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0年度,159號
TCHM,110,金上訴,159,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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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律師(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解除委任)
張彩雲律師(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益均


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830號、107年度
偵字第17310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度偵字第162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彥豪劉益均部分撤銷。
陳彥豪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益均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SmartTraderLimited」(下稱:SMT公司)係在澳洲設立 之公司,網站架設於境外(官方網址:http://www.sm-trad er.com),宣稱具有賽普勒斯二元期權金融牌照及澳洲之MT 4牌照,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之MT4交易系統之二元期權金融 產品投資公司。陳彥豪劉益均(King)與林○○Brian) 、田○○及劉○○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之佣金、獎金或 其他經濟利益必須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不得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林○○、田○○及劉○○ 經原審判決後已確定),其等竟與莫○及其他不詳之人共同 基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由陳彥豪任SMT公



亞洲區市場總監,負責亞洲地區業務推展,劉益均亦為市 場總監,受陳彥豪指示在國內、馬來西亞及中國等國推展業 務,自民國105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間某日止期間,在 國內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交易拆分盤 ,先由陳彥豪劉益均於105年3月間某日招攬林○○投資,林 ○○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五)所示之105年4月1日將第一筆投 資款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劉益均之指示匯入陳彥豪申設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陳彥豪中國信託帳戶),劉益均即為林○○上網註冊,再提 供SMT公司會員登入平台入口網站(http:// www.smt2u.com )之會員帳號、密碼,由劉益均擔任林○○之上線,林○○擔任 田○○、劉○○之上線,而林○○、田○○及劉○○各在通訊軟體LINE 成立以林○○為首之LINE群組「SMT台灣考察團2」、以田○○為 首之LINE群組「SMT」及以劉○○為首之LINE群組「超富團隊 」。林○○、田○○及劉○○各在前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張貼 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投資訊息,並解釋說明投資SMT二 元期權拆分盤之運作模式如下:二元期權拆分盤總共有6個 配套,投資金額分別為美金1000元(先後以3萬6000元、3萬 5000元計)、美金5000元、美金1萬元、美金2萬5000元、美 金5萬元、美金10萬元,投資人進場後先按現價買入一定數 量之內部原始股權,當股價漲到特定價格時即可獲得2至4倍 等值拆分配股,1年估計至少拆分3次,且經30天凍結期後如 欲交易,可自由尋找買家交易買賣股權。陳彥豪劉益均林○○、田○○、劉○○即分別自己或透過其下線各招攬如附表一 至附表五所示之人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人姓 名詳如附表一至五所載)。而SMT公司提供投資人每拉一名 下線,依投資等級及代理、經理或總監不同投資人職位,可 獲得下線投資金額之6%至15%做為直接利潤獎金(即介紹人 之單軌介紹獎金,下稱推薦獎金),若投資雙軌同時產生業 績時,介紹人可再依前述等級、職位不同自對碰金額中獲得 6%至15%不等之對碰獎金及5%至50%不等之配對獎金。