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34號
TCHV,111,聲,34,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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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羅碧華
輔 佐 人 賴維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國109年3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並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所定,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 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等情形,此觀同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 規定暨民國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 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 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而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前揭辦法第8條第3項及 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9號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因前次聲請之錄音光碟僅有民國10 9年3月26日準備程序,為瞭解被上訴人之發言內容,故有聲 請同年3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



音光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之上訴人,該件經本院於109年3月6日 、3月26日進行準備程序,同年4月21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有前揭期日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依前開說 明,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係為確認開 庭之內容,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權益,且上開準備程序之 開庭內容未涉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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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