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741號
TNHM,109,上訴,741,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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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菖成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呂維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121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一字
第2號、第3號;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偵續二字第1號、第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至3諭知無罪部分撤銷。簡菖成犯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3諭知無罪部分)。 事 實
一、簡菖成係址設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之「○○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負責人,明知科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科風公司)所生產之太陽能電力調節器(以下稱變流器)型 號「SLK-4600」型(以下稱SLK-4600),於民國102年間並未 依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稱能源局)制定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 品登錄作業要點」(以下稱變流器作業要點)規定,向經濟部 能源局申請審查核可辦理登錄,若未事先完成送審核可程序 及安裝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臺電公司)將不同意與光電業者完成併聯購買所生產 電能。簡菖成分別與大禧溢有限公司(以下稱大禧溢公司) 負責人柯志信陳高文陳啓精洽商由其經營之○○公司承攬 施作太陽能光電發電工程後,○○公司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 間,與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簽訂「太陽能光電發電 工程合約」,約定○○公司除負責施作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案場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以下稱太陽能工程),並 應代為向能源局、臺電公司申請太陽能發電購售之相關文書 作業,使此三案場完成與臺電公司電網併聯將所發電能出售 臺電公司營利。○○公司人員嗣依約設計各案場之工程圖說,



均載明使用科風公司生產已在能源局登錄有案之型號「SLK- 6000」型(以下稱SLK-6000)變流器,數量則分別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送請臺電公司審查及向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備案 通過,詎簡菖成竟意圖損害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等 委託人之利益,違背其受託任務,基於背信、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向科風公司訂購未經送審同意之 SLK-4600變流器,且為使日後此三案場完工時通過臺電公司 併聯查驗及使能源局同意為設備登記,要求科風公司業務處 處長周杰志協助通過後續臺電公司查驗及能源局同意為設備 登記,以完成併聯程序,使此三案場電能順利出售臺電公司 ,經周杰志應允,而與簡菖成共同基於上開背信、業務上文 