上開投 資人嗣後將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款項如附表一至 五所示,或匯入田○○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林○○申設之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豐銀 行帳戶)、匯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 ○○匯豐銀行帳戶)、陳彥豪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沙井支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彥豪中國工商 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劉益均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益均兆豐銀行帳戶),



或由投資人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予其上線,再輾轉匯入田○○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林○○兆豐銀行帳戶、匯豐銀行帳戶;另 劉益均透過其不知情之女友胡○○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 新北市板橋區捷運板橋站1樓,向劉○○收取如附表四所示投 資人之投資款210萬元。嗣田○○即依上線林○○之指示,將匯 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投資款項匯入林○○匯豐銀行帳戶內 。林○○再依上線劉益均陳彥豪之指示,將匯入其兆豐銀行 帳戶及匯豐銀行帳戶內之投資款項,提現領出後以地下匯兌 方式以人民幣匯入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投資人繳納投 資款後,林○○或田○○會代投資人上網註冊,再提供SMT公司 會員登入平台入口網站(http://www.smt2u.com)之會員帳 號、密碼,會員可於前開網站進行掛單買賣股權、查詢紅利 餘額或提現(出金)。自105年3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1月間 某日止期間,總計收受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投資款。嗣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1月間指揮法務部調 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偵辦馬來西亞籍華人盛彥維等人 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約談林○○、田○○後發現其等有招攬投 資人投資本件SMT方案,而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 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後偵查起訴,葉○○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上訴審理範圍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上訴審理範圍部分:
 ㈠原審判決後,僅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下稱被告陳 彥豪劉益均)提起上訴,檢察官及其餘同案被告林○○、田 ○○及劉○○均未提起上訴,故本院上訴審理範圍,僅限被告陳 彥豪劉益均
 ㈡被告陳彥豪劉彥鈞行為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業於110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8日生效,該條第1、2、3項雖 修正為「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 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 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 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但依刑事訴訟法施 行法第7之13條規定,於該條修正前已繫屬各級法院之案件 (含已結、未結及此類案件確定後之再審、非常上訴),均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係於該條修正施行前之110年1月20 日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仍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 