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131號
TCHV,110,重上,131,2022031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林世彬

林世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亞澂律師
追 加原 告 林麗芬
林淡櫻
被 上訴 人 林世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麗芬林淡櫻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債權之行 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此觀 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自明。基此,繼承人因 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 利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如由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就此項債權為訴訟上之請求,須得其他繼承人全 體之同意,始能謂當事人適格無欠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281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 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 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 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2項亦有明定。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
  兩造及訴外人林麗芬林淡櫻(下稱林麗芬等2人)同為訴 外人甲○○○之子女,甲○○○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死亡。詎被上 訴人竟趁甲○○○生前重病住院時及死亡後,擅自持甲○○○之金



融帳戶存摺、印章,於106年4月11日至13日間,分別自甲○○ ○設於臺中市龍井區農會、玉山銀行、元大銀行等帳戶,合 計提領新臺幣(下同)3,197萬元。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3,197萬元中之870萬元 (下稱系爭款項),及自107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甲○○○之全體繼承人。系爭款項為甲○ ○○遺產之一部,應由甲○○○之全體繼承人繼承,惟林麗芬等2 人於本件起訴時拒絕同為原告,復與被上訴人共同管理甲○○ ○之遺產,與上訴人之利害關係相反,上訴人應得單獨起訴 。如認上訴人與林麗芬等2人並無利益衝突,因本件訴訟標 的對全體繼承人須合一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於一定期間內追加林麗芬等2人為原告 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系爭款項係因繼承而取得之甲○○○遺產, 因被上訴人擅自提領而受侵害,而行使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 利債權,則上開不當得利債權於遺產分割前,應為甲○○○全 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權,而兩造復不爭執甲○○○之遺產尚 未分割(見本院卷第348頁),且本件上訴人之請求為公同 共有債權之行使,並非回復公同共有債權,尚無民法第821 條規定之準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 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本件應 以被上訴人以外之甲○○○全體繼承人為原告,始能謂當事人 適格無欠缺。
四、至林麗芬等2人雖具狀表示不同意追加為原告(見本院卷第3 75-385頁),並以謂上訴人曾以被上訴人及林麗芬等2人為 被告,訴請返還3,197萬元與甲○○○之全體繼承人(經法院以 程序駁回),且林麗芬等2人曾於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偽造 文書刑事案件中,為有利被上訴人之證言,如追加林麗芬等 2人為原告,將使林麗芬等2人冒偽證罪之風險等為由拒絕。 惟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本於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無論判決勝負與否,效力均及於同為甲○○○繼承人之林麗芬 等2人,又林麗芬等2人如經本院裁定為追加原告,除非有證 據證明在刑事案件之證言為虛偽,當不致僅在本件為追加原 告後之陳述,即涉有偽證之風險。況林麗芬等2人拒絕同為 原告,上訴人所提本件訴訟有因當事人不適格而遭駁回之虞 ,致上訴人無從以訴訟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林麗芬等2人所 陳,難認有正當理由,是上訴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命林麗芬林淡櫻於5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 加,即視為已一同起訴。




五、據上論結,上訴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