金集團,擔任首腦;陳育珅操控集團之吸金決策與掌握資 金,自居「統帥」,並以「若要拿回前次投資之資金就必須 再繼續配合從事吸金業務」等為由,要求涉有「阜東集團」 前案之張臆泳、陳佩綺、沈愛金等人重起爐灶,分別由陳佩 綺以華氏鼎投顧為據點,張臆泳、沈愛金二人以天力投顧為 據點,重行拓展吸金業務,當時華氏鼎投顧之創始幹部尚有 盧明娟、李秝蓁、邵雪珠、陳淑麗、吳梅邑等人,【章琳琳 】亦於93年3 月間進入華氏鼎投顧任職,並於93年年底擔任 華氏鼎投顧幹部;天力投顧創始幹部則包含沈子渝、張永祥 、【林琦惢】、郭慧君、陳筠臻等人。陳育珅自93年間起陸 續分別指示華氏鼎投顧之幹部邵雪珠、李秝蓁、【賴月女】 、陳淑麗等人另外籌設邵氏投顧、崇光投顧、德聯投顧、威 爾森投顧等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並指示天力投顧之幹部沈子 渝、郭慧君、林琦惢、俞秋霞等人,分別成立豐朝投顧、景 辰投顧、尚益投顧(併案十四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 字第19819 號併辦意旨書所稱「阜東集團」旗下,應係「聖 堡威廉集團」旗下之筆誤)、聖堡威廉投顧等證券投資顧問 公司為據點,肩負該等投顧公司之吸金業務。93年底,陳育 珅見該集團規模日益壯大,乃指派張臆泳擔任該集團中央管 理處主席,旗下正式分為「陳系」及「沈系」二大系統,分 別由陳佩綺及沈愛金擔任各該系統副主席;其中陳佩綺所掌 「陳系」,旗下有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崇光投顧、德聯 投顧、威爾森投顧等五家公司;沈愛金負責之「沈系」,旗 下則有天力投顧、豐朝投顧、景辰投顧、尚益投顧、聖堡威 廉投顧等五家公司。前開十家投顧公司,除華氏鼎、邵氏及 天力等三家投顧公司業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自93年 11月1 日起施行;下稱證券投顧法)規定取得經營證券投資 顧問業務之許可,但未取得全權委託代客操作之許可外,其 餘七家投顧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及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務,而尚益投顧公司則均未經公司 設立登記。陳育珅並另指示林芝、謝顯璋成立國際財富投顧 ,直接受其指揮,藉由林芝係香港籍背景,欲擴展海外業務




(二)陳育珅乃另行起意,明知非銀行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且知未經設立公司登記不得以 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另非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核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不得有虛偽、詐欺及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 與張臆泳、李誌丞、陳佩綺、沈愛金、吳梅邑、陳筠臻、邵 雪珠、盧明娟、王國庭、陳淑麗、吳乃一、張永祥、高東花 、沈子渝、黃恩盛、郭慧君、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 璋等人(下稱【張臆泳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常業詐欺、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及非法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對不特定之 投資人為虛偽、詐欺行為(自【93年11月1 日】起始該當證 券投顧法部分之犯行,詳後述理由)以達非法吸收資金目的 之犯意聯絡,以類似老鼠會傳銷之組織架構,大量吸收業務 員並四處招攬投資人,以分層負責方式進行吸金。陳育珅與 張臆泳等人為招攬投資人大量吸收資金,誆稱於每檔股票到 期結算獲利後,除將獲利之一成作為中央管理處之行政管理 費用,三成作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六成均歸投資人所 有,並保證每檔股票均能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格買進,且每 檔股票均能獲利等虛偽不實方法,為其宣傳手法(具體所稱 保證獲利情形之說法如後述),並由邵雪珠、盧明娟、陳淑 麗、吳乃一、張永祥、高東花、沈子渝、黃恩盛、郭慧君、 俞秋霞、黃名世等人各自向下線糾集幹部,並指示投資人以 現金交付或匯款至相關投顧實際負責人指定之帳戶,再由相 關投顧實際負責人將資金上繳陳育珅、章琳琳則為領取幹部 薪資為報酬。