書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方式行使渠等業務上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文書(登載之不實 文書及行使情形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臺電公司於竣工 後執行併聯查驗時,於附表編號1、3案場未發現安裝變流器 與原經送審核准之圖說不符,而同意與大禧溢公司、陳啓精 併聯購買電能,能源局亦同意大禧溢公司、陳啓精為設備登 記;附表編號2案場則因臺電公司進行併聯訪查時,發現SLK -4600變流器上黏貼SLK-6000標籤混充之情事,要求陳高文 改善,陳高文遂另行向科風公司購買SLK-6000變流器更換, 臺電公司訪查後確認無訛,始同意併聯購買電能,而大禧溢 公司及陳啓精則於嗣後檢查發現渠等案場亦有前開黏貼標籤 混充合格變流器之情事,相繼購買合格變流器更換,重新向 臺電公司及能源局申請審核通過,足生損害於大禧溢公司、 陳啓精陳高文及臺電公司、能源局對於太陽能光電發電系 統設備管理之正確性並造成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財 產之損害。
二、案經大禧溢公司前後任負責人柯志信林佳惠陳高文、陳 啓精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定。 告訴人柯志信陳高文、證人陳家宏吳文章、林成龍、周 杰志之警詢筆錄及科風公司提出交付○○公司之發票(見本院 卷二第221頁)上所載「原本開立SLK-4600之型號,應○○公司 要求更改為SLK-6000」等文字,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復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查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則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上開證據無證據能力。㈡、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 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 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 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 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 提。查被告及其辯護人除上開爭執外,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 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 一第172至181頁;本院卷二第111至125頁、第185至186頁; 本院卷三第10至11頁),且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對於所經營之○○公司,於102年間承包大禧溢公司、陳 高文、陳啓精等人之太陽能工程,約定所施作工程須與臺電 公司完成電網併聯,並代為向臺電公司、能源局申請審查及 設備登記等所有相關文書作業,使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 啓精委託施作之工程發電電能得出售臺電公司,○○公司承攬 上開太陽能工程後依約向臺電公司提出併聯申請審核之設計 圖說載明使用變流器為當時經能源局認證登錄在案由科風公 司生產之SLK-6000,經臺電公司審核通過,能源局亦同意設 備登記備案,科風公司嗣後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數量之 變流器,由被告派員安裝在各案場,大禧溢公司、陳啓精案 場工程均完工並與臺電公司併聯,陳高文案場則已安裝完成 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及偽 造文書犯行,辯稱與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訂約後, 依約向科風公司所訂購變流器是SLK-6000,科風公司亦交付 SLK-6000,被告並未指示員工黏貼SLK-6000字樣貼紙,不知 科風公司所送交變流器為SLK-4600但黏貼SLK-6000字樣貼紙 ,直至客戶反應才知此事,知悉後也轉向科風公司反應請科 風公司更換,科風公司堅持送的是SLK-6000,被告是被科風 公司騙了,且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並未依約給付工 程款,仍積欠部分工程款,因此挾怨報復意圖以刑逼民,拒



