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84號
TCHM,111,聲,684,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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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仕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仕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仕堯因犯加重詐欺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 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 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 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審 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 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 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 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



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 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 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 點規定可供參考。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 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 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 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 有其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及本件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編號1、3)、未遂( 編號2)共4罪,犯罪情節均係透過大陸交友網站,對大陸地 區女性進行感情詐騙,使其等交付投資款項,所侵害者分為 個人財產法益,犯罪型態、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各罪依其犯 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所犯之罪所反 映出之人格特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編號1、2所 示3罪,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加計 後附表編號3所示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作為量 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復參諸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就有期徒刑部分,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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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