李秝蓁、林琦惢、許金葉、賴月女、章琳琳( 下稱【李秝蓁等五人】,與陳育珅及張臆泳等人則合稱【陳 育珅等人】)加入該集團後,依序自93年2 月、93年4 月、 93年7 月、94年1 月、94年4 月起,為獲取約定不法報酬或 按下線投資人投資額比例報酬(前4人報酬內容詳後述), 先後與陳育珅及張臆泳等人基於上開相同之犯意聯絡(賴月 女、章琳琳常業詐欺、證券投顧法詐偽二罪,因法規競合僅 論後罪),而參與該集團以上開方式對外吸收資金之運作( 林琦惢、許金葉部分,於93年10月31日證券投顧法施行後, 始該當證券投顧法犯行)。陳育珅並於吸金過程中,親自於 臺北市環亞大飯店、圓山大飯店、西華大飯店、遠企大飯店 、天母國際會議廳、高雄市漢來大飯店及各地多次辦理投資 說明會,亦至臺南、高雄、花蓮、臺東、苗栗、羅東等地投



顧分公司或辦事處舉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大肆招 攬投資人,及提供誇大不實之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 戰系統企畫書引人入甕。陳育珅等人為招攬廣大投資人,向 旗下業務幹部及投資人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股市,以全權 委託方式買賣股票,依不同階段先後分為第一市場、第二市 場及第三市場資金(簡稱CTB)。所謂第一市場資金係陳育 珅透過旗下十家投顧公司幹部向投資人佯稱:所收資金將代 為購買某檔上市(櫃)斷頭股票,其操作方式為事先告知投 資人準備要購買某檔股票,並設定買進日期、結算期間及每 股價格,且每股價格均低於市場價格若干成,到期後再回報 投資人表示已經獲利若干,每次以一至二個月不等為一期計 算獲利,且保證每期可獲利百分之四至五,甚至有時高達百 分八至十以上等不實詐術,俟到期後則再告知投資人,該資 金連本帶利已直接再轉投資另外一檔股票,並於每次到期後 持續轉單,以避免投資人萌生退場之念,並反覆操作。嗣陳 育珅等人因第一市場已漸漸無法吸收資金,乃再透過旗下投 顧幹部以所謂第二市場、第三市場名義繼續向投資人吸金, 並改以一至二個星期為一期計算獲利,到期後仍保證每期獲 利百分之四,其他方面則與第一市場相同,終至投資人均無 法領回本利等詐術言詞。陳育珅等人於吸金期間,雖然依期 間先後不同,曾以前開第一市場、第二市場及第三市場之名 義,持續對外招攬投資人吸金,資金用途均聲稱係作為投資 買賣股票之用,惟僅係結算獲利期間之長短不同而已,即有 所謂長單、短單之分,其他所稱投資方式並無差異,其用意 僅在誘使投資人持續投資,陳育珅等人並未實際從事各該檔 股票買賣之行為。該集團並先後由吳梅邑、陳筠臻二人將前 開方式訛詐吸收之資金,以張臆泳名義匯入清三公司,宣稱 為重建清三公司財務而設立「清三電子營運基金」,以欺矇 旗下投資人,若干部分且由清三公司開立支票交付投資人, 或囑由吳梅邑以個人名義開立支票交付投資人,惟均未獲兌 現;另於94年4 月間假借投資「友達專案」為名,向投資人 吸金,實則將該資金部分於94年5 月31日及6 月1 日間,以 股東張臆泳名義匯入清三公司,借款予清三公司,使張臆泳 成為清三公司最大債權人;嗣於94年6 月中旬,復以資金需 求不足因應為由,續向投資人吸金,部分並開立支票交付, 惟均未獲兌現。陳育珅並安排張臆泳擔任清三公司之總經理 ,以博取投資人之信任,誤以為陳育珅此舉係為使該集團取 得清三公司經營權,該集團將來前途無可限量,以利渠等繼 續吸金。
(三)陳育珅為擴大其吸金業務,便於指揮旗下投顧及鞏固其領導



地位,乃不定期地透過吳梅邑及陳筠臻等二位股務大臣,以 電話或奇摩網站「雄霸天下」家族之帳號(即「二九(spw0 000 )」(吳梅邑)、「股務大臣- 律(spw0000)」(陳 筠臻)指示該系旗下投顧幹部,有關下單買賣股票之時間、 股票名稱及價格等指令,到期後各級幹部再依據吳梅邑及陳 筠臻所回報之交易股票資料,製作投資明細單交予客戶。此 外,陳育珅亦親自透過前開網站,先後以不同帳號「spw100 0 」,名稱「天下本陣」及「活出自我」,及該網站「王道 天下」家族網主名稱「一介布衣(uyg00000)」,與「天樂 園」家族「戰情中心主任(uyg00000)」、「頭兒(bzx000 000 )」、「聖戰將軍(uyg00000)」等多種名義,向各該 投顧幹部發佈不實的投資股票獲利狀況、吸金業務之拓展技 巧及吸收資金之經營策略等消息,惟實際上均未實際下單買 賣股票,期滿後,陳育珅向投資人回報之股票下單之交易情 形及報酬率亦均為虛構,自始陳育珅等人即以詐欺投資人之 手法以達到非法吸金之目的,並反覆以此為業。