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11年度,12號
TCHV,111,家上易,12,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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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黃淑清
視同上訴黃耀新
黃科銘
黃周錦繡
被 上訴人 黃薈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加徵第一審 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備之程式;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 追加,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 定徵收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 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視同上訴黃周錦繡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71 萬7,820元予兩造公同共有,並應按兩造之應繼分分割為分 別共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則追加變更為:「視同上訴人黃 耀新、黃科銘黃周錦繡及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 幣10,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 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聲字第2號裁定駁回在案。爰依前揭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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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