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52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王長安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
第486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定應執行刑裁定(聲請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並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 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核與刑法第57條就個別犯罪之量刑審 酌事由有別,乃特別之量刑程序。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 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 ,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 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 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 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 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 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 量,法院並應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不備理 由之違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22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原裁定理由雖載述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王長安(下稱 抗告人)前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 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等 旨,並援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10月。從形式上觀察,所定應執行刑係在各罪宣告
刑中最長期之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年1月 以下,且較附表編號1、2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宣告刑 之合計刑期3年為輕,固非無見。然原裁定並未說明其如何 具體審酌本件附表所示各罪間整體犯罪關係、或其刑期長短 與刑罰效用間關連性等情,而為本件執行刑酌定之理由。且 依卷附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書之記載,抗告人犯罪手法均 係利用其仲介身分向購屋者詐騙,犯罪時間密接,犯罪態樣 、手段相似,具有高度重複性,此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 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為何?抗告人責任非難 重複程度高低?所反應抗告人之人格而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程度?原裁定僅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定執行刑、宣告刑累加後 ,象徵性酌減數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未載 明究竟如何具體審酌之理由,本院尚無從審認其裁量權行使 適法與否,依上揭說明,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抗告意旨雖 未明白指摘及此,然抗告理由主張原裁定定執行刑過重,本 院即無從依原裁定理由予以審認其是否適法行使裁量權,原 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且為保障抗告人權益及兼顧其審級 利益,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發回,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王長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6日、同年11月15日、同年12月12日 105年5月9日、同年月27日 103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38、2833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38、283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8日 108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09日 108年12月09日 110年11月0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4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582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1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