陳育珅因其 向投資人虛構買賣股票之利潤豐厚,其詐騙吸金初期,尚有 支付所稱部分股票獲利及退還部分本金予投資人藉以宣傳, 致投資人誤信該投資管道安全無慮後,續往下線吸金,使得 投入資金愈來愈多,長久下來,陳育珅終因虛構股票獲利及 本金所必須支付之金額過於龐大,致無力負荷投資人之退款 要求,因而改將投資股票之操作期間拉長,以減少投資人將 資金抽回。94年初,陳育珅為拖延投資人蜂擁而來之退款要 求,乃以所謂資金要進行「塑身」半年為由,將部分資金停 止計算獲利,並緊縮資金之下放;於94年6 月底即將到期前 ,更以「鎖單」方式,強制將第一市場之資金連本帶利加以 凍結一年,宣稱於95年5 月31日到期後進行結算,保證可再 獲利百分之五十,屆期先行歸還獲利部分,本金部分再逐期 攤還云云,反覆以此理由再度欺騙投資人,以暫時遏止投資 人退款之要求。一旦遇有投資人不滿鎖單時,陳育珅、吳梅 邑、陳筠臻等人則私下指示各級幹部於面對投資人時,由幹 部自行負責向投資人謊稱所繳資金仍繼續轉單買賣股票及持 續獲利中。鎖單以後,陳育珅再以第二市場、第三市場為名 ,開發新市場,重新尋找新客戶吸收資金,其所稱資金用途 及投資方式均與第一市場相同,仍由陳育珅、吳梅邑及陳筠 臻等人透過前開網站、MSN 或電話方式,回報給投資人虛偽 不實的買賣股票交易明細及獲利情形,期間若遇有投資人要 求退款時,則由投顧公司幹部自行負責籌款(例如以吸收新 客戶上繳之資金退還予要求退款之舊客戶,或由幹部自行墊 付),陳育珅所直接掌握之中央管理處則不予退款,致各投



顧公司負責人及幹部以新吸收資金支付舊客戶之退款要求。 惟各投顧公司仍然無法應付投資人之退款要求,其中威爾森 投顧實際負責人陳淑麗、聖堡威廉投顧實際負責人俞秋霞等 人,不堪負荷而離職,陳育珅即再指派吳乃一、黃名世二人 分別擔任威爾森投顧及聖堡威廉投顧之顧問,繼續接手經營 吸金業務。至陳淑麗旗下原有之客戶及投資帳目則交由【賴 月女】接手經營、管理。
二、陳育珅等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不得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或代操),且 該集團旗下之各家投顧公司,均未經證期局許可經營代客操 作業務,除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天力投顧外,其餘投顧 公司亦均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詎陳育珅為企圖 拉抬其所宣稱認養之上市櫃公司股價,減少第一、二、三市 場投資人之疑慮,乃於臺北市○○區中央管理處成立證戰中心 ,另於臺北及高雄二地分別設立戰情中心,並要求各投顧公 司內部自行籌組戰情中心,以配合從事代操業務。陳育珅為 大力推展各該投顧從事代操業務,乃自94年7 月起指派華氏 鼎投顧王國庭先於華氏鼎投顧設立臺南戰情中心(臺南市○○ 路○段000 號00樓)辦理代客操作講習與訓練,並由陳育珅 自同年7 月7 日起親臨現場表演直接將上櫃公司信昌電子陶 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昌公司)之股價拉上漲停,以展現 其可以透過集團旗下投顧公司之組織,藉由代客操作之手法 輕易達到操控股價之目的(陳育珅就炒作股票所涉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171 條部分之犯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隨後, 張臆泳等人及【李秝蓁等五人】即與陳育珅共同基於同一非 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聯絡, 推由上開投顧公司陸續成立戰情中心,並由業務幹部向社會 上不特定之投資人招攬委託代客操作業務(又簡稱STO ), 將客戶證券集保帳號及銀行帳號交給戰情人員作為直接下單 之用,陳育珅或中央管理處證戰中心主任李誌丞再透過奇摩 網站之MSN (即時通),分別以「全國證戰最高指揮官」、 「BOSS」(指陳育珅)及「戰情主任」(指李誌丞)名義, 下達交易代操股票之指令予各投顧公司之戰情人員,以同步 進行代客操作同檔股票。陳育珅於前開投顧公司內總計成立 十五處代客操作之主要據點,該等據點於網路上MSN 之代號 分別係:豐朝投顧臺東總公司為「東一戰」、豐朝投顧臺中 分公司為「中二戰」、豐朝投顧三民公司為「南一戰」、豐 朝投顧自強公司為「南二戰」、邵氏投顧臺北公司為「北五 戰」、邵氏投顧臺中公司為「中一戰」、尚益投顧高雄公司 為「南三戰」、德聯投顧臺北公司為「北一戰」、聖堡威廉