348條規定,亦即就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視為亦 已上訴,同屬本院上訴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陳彥 豪、劉益均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知悉有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同意做為證據( 本院卷第245至24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 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情形,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亦認均有證據 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彥豪於本院已坦承上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被 告劉益均則否認有何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辯稱:其只是 陳彥豪的助理講師,講授激勵課程,未曾舉辦過任何活動, 本案投資人中也僅認識林○○王○○2人,王○○因為有興趣主 動問其,林○○有問題會問其,其因未投資及招攬任何人參與 SMT公司本件投資,對於投資內容及如何操作並不了解,故 將王○○介紹給林○○,並未領取推薦王○○之獎金,且將林○○提 問之問題轉傳給陳彥豪,再將陳彥豪之答覆內容轉傳給林○○ ,證人稱呼其「001」、「公司股東」、「上線」、「總監 」,均是聽聞他人陳述後之個人認知,其並無收受公司任何 獎金,並非林○○及任何人上線等語;被告劉益均之辯護人則 為被告劉益均辯稱:被告劉益均僅擔任被告陳彥豪之助理講 師負責講授激勵課程,並無可讓其懷疑該公司有進行多層次 傳銷之情,難認被告劉益均對其工作可能涉及不法有何認知 ,故被告劉益均並無違法性認知;如認被告劉益均有罪,充 其量亦應僅該當幫助犯等語。經查:
一、SMT公司係在澳洲設立之公司,網站架設於境外,宣稱具有 賽普勒斯二元期權金融牌照及澳洲之MT4牌照,並具有自主 知識產權之MT4交易系統之二元期權金融產品投資公司。SMT 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運作模式如下:二元期權拆分盤總共 有6個配套,投資金額分別為美金1000元、美金5000元、美 金1萬元、美金2萬5000元、美金5萬元、美金10萬元,投資 人進場後先按現價買入一定數量之內部原始股權,如股價漲 到特定價格時可獲得2至4倍等值拆分配股,1年預估至少拆 分3次;又經30天凍結期後即可自由交易買賣股權,如股權 可覓得交易對象,一年估計收入各為美金8000元、美金4萬 元、美金8萬元、美金20萬元、美金40萬元、美金80萬元; 另投資人每拉一名下線,就可獲得下線投資金額之6%至15%



推薦獎金,若雙軌左右對碰,介紹人可再從對碰金額中獲得 6%至15%之對碰獎金及5%至50%不等之配對獎金。本案總計收 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投資款,嗣被告田○○依被告林○○指示 ,將匯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投資款項匯入被告林○○匯豐 銀行帳戶內。被告林○○依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之指示,將匯 入其兆豐銀行匯豐銀行帳戶內之投資款項,以人民幣匯入 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投資人繳納投資款後,由林○○或 田○○會代投資人上網註冊,再提供SMT公司會員登入平台入 口網站(http:// www.smt2u.com)之會員帳號、密碼,會 員可於前開網站進行掛單買賣股權、查詢紅利餘額或提現( 出金)等情,業據被告陳彥豪坦承在卷,且據證人即同案被 告林○○、田○○、劉○○於偵查時(105偵28830卷一第84至87頁 反面、93至94、141至145、146頁反面至147、105偵28830卷 五第167至169頁反面、105偵28830卷七第127頁正反面、106 核交2712卷二第199至201頁反面、203至205頁、106核交271 2卷三第29至31、37至38、55至56頁反面、北檢107他2195卷 第315至318頁、北檢107偵26556卷第43至46頁)、證人即同 案被告林○○、田○○、劉○○王○○劉○○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 確,並有如附表一至五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證,及原審105 年度聲搜字第2188號搜索票(警聲搜2360號卷第338至339頁 )、網賺投資網頁資料、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外頁 