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97號
TCHM,111,聲,597,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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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營利姦淫猥褻、 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 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 ,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從而,本院審酌及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次數、時間間隔、侵害 法益之罪質,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 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考量各罪之 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就 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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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