投顧公司為「北三戰」、景辰投顧臺北公司為「北二戰」、 華氏鼎投顧臺南公司為「南五戰」、天力投顧羅東公司為「 東二戰」、天力投顧苗栗公司為「中三戰」、威爾森投顧臺 北公司為「北八戰」、國際財富投顧公司為「北六戰」。代 操期間陳育珅及李誌丞曾指示買進信昌公司及秋雨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二家公司股票,由陳育珅指示華 氏鼎投顧之臺南戰情人員,將委託代操客戶持有之信昌公司 股票賣給邵氏投顧、德聯投顧之代操投資人,經過一段期間 之後,再指示邵氏投顧、德聯投顧將代操投資人先前買進之 信昌公司股票賣還給華氏鼎證券投顧,以營造交易活絡之假 象,自94年7 月7 日起,各投顧公司所受全權委託代操股票 之投資人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  
三、94年11月間,陳佩綺捲款潛逃出境後,集團陸續發生投顧公 司幹部無法正常上繳資金情形,部分投顧公司幹部見資金拿 回無望後,陸續求去,陳育珅為穩定集團運作,乃任命幹部 【章琳琳】為其特別助理,並由章琳琳、吳梅邑及陳筠臻等 人,以所謂「新制市場」名義,再下達各投顧公司幹部繼續 在社會上吸收新資金,並聲稱新制市場之結算期間更短、獲 利更高,惟此時該集團之吸金規模已大不如前,加以陳育珅 等人不斷地假借各種理由及營運考量,拒絕或無法將資金退 款予投資人,投資人於一再要求退款未果後始發覺受騙。經 統計,李秝蓁(已死亡)及林琦惢、許金葉、賴月女、章琳 琳(以上4人合稱【林琦惢等4人】)等人分別自其參與該集 團吸金運作期間之時起至本案於95年3 月間遭搜索時止,該 集團以上開方式向各投資人吸收資金而上繳之本金(不含集 團預告之獲利),依序如【附表二】之一(李秝蓁部分,雖 已死亡,但其後附表二之二至之五均自之一刪減而來,仍列 入說明)、之二(林琦惢部分)、之三(許金葉部分)、之 四(賴月女部分)、之五(章琳琳部分)所示,其非法吸金 之金額均已達一億元以上(即各該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 及其加總)。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調查局北機組 )移送及被害人蔡明嬌等多人告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其他共犯判決情形
陳育珅及其他共犯,經判處罪刑(如下表所示),為本院查



明在卷(詳其他被告前科資料卷);本案被告林琦惢等4人 ,經起訴罪名與下表所列被告大致相同,且均起訴銀行法罪 名;然因陳育珅及其他如下表之共犯,經依最高法院該時見 解(詳下表備註),已不另無罪諭知而判決確定;嗣後最高 法院變更見解:行為人所為既同時符合非法吸金罪構成要件 與詐欺罪構成要件,自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 犯,從一較重的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處斷,否則即有評價 不足情形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 )、105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賴 月女等4人依變更後之見解,經本院前審(更二審及本判決 )判處銀行法等罪名,茲先敘明。
【其他共犯判決表】  
共犯/角色 確定判決案號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陳育珅/集團首腦 102金上重更一32 ⒈主文: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通謀買賣證券、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價格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①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 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④公司法第19條第1、2項未經設立登記公司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 ⑤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通謀買賣證券、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價格罪。 ⒊宣告刑: 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2億元。 起訴銀行法部分:⑴最高法院早期見解認為,所謂收受存款必須出於「合法方法」,僅因其經營收受存款及吸收資金業務係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而導致非法;然基於「不法原因」例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意思,縱有給付利息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並非所謂「收受存款」,僅成立詐欺罪而不構成銀行法之罪(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一、二審及更一審判決均採納上開見解而就銀行法部分諭知不另無罪。 張臆泳/集團中央管理處主席;綜理「陳系」及「沈系」吸金業務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沈愛金即沈湘沄/集團副主席;綜理「沈系」吸金業務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吳梅邑/陳育珅女友,擔任集團會計、股務大臣 102金上重更一32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 同陳育珅 陳筠臻/陳育珅堂妹,擔任集團會計、股務大臣 102金上重更一32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 同陳育珅 李誌丞/集團中央管理處戰情中心之主任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②③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緩刑3年。 協商判決 邵雪珠/邵氏投顧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2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盧明娟/華氏鼎投顧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8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王國庭/華氏鼎投顧台南證戰中心之代操業務主任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②③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緩刑3年。 協商判決 陳淑麗/威爾森投顧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吳乃一/威爾森投顧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9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張永祥/天力投顧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8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高東花/天力投顧之總經理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4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郭慧君/景辰投顧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8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俞秋霞/聖堡威廉投顧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8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