付工程款,誣指被告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云云;辯護人亦為 被告辯護稱,○○公司與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簽立之 契約,並未針對變流器型號特定,只針對時間、地點、發電 容量、簽約日期購售容量約定,此有雙方合約書可證,雙方 既未針對直交流機臺廠牌、型號為特定,連民事的錯誤、瑕 疵給付或不完全給付都不構成,遑論刑法詐欺罪嫌,何況被 告身為包商○○公司負責人,在商言商不可能故意使用小功率 之SLK-4600,因小功率必須添購更多臺數,才能達到相同之 變流量,需增加約3分之1成本,且型號均貼在機臺正面,用 手觸碰按鈕,螢幕也會顯示型號,客戶或臺電公司若有意查 驗,輕而易舉,正常人豈有可能為區區新臺幣(下同)1萬多 元變流器此小零件,故意增加成本購買SLK-4600小功率型號 ,而讓客戶或臺電公司拒絕併聯徒增履約糾紛,導致數百萬 元甚至上千萬元之工程款利益化為烏有,可見被告並無使用 SLK-4600取代SLK-6000以詐欺取財之動機。本案是純包工程 ,零件由統包商自行決定,臺電公司與告訴人等之發電系統 電能購售契約,與告訴人及被告之承攬契約比對,都是約定 總裝置容量,並未再就直交流系統設置變流器機臺由哪一家 工廠生產、型號特別約定,此部分是交由統包商自行專業搭 配,只要達到總發電容量數即符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之契約 約定,被告經營之○○公司依據契約主給付義務之發電總容量 數設計圖說,○○公司自行決定搭配各項零件機臺,不須和陳 高文等人協商或取得同意,被告畫出單線圖後,分別向自己 決定的零件工廠訂貨,也向變流器製造商科風公司訂貨,並 提供有發電系統工程圖說、系統資料、昇位圖、系統單線圖 、銜接點配置圖、計量裝置配置圖、通訊調度、電壓變動設 計、發電設備調節器設備規格書、認證書及調節器測試報告 、設計監造委託書、保證書等給臺電公司,尤其「規格書、 認證書及調節器測試報告」均為英文版、德文版等原始證明 ,此為製造商科風公司所提供,更經過國外認證,被告無造 假可能,從調閱之臺電資料中被告與○○公司向臺電公司提供 之各項圖說,「規格書、認證書及調節器測試報告」與被告 交付客戶之各機臺出廠證明都標示SLK-6000,足證被告與○○ 公司從訂約、申請、付款、出廠證明、事後保固,都是SLK- 6000,且科風公司接受訂貨後,自行噴漆外殼型號或黏貼標 籤貼紙,出貨給○○公司組裝,均為科風公司之權限,科風公 司認為機臺為SLK-4600或SLK-6000以及此2型號是否相同, 均為製造商科風公司自行決定之事項,被告、臺電公司及能 源局無從置喙只能接受,登錄亦為科風公司向能源局申請登 錄,消費者○○公司並不知科風公司生產細節、型號、有無確



實登錄,亦不知科風公司命名那些型號的變流器,○○公司的 資訊都被動來自科風公司介紹及說明,由科風公司於102年7 月16日寄給○○公司的電子郵件內容可知,是科風公司主動向 ○○公司推銷SLK-4600的變流器,表示SLK-4600與SLK-6000是 同一臺機器,證人周杰志證述曾告知被告SLK-4600機器只有 澳洲在用,國內並沒有,與其型錄所載不同,且與科風公司 郵件不符而不可採,然證人周杰志強調,縱然面板是SLK-46 00,而貼有SLK-6000,在科風公司認定仍屬於SLK-6000,有 權認定機型者為製造人科風公司,不會因為貼貼紙或使用烤 漆而有不同,且只要科風公司申請產品登錄,能源局同意登 錄,豈容由第三人推翻製造工廠之內部型號編錄及推翻工廠 專業生產2部相同機臺軟硬體型號之規劃,被告並不知SLK-4 600是否經能源局認證,被告相信製造商科風公司出具保證 書,並有5年保固,倘科風公司送貨錯誤、瑕疵,被告與告 訴人5年內都可以依照保固書要求替換、保固,本件案場使 用之變流器都是科風公司直接送到工地,由被告指示○○公司 員工或委外施工進行安裝,部分機臺有加貼SLK-6000之貼紙 ,證人周杰志也證稱在工廠就已經黏貼完成,案場的變流器 都裝在明顯之處,變流器型號一望即知,案場是由告訴人管 理使用,事後若要更換貼紙,告訴人即會查知,但告訴人並 未發現黏貼貼紙,告訴人是撕開貼紙才發現標籤原本為SLK- 4600,但依證人吳文章、林成龍證述均無法確認被告有指示 渠等至告訴人案場貼貼紙。