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06號
TCHM,111,上訴,106,202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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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庭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高庭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高庭宇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等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執行羈 押,至中華民國111年4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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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