黃名世即黃聖喆/聖堡威廉投顧之實際負責人;沈子渝旗下最大幹部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9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沈子渝即劉沈美雀/豐朝投顧台北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80萬元,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黃恩盛/豐朝投顧台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①②③④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犯罪所得16億984萬7807元沒收。 同陳育珅 林芝/國際財富投顧之實際負責人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②③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0萬元,減為6月,併科罰金60萬元,緩刑2年。 協商判決 謝顯璋/國際財富投顧之總經理 95重訴16 ⒈主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詐偽罪。 ⒉理由欄所犯罪名:  同陳育珅編號②③ 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0萬元,減為6月,併科罰金60萬元,緩刑2年 協商判決
二、本判決一併認定李秝蓁(已死亡)犯行及附表之原因  附表二之一至五所列投資人,係李秝蓁、被告林琦惢等4人 加入集團期間內,該集團所招攬之全部投資人以及期間內集 團吸金之金額,因本判決係依加入集團後期間認定李秝蓁及 被告林琦惢等4人與集團內成員,應共同就集團吸金行為負 共同正犯責任(非指各附表內所列投資人均由各該被告招攬 下線);故先就最早加入之李秝蓁整理投資人及集團金額列 出附表(二之一),再加入集團在後之被告林琦惢等4人, 依附表二之一內容,逐為刪減如附表二之二至之五,而有一 併認定李秝蓁犯行及附表之必要。
三、證據能力
  本判決引為判斷基礎之傳聞供述證據,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 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更三卷二第112、199、305、336), 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 證,亦無顯不可信或證明力過低,而均認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具證據能力;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 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件起訴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惟 起訴事實記載被告等人於92至94年間以詐欺投資人之手法為 非法吸金,其先後長達2年餘,又顯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 目的之常業犯,故被告等人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40條常業詐 欺罪說明。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琦惢等4人,認罪及辯解如下:(一)被告林琦惢承認第一審罪名(常業詐欺罪、公司法第19條2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2項、第107條第1款), 否認銀行法犯行;辯稱:主張無犯罪所得,且已與被害人和 解,請求ž 請求輕判、並宣告緩刑(本院更三卷二第65-67、 121-131頁)。
(二)被告許金葉於本院更三審初承認普通詐欺取財罪,嗣於最後 審理時否認涉有何犯行,辯稱:伊僅係代理人,真正之負責 人係沈子渝,伊沒有招攬投資人,也沒有從事代操業務,並 無證據證明伊有犯罪云云(本院更三卷二第311、312、318 、319頁),而其辯護人除同此辯護外,並稱本案與銀行法 非法吸金罪之要件不吻合;且主張附表內之返還金額總計為 被告許金葉返還云云。