依照科風公司與證人周杰志證詞 ,科風公司生產之SLK-4600、SLK-6000型變流器機具硬體構 造及外觀完全相同,價格也相同,差別只在機具內建韌體程 式設定值不同,僅須由科風公司做內建韌體程式修改即可, 本案若真有提供與原契約不符之變流器,被告並未從中獲利 ,而無不法所有意圖,僅違反原訂承攬契約,何來詐欺可言 。再者,本案所有標籤都是有製作權之人科風公司製作,不 該當偽造文書構成要件,被告經營之○○公司太陽能工程安 裝公司,單純向科風公司購買設備,科風公司自行製作貼紙 黏貼,被告並無偽造文書犯行。又被告公司規模龐大,訂約 時亦未與告訴人等約定要使用何品牌、型號之變流器,本案 即有可能是被告公司工程人員混淆,將有些使用SLK-4600的 案場計算與本案混淆,導致本案案場設計變流器臺數增加, 因SLK-4600瓦數較低,但臺電公司要使用SLK-6000,員工計 算錯誤會導致被告多訂,公司成本增加3分之1,若以SLK-60 00來訂的話,○○公司可以賺的利潤更高,工程人員計算錯誤 ,被告公司利潤反而被壓縮,並無背信可言。另外,就算本 件有偽造標籤,並沒有證據證明本件案場是由被告行使偽造



之標籤,並無行使偽造準文書,且被告主觀認知安裝在案場 的變流器是SLK-6000,可能是工程人員在面積、臺數計算錯 誤,被告並無登載不實之認識及故意云云。經查:㈠、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於102年間與大禧溢公司當時負責人 即告訴人柯志信陳高文陳啓精接洽後,被告指示○○公司 員工出面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與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按商議內容簽定太陽能工程合約,由○○公司承攬大 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等人之太陽能工程施作及向臺電 公司申請電網併聯或向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等相關行政程序 之文書作業事宜,俾便完工後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 可將生產電能出售臺電公司營利,施工地點各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雙方約定所施作之太陽能工程須與臺電公司完成 電網併聯,○○公司依約向臺電公司申請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等人之太陽能工程施工圖說記載使用當時通過能源 局認證登錄由科風公司生產之SLK-6000且最大發電功率為60 00kw,嗣後○○公司安裝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場之變流器, 則均為機器外殼以烤漆印製型號SLK-4600字樣,且內部韌體 設定最大發電功率為4600kw,但以印有SLK-6000字樣貼紙覆 蓋於SLK-4600字樣銘牌上等事實,為被告所是認,業據被告 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他卷第201頁 背面至207頁背面、第272至277頁;1635號偵卷二-以下稱偵 卷二-第28至30頁;34號偵續卷-以下稱偵續二卷-第96至97 頁;原審1121號卷一-以下稱原審卷一-第427至429頁;原審 1121號卷三-以下稱原審卷三-第65至72頁;本院卷一第349 頁、第353至354頁、第420至423頁、第480至485頁;本院卷 二第71至72頁;本院卷三第81至93頁),並據告訴人柯志信陳高文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與告訴人陳啓精於偵訊、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林佳惠於警詢、偵訊時指訴明確(見 他卷第30頁;2號偵續卷-以下稱偵續一卷-第121至122頁; 聲判卷第46頁背面至第48頁背面;原審卷一第62至63頁、第 226至227頁、第434至435頁;原審卷二第245至249頁、第25 1至252頁、第320至338頁、第340至341頁、第435頁;原審 卷三第80至81頁;本院卷一第355頁、第423頁、第483頁、 第485頁),及據○○公司員工即證人陳靜芬於警詢時、負責 設計案場工程圖說之○○公司員工即證人賴昱溱於警詢及原審 審理時、銷售變流器予被告之科風公司業務處長即證人周杰 志於偵訊及原審刑事或民事案件審理時、臺電公司營業課長 即證人楊志澈於於原審民事案件審理時、被告委託安裝變流 器之廠商員工即證人莊錦龍於原審審理時就渠等分別受被告 指示負責附表編號1至3案場之繪圖、施工或行政作業、與被



