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81號
TCHM,111,聲,581,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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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捷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捷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捷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6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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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