(三)被告賴月女、章琳琳固對於所犯常業詐欺(被告賴月女、章 琳琳此部分行為,因法規競合關係,優先適用證券投顧法詐 偽罪之後,即不另獨立論常業詐欺之罪名,但本質上仍屬之 )、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 業務及違反證券投顧法第107 條第1 款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 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第105 條第2 項對大眾為詐偽 行為等犯行坦認不諱(本院更三卷二第45-50、64、66頁; 卷二第64-67、133-139頁),惟矢口否認涉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非法吸金罪犯行,辯稱:伊認為本案不應成立銀行 法非法吸金罪云云,而渠等辯護人亦同此辯護。二、惟查:
(一)「聖堡威廉」集團確有以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或詐偽方式對 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反覆以此為業,及以未經設立登記之 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代客操作),暨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對不特定之 投資人為虛偽、詐欺行為之事實:
⒈陳育珅主持之「聖堡威廉」集團如何以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 或詐偽方式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 義經營業務、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 務,而對不特定之投資人為虛偽、詐欺行為等節,已據證人 即同案被告陳育珅於本院上訴審、更一審(即本院前審)供 證在卷(上訴審卷二第211 、269 頁;更一卷一第257 頁) ,並稱:92年1 月28日「阜東集團」前案交保後,伊與沈愛 金、邵雪珠、盧明娟、陳淑麗、李秝蓁、張永祥、郭慧君、 林琦惢、俞秋霞、沈子渝等人協商解決「阜東」問題之後, 始再有吸金行為;伊於92年年底,改以「聖堡威廉」為集團



名稱,自任首腦,並以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威爾森投顧 、崇光投顧、德聯投顧、天力投顧、尚益投顧、聖堡威廉投 顧、豐朝投顧、景辰投顧等十家投顧公司成立投資股市的集 團,並設中央管理處,指派張臆泳擔任中央管理處主席,陳 系及沈系二個系統,分由陳佩綺及沈愛金擔任副主席;各投 顧公司實際負責人分別為華氏鼎投顧盧明娟、邵氏投顧邵雪 珠、德聯投顧賴月女、崇光投顧李秝蓁、威爾森投顧陳淑麗 、天力投顧張永祥、景辰投顧郭慧君、豐朝投顧沈子渝與許 金葉、尚益投顧林琦惢、聖堡威廉投顧黃恩盛,各投顧以現 金交付或匯到伊指定的帳戶,但實際上並未將投資人上繳的 資金買賣股票,在向客戶吸收資金時會跟客戶保證獲利,有 時間點,時間到以後再接;94年3 月間投資清三公司及全泰 證券,因資金不足,以「鎖單」防止投資人利潤與本金之退 款,繼以吸金方式相同,名義不同之第二、三市場吸金。94 年7月7 日起開始從事代客操作之業務,由業務幹部向不特 定投資人招攬委託代操業務,將客戶證券集保帳號及銀行帳 號交給戰情人員作為直接下單之用,在94年9 月集團下十家 投顧公司總共有十五處代客操作據點,投顧公司下之戰情中 心與證戰中心之間,都是以MSN 之方式相互對話,伊由MSN 下達指示給各證戰中心人員買賣股票之標的、價位及張數; 該集團各投顧公司均無全權委託許可,有些甚無證券投顧許 可及公司登記,投顧公司設立只是一種區隔,可強化集團組 織及形象,因投資人之參與非因各別投顧公司之故,而是因 集團形象。第一市場、第二市場、第三市場,最主要是讓客 戶覺得伊等有實際交易,但實際沒有股票交易;94年6 月1 日第一市場鎖單,進入第二市場,僅是拖延戰術,主要幹部 均知悉,該集團每月有例行會議,全國幹部一起參與;違反 銀行法吸金罪部分伊亦認罪等語明確(偵六卷第8 至12頁、 第17至23頁、第246 至248 頁;調一卷第100 至105 頁;併 五警一卷第1 至6 頁;一審卷七第212 、213 頁、一審卷九 第6至41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臆泳、沈愛金、邵雪 珠、盧明娟、陳淑麗、吳乃一、張永祥、郭慧君、俞秋霞、 黃名世、沈子渝、黃恩盛、高東花分別供證有關該集團吸金 、上繳資金及代客操作等作業情形,證人張臆泳、邵雪珠、 張永祥、盧明娟另證稱陳育珅成立「聖堡威廉」集團及各投 顧,藉以取回「阜東集團」時期資金等情(一審卷七第20、 21頁、卷八第40、41、58、59頁、卷十第5 、21、33頁)、 證人盧明娟復證稱該集團吸收資金時有向投資人保證獲利, 證戰中心以投資人名義購買信昌、秋雨股票,可由投資人下 單,亦有由投資人委託證戰中心人員下單,執行證券全權委