告交涉買賣變流器經過或告訴人陳高文案場施工完成後檢查 時發現變流器規格不符設計圖說通知改善等情形證述綦詳( 見警卷第80至87頁;他卷第299頁至第301頁;1635號偵卷一 -以下稱偵卷一-第121頁至第125頁;偵卷二第12至17頁背面 ;原審卷二第266頁至第318頁、第431至442頁),復有○○公 司與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等人簽訂之太陽能光電發 電工程合約書、設計監造委託書、科風公司出具之出廠證明 、○○公司向大禧溢公司、陳高文催款之工程請款單、向大禧 溢公司收取款項之收款證明書、工程現場及變流器照片、臺 電公司函覆原審法院於陳高文案場申報竣工後派員檢查發現 變流器黏貼SLK-6000貼紙與工程圖說不符等情之104年4月1 日雲林字第1041651754號函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1 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大禧溢公司提出黏貼SLK-6000貼紙 之變流器照片、告訴人陳高文提出之用電設備修改通知單、 告訴人陳啓精提出黏貼SLK-6000貼紙之變流器照片等在卷可 稽(見警卷第130至131頁、第139至143頁背面、第150頁、 第165至168頁、第182至187頁背面、第202至207頁、第272 頁;他卷第3至8頁、第164頁;103號他卷第16至17頁;364 號他卷第16頁;1696號他卷第3至8頁、第16至17頁;偵卷一 第84至86頁;偵續卷一第53頁、第55頁;偵續二卷第23頁; 聲羈卷第12頁;聲議卷第19至20頁;原審卷一第95頁、第99 頁、第103頁、第105頁、第149頁;臺電公司回函卷第402至 405頁、第477至480頁、第409頁)。㈡、由上開證據資料堪認被告以所經營○○公司名義承包大禧溢公 司、陳高文陳啓精案場之太陽能工程後,由○○公司員工為 大禧溢公司、陳高文陳啓精委託之太陽能工程案場設計規 劃圖說記載,預定使用符合當時通過能源局安全規格認證後 登錄在案,由科風公司生產之SLK-6000變流器,經臺電公司 及能源局審查後同意,惟嗣後上開案場所實際安裝之變流器 為SLK-4600,而在銘牌上黏貼SLK-6000字樣貼紙覆蓋原外殼 印刷之型號無訛。被告及其辯護人固辯稱,被告係依臺電公 司及能源局審核通過設計圖所載內容向科風公司訂購SLK-60 00變流器,不知科風公司送交之變流器實為SLK-4600而黏貼 SLK-6000字樣貼紙覆蓋於機器銘牌上,此事均為科風公司自 行所為,被告亦受騙云云,惟查:
1、被告於承包上開案場工程後,自行與科風公司業務處長即證 人周杰志接洽購買使用於上開案場之變流器,被告所訂購之 變流器型號究竟為何,嗣後為何會有型號與送審圖說不符卻 黏貼符合圖說之SLK-6000字樣貼紙覆蓋於機器銘牌上企圖蒙 混過關之經過情形,揆諸證人周杰志於偵訊時先具結證稱:



「(是否與○○公司有業務往來?購買何產品?)有。太陽能 光電模組、逆變器(SLK系列太陽能直流轉交流轉換器)。 從102年下半年開始交易的。(是你們先報價還是他先提出需 求?)他先問價格,我們才提供報價單給○○公司,再問他們 數量。(○○公司是訂購什麼型號?)4600、6000、3000都有 訂。(你提供的SLK-4600是提供標準型的給簡菖成嗎?)不 是。我們在國内沒有賣過4600的機器,我們考慮到事後維護 ,如果要再另外找4600的機板來維修,比較不方便,會有時 效性的問題,客戶每天都要發電,拖太久,客戶會抱怨。所 以我是用6000改成4600型的給他,收費就每臺收25,000。( 簡菖成有沒有跟你要求要有SLK-6000型的貼紙?)有。他要 求多少數量我忘記了。他原本不知道我是用6000的機器修成 4600,我有教他該如何調回來。一個是面板的型號要修正, 就是要把外殼換掉,一個是裡面的工作的韌體要修正。因為 面板更換要多一道費用,他認為費用太高,我跟他說如果用 貼紙的方式改成6000型,要他跟業主協調。(他跟你一次要 多少貼紙或是多少次要貼紙?)我是因應他的要求才去做貼 紙,我一次做完,然後郵寄給他。他再要求我還沒出貨的部 分要幫他貼完。(他有修改韌體嗎?)我的認知是他沒有叫 我去修改任何韌體。他有叫我修改的話,我們一定會修改。 (SLK-4600跟SLK-6000型在功能上只有輸出功率不同?)是 。主要功能是一樣的,但輸出功率有不同。(○○公司跟臺電 申請用SLK-6000型,請臺電併聯,如果只用SLK-4600型的話 ,臺電拒絕併聯的原因是什麼?)臺電可能是安全規格認證 的關係,臺電可能要德國、美國、日本的,4600是澳洲的。 如果4600有通過德國認證的話,也會收。(後來送貨到案場 時,標籤有貼上嗎?)在我交貨的初期,已經安裝了,然來 才竣工報驗,這一批應該是他第一批的機器,都是他自己貼 的。後來他要我幫他貼,我有幫他貼。但我沒有修改韌體。 (他有跟你說臺電拒絕併聯的事嗎?)他有跟我說。我有回 答他一定要修改韌體。(SLK-4600貴公司何時開始生產?) 大約101年就開始外銷澳洲,國内就只有○○公司訂購。(所以 當初○○公司誰跟你接洽要訂購SLK-4600?)簡菖成101年底 跟我接洽,全臺灣太陽能相關產品業務都是我負責接洽。( 為何當初○○公司要買SLK-4600?)他說就是要國内沒有的東 西,我有跟他說SLK-4600不符合臺灣安規要求,臺電可能不 會接受,他就硬要買。其實他一開始是買SLK-3000及SLK-60 00型,後來有一天突然跟我說要買SLK-4600,所以我就賣他 SLK-4600。(你們賣這些型號給他需要出具保證書?)需要 ,每一批都會有出廠保固證明,依照○○公司客戶訂購而出具



保固證明,例如甲公司向○○公司定做太陽能併聯工程需要10 0臺,就該100臺我就出具1張保固證明。(保固證明由公司何 人繕打?)是我指示助理繕打。(提示104年他字第364號内 附之102年11月14日出廠證明,是否是你出具?)是,是我 叫助理打的,主要跟客戶保固5年的證明。(該出廠證明是SL K-6000,該批到底是賣SLK-4600還是SLK-6000?)我不確定 該批到底是哪種型號,我想說的是簡菖成有將SLK-4600貼上 SLK-6000標籤,是因為臺電驗不過,簡菖成才叫我從標籤以 及發票,保固證明上做修改,也就是從SLK-4600改成SLK-60 00,所以該張保固證明雖然寫SLK-6000但實際也有可能是賣 SLK-4600,我依照簡菖成的指示作更改。(你明明知道你們 賣的是SLK-4600為何還配合簡菖成從標籤以及發票,保固證 明上做修改,也就是從SLK-4600改成SLK-6000?)因為○○公 司的客戶在臺電安檢不過,所以簡菖成要求我做事後修改, 就標籤部分公司出貨時是貼SLK-4600,後來是簡菖成跟我要 SLK-6000貼紙去更改,發票部分是簡菖成退回來讓我重新修 改,保固證明是完工之後要提供給客戶,所以我就依照簡菖 成指示,記載為SLK-6000。(事後為何願意配合簡菖成修改 資料?)因為簡菖成是我們的大客戶,我希望盡力達到他要 求,我當初只是希望解決問題,讓他的客戶可以順利跟臺電 做併聯。(所以SLK-6000貼紙是你提供給他的?)是的,簡 菖成有跟我說他要拿去貼在SLK-4600上面,因為這樣才能通 過臺電的規格檢查。(提示104年他字第364號内附之聲明書 ,是否由你們公司出具?)是,只是證明機器開關的廠牌, SLK-4600、SLK-6000機器開關都一樣,至於是否是我配合簡 菖成做修改而提供我忘記了,至於聲明書下方徐伯溫工程技 師的蓋印應該是簡菖成自己去找工程師蓋印的,與我們公司 無關。(提示103年他字第1331號○○公司訂購太陽能調節器歷 來的訂購紀錄,是否由你提供的?)是,是我在○○分局警詢 時交給警察的,這是我們公司内部做的對帳單,這是沒有依 照簡菖成的意思修改過的,是真實交易紀錄,所以要知道簡 菖成實際上定了多少SLK-4600機器就是要看這1張。(有沒有 其他陳述或補充資料?)我有叫簡菖成要修改韌體,但是他 一直沒有叫我們去改。我現在想起來簡菖成叫我們公司修改 發票的證據,在公司裡面,我願意提供作證據。」等語,明 確證稱係被告親自與其接洽訂購SLK-4600,且其在被告表明 欲訂購SLK-4600使用於所承包客戶預訂與臺電公司電網併聯 工程時,已將臺電公司可能因此型號變流器不符合臺灣安全 規格要求而不會接受之疑慮告知被告,被告猶執意購買,證 人周杰志乃依被告要求出售此型號變流器,嗣後果因臺電公



司拒絕併聯,證人周杰志遂應被告要求印製SLK-6000字樣貼 紙,部分貼紙交由被告自行黏貼於已安裝之機臺,部分貼紙 則由其指示科風公司員工黏貼在未出貨之機臺上,並配合被 告要求提供不實之出廠證明、聲明書、發票等文件予被告收 執,被告實際訂購之變流器機型,應依科風公司內部製作之 訂購單據方能辨別。
