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峯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峯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劉峯邦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係 從民國108年5月1日起,加入以鍾志豪、薛燕淇等為首所屬 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 之詐欺集團的期間內,擔任二線機手進行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 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 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82頁)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受刑人劉峯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六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年05月05日、108年05月07日、108年05月11日、108年05月16日、108年05月17日、108年05月18日 108年05月08日至108年06月13日 108年0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26日 109年08月26日 109年0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1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09年12月31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09年12月31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刑徒年2月2月確定。 2.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受刑人劉峯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二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六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十罪) 犯罪日期 108年05月27日 108年05月29日 108年05月05日、108年05月17日、108年05月18日、108年05月25日、108年05月28日、108年05月30日 108年05月09日-10日、108年05月09日、108年05月13日、108年05月16日、108年05月19日、108年05月22日、108年05月28日、108年05月30日、108年05月31日、108年0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26日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1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1年01月06日 111年01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附表編號1至4經裁定有期刑徒年2月2月確定)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 受刑人劉峯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九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05月18日、108年05月19日、108年05月19日、108年05月20日、108年05月23日、108年05月24日、108年05月26日 108年05月29日、108年05月31日 108年05月21日 108年0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1月06日 111年01月06日 111年01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 受刑人劉峯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8年0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1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