影本、SMT會員交易資料、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05偵28830號卷一第88至92頁反面、10 6至109、112頁反面至117頁、147頁反面至163頁反面)、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受執行人田○○)、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林○○豐銀 行帳戶匯款一覽表、通訊軟體LINE「SMT群組SMT投資方案介 紹」對話紀錄、原審105年聲監字第2251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聲監續字第2708號通訊監察書、105年聲監續字第3034號 通訊監察書(105偵28830號卷二第2頁反面至第5頁、第64至 66、221至222、243至247頁反面)、通訊軟體LINE群組「SM T」、「SMT小奧會員群」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群組「台 灣投資交流聯誼會」、「互聯網金融交流群」對話紀錄(10 6核交字2712號卷一第120頁反面至123頁反面、169至176、1 80至192頁)、SMT拆分盤匯入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統計表 、SMT介紹(田○○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台灣考察團2群」對話紀錄、SM T投資方案介紹(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對話紀錄)、SM T拆分盤匯入林○○兆豐銀行帳戶統計表、SMT拆分盤匯入林○○



匯豐銀行帳戶統計表、投資人投資SMT拆分盤金額一覽表(1 06核交2712號卷二第136至146、161頁正反面、196至198頁 )、劉○○吸收SMT投資款統計表、SMT拆分盤匯入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統計表、SMT拆分盤匯 入劉○○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統計 表、SMT眾籌人員聚會照片、SMT拆分盤匯入田○○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統計表、SMT拆分盤匯入林○○指定帳戶統計表、通訊 軟體LINE群組「緊急小組」對話紀錄、通訊軟體微信群組「 SMT台灣億家人」對話紀錄、SMT公司澳門啟動大會照片、投 資人轉帳至陳彥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紀錄、劉益均中國信託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SMT代幣匯入陳彥豪中國 信託帳戶統計表(106核交2712號卷三第25至28、36頁正反 面、44至50頁正反面、52至54頁反面、75至78、90頁)、林 ○○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內外頁影本、「澳洲SMART TRADER金融 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吸金金額統計表、Smart Trader( SMT)公司及二元期權拆分盤介紹、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 台灣考察團2群」對話紀錄、林○○提出之匯款資料及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陳彥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交易明細表、陳彥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交易明細表、劉益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號交易明細表(107偵17310卷一第32至34、61至68、71至7 8、129至131、133至141頁)、SMT會員登入平台入口網站畫 面、股票交易平台網站、Gmall巨城網、SMT官方網站關閉畫 面、SMT公司二元期權網站關閉畫面、SMT登錄網站關閉畫面 、SMT備用登錄網站關閉畫面、SMT公司臉書粉絲專頁畫面、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05年11月18日(105)兆銀投字 第0034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所有 人林○○)、臺中地檢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7監保167號)( 107偵17310號卷二第37至39頁反面、113至114、188頁)、S MT公司宣傳品、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資料(北檢107他2195 卷第11至86、153至159頁)、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 