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87號
TCHM,111,聲,587,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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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振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振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振富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204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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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