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00號
TCHM,111,聲,500,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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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加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 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斟酌受刑人向本院陳述:其前係因不懂法律而犯錯,犯後 已知悔改,盡力且陸續與被害人和解中,其入監執行時有承 諾檢察官會每月繳交犯罪所得,請從輕定應執行刑,讓其早 日返家照顧未成年子女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23至124頁 ),並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 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 詐欺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 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確定判決附表四編號 9) 有期徒刑10月 (確定判決附表四編號 10) 有期徒刑8月 (確定判決附表四編號 11) 犯 罪 日 期 105.03.30-106.01.05 105.04.15-106.01.14 105.04.12-106.03.23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判決日期 109.12.31 109.12.31 109.12.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2.31 109.12.31 109.12.31 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編號1至5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84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15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確定判決附表四編號 12) 有期徒刑7月 (確定判決附表四編號 13)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3、4、7) 犯 罪 日 期 105.05.10-105.07.10 105年10月起 ①105.06.11-105.12.11 ②105.10.26-105.12.12 ③105.04.25 ④105.06.22-106.02.12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判決日期 109.12.31 109.12.31 109.12.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25、 4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2.31 109.12.31 110.07.21 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84號 (編號1至5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度執字第10010號 (編號6至10)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151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2) 有期徒刑1年4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5) 有期徒刑1年5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6) 犯 罪 日 期 105.07.14-106.01.04 104.11.18-105.09.19 104.09.17-105.10.28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判決日期 109.12.31 109.12.31 109.12.3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25、 422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25、 422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25、 4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21 110.07.21 110.07.21 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10號(編號6至10)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151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參見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8) 有期徒刑1年2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5.02.23-105.09.22 ①105.04.03-105.12.17 ②105.10.17-105.10.18 ③105.10.18 ④105.10.24-105.10.25 105.10.04-105.10.10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022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3269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326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19、 1850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7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7 號 判決日期 109.12.31 110.11.11 110.11.1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25、 4227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7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7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21 110.12.13 110.12.13 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10010號(編號6至10)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6號 (編號11至12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151號(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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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