SMT靜態收益封頂出局明細圖、SMT帳戶信息資料、SMT活動 照片(107他2716號卷第4至5、29至32、36至38頁)、扣押 物品清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8日北 富銀集作字第1070004260號函及檢附「他行ATM歷史交易查 詢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 107保管2433號)(原審卷一第48、52、52至55、89至91頁 反面、198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二、又SMT公司之投資人依投資額定不同等級及職位,於介紹下 線投資時,可獲得下線投資金額之6%至15%不等之推薦獎金



及下線間之對碰獎金及5%至50%不等之配對獎金,且確有部 分投資人獲得推薦獎金及配對獎金等情,亦有如附表一編號 (七)倪○○、(十七)王○○之投資人於調詢(106核交2712 卷一第60至62頁反面、110至113頁);如附表一編號(五) 陳○○、(十二)張○○、(二三)王○○、(二五)陳○○等投資 人於調詢及偵查中(105偵28830卷七第1至2、13至14、19至 20、23頁正反面、106核交2712卷一第29至33、103至105、2 04至205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6頁反面至9頁);如附 表一編號(三)吳○○、(六)張○○、(十四)葉○○、(十五 )李○○、附表二編號(五)曾○○等投資人於偵查中(105偵2 8830卷六第89至90、106核交2712卷一第201至205頁反面、1 06核交2712卷二第23至27、43至45頁反面);如附表一編號 (一一○)田○○、附表三編號(二五)林○○等人於調詢、偵 查及原審審理(105偵28830卷一第84至87頁反面、106核交2 712卷二第147至153頁反面、199至201頁反面、106核交2712 卷三第33至35、37至38、原審卷三第283至333頁);如附表 二編號(七)劉○○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三第161至175頁) 證述明確,足認本案投資人除欲藉由參與SMT公司投資操作 獲利,其等獎金主要乃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三、被告劉益均固辯稱其僅係擔任被告陳彥豪之助理講師,授課 內容亦僅係激勵課程,不知悉SMT公司運作及獲利方式等情 ,然查:
㈠被告林○○、田○○及劉○○均有投資SMT二元期權拆分盤,被告劉 益均會在國內說明會講解SMT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內容。被 告林○○係由被告劉益均招攬而為本案之投資,國內投資人中 多認被告劉益均係被告林○○本案投資之上線。且係被告劉益 均指示被告林○○將其投資款分匯至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前揭 帳戶,嗣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復指示被告劉益均將其他投資 人之投資款匯至被告陳彥豪前揭人民幣帳戶,或轉達其他投 資人之投資款匯至被告陳彥前揭人民幣帳戶等情,業據證人 即同案被告林○○、田○○及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105偵288 30卷一第84頁反面至85、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94頁反面、 142、145北檢107他2195卷第316至318頁、105偵28830卷七 第127頁正反面)。另投資人依其等參與投資或說明會過程 所見,認被告劉益均係被告林○○為本案投資之上線,在國內 係最上層,投資人有匯至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之帳戶等情, 並據證人吳○○於調詢時證述:「(SMT在臺灣地區有哪些幹 部或上線?職務為何?)我只知道林○○上面有一個綽號叫Ki ng的男子,我只知道他姓劉。」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1 5頁反面);於偵查時證述:「我知道林○○的上線叫做King



