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何素華
王淑真
王雅雪
王峻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有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 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 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亦定有明文; 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同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92號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致 本院無從核定應補繳之上訴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上訴第 三審之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並按所聲明不服程度之訴訟標 的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繳納 ,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