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32號
TCHM,111,聲,632,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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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明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附表編號1之罪為妨害公務罪,所犯罪質屬 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編號2之罪為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所犯罪質為侵害社會安寧之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此外,本院 於裁定前已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 文於民國111年3月17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地即苗栗縣○○市○○里 0鄰○○路000號,由其受僱人即受刑人之員工簽收後收後,受 刑人旋於111年3月21日以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其意見, 有本院111年3月14日111中分高刑竟111聲632字第02386號刑 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 (見本院卷第67至72頁)可稽,附此敘明。三、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 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 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執字第 2203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均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 附表編號2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 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公務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處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03.19 109.0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066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205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苗簡字第 61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51、1252號 判決日期 110.08.17 110.11.2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苗簡字第 61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51、1252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09.09 110.12.22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03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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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