,中文名好像叫劉益均。」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202頁 反面)。證人簡○○於調詢時證述:「(SMT在台灣有那些幹 部或上線?)我有聽過King。」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2 4頁)。證人陳○○於調詢時證述:「林○○的上面還有個人叫K ing,我只知道林○○說姓劉。」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32 頁)。證人葉○○於調詢時證述:「市場總監的英文名字叫Ki ng我們都稱呼他King總…我印象中,有聽其他人說過King 總是總部的高層,所以我想他應該是澳洲SMT集團內部的高 層,除了King總可能是SMT幹部外,我的我的認知中,林○○ 、田○○、劉○○劉○○等人都應該不算幹部。」等語(106核 交2712卷一第147頁反面、150頁反面)。證人李○○於調詢時 證述:「(是否知悉林○○將所有投資人的投資款項交給何人 ?)我只知道林○○的上線是名叫King的臺灣男子。」等語( 106核交2712卷一第162頁反面)。證人王○○於調詢時證述: 「(你有無參加澳洲SMT投資案?)有的,我朋友劉益均是S MT公司的市場推廣業務總監,他說按公司規定他不能自己和 我談,所以介紹Brian給我認識。(你係何人介紹參加SMT? 上線是誰?)如我前述,SMT是我朋友劉益均介紹我投資的 ,他本身是SMT公司的市場業務總監,他說按公司規定他不 能自己和我談,所以介紹Brian給我認識,Brian算是我的上 線。」等語(105偵28830卷六第79頁反面);於偵查時證述 :「當初是劉益均介紹給我的,因為他是該公司內部員工, 他自己不能投資,也不能介紹給朋友投資,劉益均介紹我跟 林○○認識,我跟林○○直接談。」等語(105偵28830卷六第89 頁反面)。證人陳○○於調詢時證述:「林○○是將投資人的款 項匯給一個叫King總的人。」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137 頁)。證人陳○○於偵查時證述:「陳彥豪說可以由他當作投 資的窗口。」等語(108偵續第46頁)。證人羅○○於偵訊時 證述:「(陳○○的錢當初是交給你?)是。我就轉交給陳彥 豪,透過大陸的朋友再轉給陳彥豪。」等語(北檢107他219 5卷第316頁)在卷詳實。蓋不僅一般投資人認被告劉益均係 重要幹部及市場總監,甚而連被告劉益均之友人即證人王○○ 亦認被告劉益均係SMT公司的市場推廣業務總監,被告劉益 均告知係因公司規定內部員工不能自己投資,也不能介紹朋 友投資,才介紹同案被告林○○(即Brian)認識等情,蓋倘 被告劉益均確實僅係一般激勵課程講師,何以不對證人王○○ 如實陳述,反令證人王○○亦認被告劉益均係SMT公司之市場 推廣業務總監,從而,被告劉益均於SMT二元期權拆分盤投 資案之角色明顯非僅擔任激勵課程講師甚明。
㈡證人林○○於原審109年6月3日審理時證述:



⒈證人林○○就其係經被告劉益均招攬而為本案投資證述如下 :「(你說105年3月底劉益均介紹你投資SMT,劉益均是 你的上線,有何根據?)105年3月底,因為我太太坐月子 ,劉益均來探望我,就跟我講SMT的案子,講完之後他問 我要投資多少錢,我就轉帳,第一筆我剛剛講我投資1萬 元美金,所以我轉帳到劉益均指定的帳戶,劉益均一開始 跟我說是他的帳戶,後來我發現是陳彥豪中國信託的帳 戶,我請我太太幫我轉帳36萬元臺幣,第一筆轉36萬元臺 幣。(當時1元美金是用36元算?)對,一開始劉益均跟 我講是1比36,我3月底聽到,我是4月1日匯款,轉完之後 ,劉益均就要我的email、電話、姓名,他說要幫我註冊 ,劉益均註冊完之後,就用微信傳他幫我註冊完的帳號、 密碼給我,他叫我進去改帳號、密碼。(就是匯完錢有個 帳號,所以因此你認定劉益均是你的上線?)是。(還有 劉益均告知你,有將你註冊SMT會員帳號的微信截圖?) 是。(你當初進入SMT,你說是劉益均幫你註冊,後來你 有無跟劉益均買過任何註冊幣?)有,我要買註冊幣都是 透過劉益均。(多少次?)後面全部都是,有買的,我匯 款的都是,我都要先問劉益均劉益均就會叫我轉帳給陳 彥豪的大陸帳號。(註冊幣是劉益均給你,還是公司給你 ?)誰轉給我我不會知道,但是我買,我錢匯完之後,我 會通知他,水單匯好了,他們就會轉註冊幣給我。(所以 實際誰轉給你不知道,只知道註冊幣有進來?)對,不會 有名字。」等語(原審卷三第306至307、310頁)。 ⒉證人林○○就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情形證述如下 :「(你有無投資SMT的方案?)有。我在105年4月1日加 入。(你自己投資多少錢?)我第一筆投資1萬元美金, 後來陸續有復投,前前後後有投了大概10萬5000元美金。 (你能否說一下SMT的操作模式?)它的操作模式在我認 知裡面就像股票一樣,我買低,逢高賣出,中間就會有價 差,就是買股票。(SMT裡面直推推薦獎金及對碰獎金的 比例,你是否知道?)根據級別不一樣會有不同%數,有 點忘記了。(你的筆錄是講6%到15%?)因為太久了,我 有點忘記,那可能就是6%到15%。(15%指的是總監?)對 ,投資最高級別的人,獎金一定會比較高。(SMT裡面有 所謂的靜態獎金跟動態獎金,能否陳述何謂靜態獎金、何 謂動態獎金?)動態獎金就是你有找人加入,你可能會有 推薦獎金,這叫動態獎金。(所以動態獎金有包括推薦獎 金跟對碰獎金?)是。靜態就是賣掉,我純粹都不找人, 我投資,我有賣掉股票有價差,我才有靜態的積分,所以



靜態是沒有獎金的。(你後來介紹的有一些下線,包括田 ○○、劉○○劉○○等等,是否知道你直接、間接推薦的總共 有多少會員?)間接的我不會知道。(系統會顯示出來嗎 ?)不會,間接的我不會知道,我會知道有人,但我不會 知道那個人是誰。」等語(原審卷三第303、311、313、3 20至321頁)。
