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04號
TCHM,111,聲,704,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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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王子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王○○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手機,依其提出之本院109年度 上更一字第138號判決書記載,該手機係聲請人於民國109年 7月14日經搜索查獲,在該案判決理由末固諭知不須沒收之 ,然同判決理由併記載「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和劉○○徐○○高中就認識了,我知道他們2人是我的上手,107年7月1 4日我才同意當他們的小蜜蜂,毒品是當天下午3點去劉○○那 邊拿的,雖然當天劉○○將毒品交給我時徐○○不在場,但徐○○劉○○就是同一夥的;我是107年7月進入跳跳虎所屬公司工 作,上班條件是做抽的,1包K他命如果要回上手2100元,正 常售價2300元,中間200是自己利潤,如果客人殺價,就減 少自己的利潤,總之上手會說清楚要回給他的底價;總機是 使用『扣案的手機』跟我聯絡,用微信暱稱跳跳虎跟Facebook 暱稱bee0000000跟我聯絡,毒品是劉○○給我的;我上班大約 3次,約一個禮拜一次,是劉○○排班;跳跳虎跟麥兜是同一 間公司,是劉○○徐○○合夥成立的公司,通常是劉○○發貨、 補貨、收款,徐○○出資金或買賣,這次的廣告是跳跳虎做的 ;毒品我只有跟劉○○接觸,我還知道成員還有一個聶聖恩, 他負責控制手機,當初是徐○○帶我進入這個集團,集團裡面 還有其他的小蜜蜂朱○○楊○○等語…。足見本案販毒集團所 實施之販賣毒品犯罪,就毒品取得、廣告訊息發送、利潤計 算、帳款收取、聯繫購毒者及小蜜蜂送貨等各環節,係由多 人分工處理,被告利用『手機』聽候總機指示為之」,有判決 書在卷可按。該手機在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94、496號、1 09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案件係列為該判決附表二編號18(併 列附表三之九編號6),並在該案被告劉○○部分宣告沒收, 案於109年8月31日判決確定,有上述判決書及被告劉○○前案 紀錄表可參,既經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且聲請人在偵查中亦 曾供述係利用該手機犯案,聲請人請求更正或發還,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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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