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士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 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得不易科罰金及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陳稱:無意見等語,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 字第23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等一切情狀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5日 109年6月1日 109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49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5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6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號 109年度訴字第 2019號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3月3日 110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號 109年度訴字第 2019號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9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7月13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35號 (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 號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併科新臺幣 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2日至 109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1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76、157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76、157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7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