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致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 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 號1至11均犯以詐術使少年或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 107年10月22日至109年6月7日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2日起至109年3月14日止 108年3月1日起至同年4月12日止 108年12月14日起至翌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8、3968、51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偵字第1100、11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偵字第1100、1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066號(併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75號,編號2至4定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7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 108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7日止 107年10月22日起至109年2月7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偵字第1100、11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8、3968、51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8、3968、5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2日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2、3「備註」欄之記載。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0號(編號5至11定刑3年10月)。 2.附表編號5至11之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均誤載為「110/01/10」,應予更正。 編 號 7 8 9 罪 名 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日起至109年2月10日止 108年11月6日起至109年6月7日止 109年2月18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8、3968、51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8、3968、51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8、3968、5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5、6「備註」欄之記載。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1日起至109年5月29日止 109年2月10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8、3968、51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8、3968、5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5、6「備註」欄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