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51號
TCHV,109,重上,251,202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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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林清謙
李祈茂
何墥科
楊蓮
錦輝
林仙芬


林思以
何英杰
何靜宜
何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茹海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9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1日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1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且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5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163,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上訴程式亦有欠缺。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程 式之欠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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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