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257號
TCHV,110,重上,257,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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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正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傑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蕭志達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上訴 人 蕭倉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蕭志
達於14日內,整理上訴人與祭祀公業蕭志達派下員36人於101年1
2月30日簽訂委任契約書時,該派下員36人的房份分別為何?並
以書狀檢具相關證據陳報法院,繕本並先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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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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