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再字,111年度,1號
TCHV,111,勞再,1,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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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再字第1號
審原告 蒲建宇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有不合法之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其
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
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倘再審原告僅對
確定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即應以該不服部分計算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王子水電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
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而為新臺幣(下同)
419萬771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萬3870元,惟此部分請求為
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先徵再審裁判費2萬1290元【計算
式:63870元×(1-2/3)=21290元】(如日後裁判確定,原
暫免徵收之裁判費4萬1970元部分仍應補繳)。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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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