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270號
TCHV,109,上易,270,2022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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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柯文淵(即柯進丁之承當訴訟人)

柯文賢(即柯進丁之承當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視同上訴張博鈞
王景懋
王心媺(即王達榮之承受訴訟人,兼陳芳惠王心



黃秀春
黃碧雲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被上訴人 王景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視同上訴人即共有人姓名「王心媺」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心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應為補償人」之記載應更正 為「應受補償人」;「應受補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為 補償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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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