2、證人周杰志於原審審理時復結證略謂:「(102年間,你的工 作是什麼?)我是科風公司的業務。(負責什麼業務?)太 陽能模組、Inverter的銷售。(你們的太陽能逆變器『SLK-46 00』跟『SLK-6000』,這二個產品到底有何不同?)這二個產 品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它外觀的型號標示不一樣,以及內部作 業程式的韌體也不一樣,外觀、尺寸、大小是相同的。(你 當時跟○○公司做這個買賣時,有賣給他們『SLK-4600』的產品 ?)對。(『SLK-4600』除了被告公司購買以外,還有其他公 司購買嗎?)沒有,國內沒有銷售。(他們當初跟你們要這 個產品時,你有無向他們介紹直接用『SLK-6000』就好,或是 有無詢問他們,為何要使用國內沒有人在使用的型號?)我 們當初有建議他不要使用澳洲安規的產品,因為在國內的經 驗來說,當時沒有任何人向臺電申請過這個國家的安規,因 為當時臺電只認定德國安規、日本安規跟美國安規而已,他 並沒有採用澳洲安規的東西,這件事當初有跟被告建議過。 (他們有無說明他們為什麼還是要『SLK-4600』這個型號?) 當初他們說因為國內沒有人採用,所以他們想要用這個看看 ,因為科風公司在國內沒有販賣過4600,所以他們想要買這 個產品。(被告公司主要跟你買4600還是6000?)都有。(為 什麼這上面有這麼多?)這個我可能要問我的助理才知道, 因為先前我們在開發票時就會有出貨記錄,但是我們開4600 的發票出去,全部都被退回來了。(被誰退?)○○公司。(他 們有無說理由?)他們說要開成6000的才可以。(本件有關『 SLK-4600』的標籤上面有貼「SLK-6000」的標籤,這個標籤 是你們公司發給被告他們的嗎?)這是我們公司替○○公司做 的。(這個東西當時是你們授權給○○公司自己貼嗎,還是你 們工程師過去改韌體時,會叫工程師順便一起貼?)沒有, 部分是交給○○公司自己貼,部分是○○公司要求我們在廠內就 幫他貼好。(假設你們的工程師被派到現場更改變流器的韌 體,有需要另外跟被告公司收錢嗎?)不需要,因為是他訂 錯貨了,他來問我們有無辦法補救,我問完安規工程師跟研 發工程師後發現其實它是這樣的由來,所以我就跟他說機殼 的面板一定要換,因為機殼本來是印4600,一定要換成6000 的,再來就是公司一定要到現場做韌體的修改,不然這個就



不會是標準的6000型的產品。(他都沒有改韌體,你為何就 把6000的標籤給他?)我們當時談的方式應該只是施工順序 上的問題,因為我們一直認定他會把這個事情完成,而且會 去跟客戶溝通好,因為沒有人有辦法接受他買新機上面就貼 一張貼紙。(被告公司裡面的人,包括被告本人,有無叫客 戶直接找你們公司去談這件事?)沒有。(有無叫你們去跟 他們的客戶解釋這件事?)當時沒有,是後來開始被傳喚後 ,他的客戶才來問我們到底是怎麼回事。(後來這件事因為 被告的客戶很不滿有去提告,也有做很多有的沒有的動作, 被告為何一直都沒有叫你們去把韌體從4600修改成6000的, 或是從那之後的訂貨都改成6000的?)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有 詢問被告的客戶,但是他的客戶並不接受,客戶普遍不信任 我們修正後,會跟臺電所的認定的東西是一樣的,在這種狀 況下,我們有去幫客戶做整機的更換。(請你說明什麼是整 機的更換?)就是直接將4600的機器回收,換成正式的6000 ,我們只能這樣處理,因為我們還要保固,這個機器雖然是 ○○公司賣的,但是後來他完全不管這件事,也沒有做善意溝 通,我們跟客戶之間還是有一個保固的責任在,所以我們跟 客戶的協調是這樣。(○○公司跟他的客戶簽約施作太陽能的 設備,是不是由○○公司自己提出設計圖說跟臺電公司申請, 同時○○公司也會在設計圖包含直交流變流器型號註記,施工 完成後再由臺電公司到現場查驗?)對,他報件完工後臺電 公司就會來掛表,臺電公司會依據○○公司送去的契約書或規 劃書對照圖說與現場是否符合。(查驗後發現掛在設備架上 的機臺6000變4600,這樣就不合格?)對,如果當初設計圖 說上面是寫6000,現場看到4600,臺電一定不會掛表。(提 示原審卷一第484頁被證七發電預算書,這是我們跟客戶的 契約以及契約後面所附的發電預算書,預算書第九點『其他 保固由供料商提供變流器、光電板』,第八點『保固管線、管 道線路五年』,也就是說我們的合約跟你的5年保固期都是一 致的,既然保固期你們都會負責到底,○○公司為何要故意去 訂一個4600而不是6000的機型徒增困擾?)這個問題我沒有 辦法回答你,他就是跟我訂4600,我也有建議他不要訂4600 ,應該訂6000,4600國內沒有人用,他就要訂這個貨,出貨 後他掛表發現掛不上去,才來問我要怎麼處理。(你剛剛說 ,有部分的貼紙是你們公司自己貼,有些是請○○公司自己貼 ?)貼紙不是我們公司自己貼,是○○公司請我們幫他貼,所 以我們先幫他貼好,讓他出貨,有的部分他已經貨出去了, 這部分是由我們提供貼紙。(剛剛提示給你看的你們公司在 網路上機器的照片,這外觀上貼紙貼得這麼平整,如果以你



