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豐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豐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豐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6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7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