託業務,該集團各投顧公司均無全權委託業務之許可等語( 一審卷八第60、71頁、第74至76頁、79頁),及證人張臆泳 、許榮淑證稱陳育珅吸收投資人資金挹注清三公司,且派張 臆泳任清三公司總經理等情(一審卷七第22至32頁、第35、 36頁),均大致相符,且如事實欄所示之客觀事實(各人開 始參與該集團犯罪時間及於參與犯罪期間該集團所吸收資金 之數額除外),亦為被告林琦惢、賴月女、章琳琳所不爭執 (本院更二卷四第192 至207 頁、本院更三卷四第261至262 頁)。
 ⒉上開事實復經證人吳梅邑、陳筠臻、李誌丞、王國庭、高華 美、黃秀貞證述如下:
⑴該集團陳系會計吳梅邑證稱:伊負責為陳育珅向該集團陳系 華氏鼎、邵氏、德聯、崇光、威爾森等投顧顧問盧明娟、邵 雪珠、賴月女、李秝蓁、陳淑麗收取上繳之投資金錢,陳育 珅要求顧問開立帳戶交由伊保管,伊再依陳育珅指示,運用 上開帳戶內之資金,所收取之款項幾乎投入清三公司、全泰 證券,因中央無法支應投資人退款,94年6 月間第一市場鎖 單一年。該集團吸金並無實際為投資人買賣股票,上開帳戶 資金亦無股票交割扣款,自己也開立存款及支票帳戶供陳育 珅使用,並負責以電話或MSN 傳達陳育珅指揮購買股票種類 、價位之指令,包括證戰部分,並為之計算買賣股票金額等 語(偵六卷第65至67頁、第219 至222 頁;一審卷四第9 頁 、卷九第46至57頁;併五警一卷第36至41頁)。  ⑵該集團沈系會計陳筠臻證稱:伊屬沈系,但是歸哥哥陳育珅 直接管理,沈系的副主席是沈愛金(原名沈湘沄),張臆泳 是清三公司的總經理,陳育珅要伊將錢匯到清三公司的帳戶 中。伊經手沈系旗下的天力、景辰、豐朝、尚益、聖堡威廉 等投顧顧問張永祥、高東花、俞秋霞、郭慧君、林琦惢上繳 的銀行存摺、印鑑;另伊綽號「小律」,並在奇摩家族中以 網路代號「股務大臣- 律spw0000 」為陳育珅發佈供投資人 購買股票之種類、價位之訊息。網路討論區中,代號如下: 豐朝投顧臺東分公司代稱為「東一戰」、豐朝投顧臺中分公 司代稱為「中二戰」、豐朝投顧三民分公司代稱為「南一戰 」、豐朝投顧自強分公司代稱為「南二戰」、邵氏投顧臺北 分公司代稱為「北五戰」、邵氏投顧臺中分公司代稱為「中 一戰」、尚益投顧高雄公司代稱為「南三戰」、德聯投顧臺 北分公司代稱為「北一戰」、聖堡威廉投顧公司代稱為「北 三戰」、國際財富公司代稱為「北六戰」、景辰投顧臺北公 司代稱為「北二戰」、華氏鼎投顧臺南分公司代稱為「南五 戰」、天力投顧羅東分公司代稱為「東二戰」、天力投顧苗



栗分公司代稱為「中三戰」、威爾森投顧臺北公司代稱為「 北八戰」等十五處戰情中心等語(調一卷第219 至221 頁; 偵八卷第6 至10頁、第22至26頁;一審卷九第58至69頁)。   
⑶該集團證戰中心主任李誌丞證稱:伊於94年5 月間派任該集 團中央管理處證戰中心(臺北)主任,該集團設中央管理處 ,由張臆泳、沈愛金分任主席、副主席,下設崇光、德聯、 威爾森、華氏鼎、天力、景辰、豐朝等投顧公司外,另於臺 北及高雄二處設戰情中心,隸屬中央。臺北戰情中心負責撰 寫大盤或個股的投資報告,加上各投顧公司名義,供各投顧 顧問使用。94年7 月間陳育珅指示臺北戰情中心須協助下達 股票交易指令,以MSN 網路即時通訊的方式,轉發各投顧公 司下單交易,投顧公司也會把成交狀況透過戰情中心回報陳 育珅,戰情中心再將每日交易情形彙整,分別以電子郵件分 別寄送給吳梅邑、陳筠臻。股市交易時間,伊、陳育珅及各 投顧公司都會在網路即時通訊上保持聯繫。陳育珅有意塑造 戰情中心為一個專業單位,但實際上伊等都不是證券操作很 有經驗人員,且陳育珅曾經透過伊下達買賣秋雨及信昌公司 股票;在臺北戰情中心查扣的各投顧公司執行單、股票操作 績效表,有部分為實際下單;且單據上有公司名稱者,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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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