個人有辦法貼的這麼平整嗎?)這是印刷上去的,這不是用 貼的。(不是人工貼上去的?)這是鐵件廠在做烤漆上色時 ,就已經把型號印上去,所以這個是沒辦法動的,如果今天 他要換成6000的話,只能把上蓋面板整個換成印有『SLK-600 0』型號的鐵件,或是跟客戶溝通,讓客戶接受用貼紙的方式 ,因為貼紙會比較明顯,它不會是平的,它一定會有一個立 面。(你剛剛說○○公司請你們公司幫忙貼,你所謂的『貼』, 是指整個鐵件這樣,還是只是一個貼紙蓋上去?)只是一個 貼紙蓋上去,我們提供○○公司二個方案,第一個就是鐵件更 換,因為鐵件更換會有費用的問題,○○公司不接受,所以我 才建議他用貼紙,這部分的費用的們來吸收,他跟客戶說明 後我們就這樣處理。(會發生需要你們廠內來貼,是不是已 經有意識到這個跟他們的規格不符合?)這個事情為何會造 成要貼、要修改的原因就是因為○○公司知道他用4600沒有辦 法跟臺電公司做併聯串接,臺電公司不接受澳洲安規的產品 ,所以他才來要求我們修改這個東西,讓它變成是歐規的東 西,因為澳規的產品當初是用VDE認證去CopyFile。(所以我 才問你,是否已經有意識到這個不一樣,才請你在廠內就把 它貼完才出貨?)對。(你們公司跟○○公司交易的過程,○○ 公司的內部人員會主動知道你們公司有哪些型號的機型嗎嗎 ?)我覺得他們應該不知道,這件事應該只有被告知道。( 被告會知道你們公司有生產哪些機型嗎?)他有問,我會依 產品做介紹。(你一直強調『SLK-4600』沒有在國內販賣,那○ ○公司或是被告為何會知道你們有這個型號?)我們公司雖 然沒有在國內販售4600的設備,但是我們的另一家競爭對手 ,好像是叫飛越還是新容,我忘記了,他們的型號跟我們不 一樣,他們是以4600為機器型號,所以他來問我們有無相應 的機型,我們跟他說有,但是這個機型只有澳洲在用,只有 澳洲安規,國內並沒有。(你們在跟被告或是○○公司說明時 ,會特別註明哪些機型有經過臺電公司認可有登錄,哪些沒 有嗎?)有。(我是說符合臺電公司登錄的,因為變流器必 須符合臺電公司登錄認可變流器,到時候併聯才會通過,你 們哪些機型有送去申請登錄,你們在型錄上有顯示出來嗎? )當時的情況應該是,你要去跟臺電申請併聯之前,你一定 要提出認證規範,國內我們常在販售的三種機型都有德國VD 的規範,德國VD的規範是臺電公司可以接受的,這三種機型 就是我們跟○○公司有做的3K的機型,我忘記他有無購買4K的 機型,再來就是6K,3K跟6K的機型他都有買過,而且都有一 定的數量。(剛才有提示你們的出廠證明,證明上面都是寫『 SLK-6000』,是不是那些序號,你們公司本來就認定它是『SL



K-6000』?)這個出廠證明必須在你報竣工後的設備登記需 要用到的,設備登記結束後,能源局才會通知臺電可以去計 電錶的電度、發電費,所以出廠證明就是文書作業的一環, 當初○○公司要求我們先開,因為他要替客戶掛表後馬上要申 請這個環節,當然這個是我們指導,所以我們也不疑有它, 就先開立給他,只是我們沒有預測到他居然沒有去修正韌體 ,就直接跟客戶說這是6K的。(所以你們在出出廠證明時, 都沒有查核這個序號到底是屬於哪一種嗎?)我們無法查核 ,這些貨到哪裡、這些東西到底有無修改完,這個只有○○公 司知道,他今天如果是跟我們出正式的6K去到某個場所,因 為他6K、4K都有買,他叫我開出廠證明的時間也不會一樣, 現場的機器是他提供序號給我,我的助理來開,他當然不會 知道他這些東西到底是哪一批貨。(提示他卷第165頁出廠證 明,上面的日期是102年11月14日,這個型號是『SLK-6000』 ,數量90臺,下面的日期是押102年11月14日,看清楚了嗎 ?)是。(提示他卷297頁104年2月11日周杰志警詢筆錄後面 附件,『大禧溢公司』上面有一個出貨時間『2013.11.14』,這 個也是90臺,上面寫『SLK-4K6A』,依照你剛才的證述,這個 是4600,為何會有這樣的不同?)這批貨在出貨到大禧溢公 司時,它就是以4600的形式出貨,正常來說,我們應該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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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日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禧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