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育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 署民國111年1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 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 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 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 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 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 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
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 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 定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5 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 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 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 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 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 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該通知陳述意見函已於111 年3月4日送達由受刑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 本院卷第171頁),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本院衡酌受刑 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 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 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佐,惟此部分既與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合 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 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 ,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詐欺 幫助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4日 106年6月30日 106年6月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3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144號 108年度訴字第2831號 107年度訴字第54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9年2月26日 110年4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144號 108年度訴字第2831號 107年度訴字第54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6月5日 109年7月21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2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649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48號 ㈠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12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9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5日、106年6月6日(8次) 106年6月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3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7月2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2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12號。 ㈠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