⒊證人林○○就其係依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指示匯款證述如下 :「(你跟陳彥豪劉益均的聯絡管道為何?)都是利用 微信。(你剛剛說微信截圖都是跟陳彥豪之間的聯絡?) 大部分後面要買幣的時候是。(都是跟陳彥豪的手機的微 信連線的?)就是他的微信的帳號,確定。(你之前有提 出微信截圖的部分,劉益均跟你講這兩個帳戶,包括陳彥 豪的中國信託帳戶,以及劉益均兆豐銀行帳戶,劉益均 之所以微信告訴你這兩個帳戶,是要你做什麼?)就是我 剛開始要投資的時候,第一筆要匯款的,我自己的投資款 項。(你有無匯到陳彥豪中國信託的帳戶?)有。一開始 是我自己投資,我總共匯第一筆是36萬元,後來陸陸續續 好像又匯了21萬元,總共3筆,也有匯到劉益均的兆豐銀 行帳號。(這樣總共幾筆?)4筆,是我自己投資的。後 來劉益均跟我說他們要收人民幣,不直接收我臺幣的匯款 ,所以他們就說要匯到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沙井支行的帳戶 。(之前你有提供給檢察官,陳彥豪請你將款項匯到大陸 中國工商銀行帳戶的微信截圖?)是。(你也有提供劉益 均請你將款項匯到陳彥豪中國信託帳戶的微信截圖?)是 。(你這邊跟你有關的投資人的錢的金流,可否講一下金 流的內容為何?)如果有到我這邊要買註冊幣的,我會跟 劉益均那邊買註冊幣,我記得他們提供給我的帳號,有臺 灣的劉益均自己的兆豐銀行,還有陳彥豪中國信託銀行 ,還有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其餘有少部分是直接給現金給 劉益均。我講的兆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是只有我自己 要投資的才有,後面其他投資人要投資的錢到我這邊,都 是匯到中國大陸的中國工商銀行。(後來有一些投資人的 投資款,都是由你匯到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是否如 此?)是。(是誰叫你匯到這個帳戶的?)劉益均。(你 另外在筆錄中有提到,你將投資款透過『小盧』《音譯》辦理 結匯後,以人民幣匯到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沙井支行 的帳戶,『小盧』是什麼人?)朋友介紹的,我本來不認識 他,因為他們說要匯人民幣,我沒有人民幣帳戶,朋友就 說『小盧』可以幫忙匯款。我就是給他臺幣的現金,我不知 道他怎麼去處理,他匯完到陳彥豪的帳戶之後,他就傳匯



款水單給我證明,因為他給我之後,我要把匯款水單傳給 劉益均陳彥豪,他們才會轉註冊幣下來,我都有提供匯 款水單給檢調。(這些款項都是投資者匯款要購買註冊幣 的?)是。我匯完錢,給他們匯款水單,隔幾個小時可能 就會有註冊幣到我的帳號了,我再把註冊幣轉到,看誰要 ,譬如田○○跟我買,我就轉給他。(所以都有成功?)都 有,註冊幣都有下來。(你匯款以後,你截圖是給陳彥豪 ,還是給劉益均?)二個都會給。(回復給你說註冊幣下 來的,是陳彥豪還是劉益均?)陳彥豪。(劉益均有無回 覆過?)劉益均會叫我直接問陳彥豪,因為同樣是一個人 處理好的。」等語(原審卷三第307至309、326至330、33 2頁)。
⒋就被告劉益均在SMT公司職位及工作內容證述如下:「(根 據你105年11月10日調詢的供述,你說劉益均是你的上線 ,劉益均的級別應該是總監以上,是105年3月底劉益均介 紹你投資SMT,陳彥豪是SMT的總監,田○○是你的下線,劉 ○○是田○○的下線,你所陳述的內容是否都正確?)是,正 確。」等語(原審卷三第305頁)。「(劉益均有無擔任公 司的幹部?有什麼職銜?)據我看到是沒有,因為在澳門 大會都沒有看到劉益均上台去主講,只是劉益均會跟我們 講一些公司未來的策略、發展。(除了你說劉益均是你的 上線以外,有無聽到任何其他第三人說劉益均是他的上線 ?)有。(聽誰?)大陸的人。(在哪裡聽到?)在澳門 大會的時候遇到的。劉益均會介紹幾個他的大陸或其他國 家下線給我認識,我記得有介紹過3、4個人。(是劉益均 說這個就是他的下線?)對,他在那個國家找的投資人。 (都是大陸的?)大陸,馬來西亞也有。(你講的3、4個 是大陸人,還是包括馬來西亞?)包括馬來西亞。(你有 無領過對碰獎金?)我有領過對碰的積分。(你直接推薦 的會員有多少人?)大概10來個。(這10來個人是否知道 你的上線就是劉益均?)如果他有問我,我有說,他們才 會知道。(你在澳門大會有無遇到劉益均?)有。(劉益 均的角色為何?)劉益均會幫我們安排譬如座位,或是住 宿的,就是會給我們房卡,我們去要房間,所以他會處理 房卡給我們。」等語(原審卷三第311、320至323、325至 327、330至331頁)。故被告劉益均之下線遍及數國,且 處理屬SMT公司內部核心人員權責內之行政事務,足見被 告劉益均並非如其所述對於SMT公司投資方案毫無所悉, 僅係擔任激勵講師,並於被告陳彥豪不在國內時代為聯繫 之人至明。




㈢證人劉○○於原審109年6月3日審理時證述: ⒈就劉○○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情形證述如下:「 (在SMT的模式裡面,如果妳要參加拆分盤,是否一定要 上線才能介紹妳加入?沒有上線能否介紹妳加入?)不行 。(妳的註冊也一定要上線幫妳完成?)是。(所以某一 個投資人的參加,如果沒有上線的話,是不能夠加入的? )是,確定。(會員如果向上線買註冊幣,款項要怎麼交 ?)匯給上線,上線轉註冊幣到他的帳戶。(是誰可以發 行註冊幣?)要跟上線買。旁線沒辦法轉。只要是在你的 上面都可以轉。(妳是參加了多少?)我一開始是1000元 美金,後來我有加碼到5000元美金。我們有大家集資湊10 萬、5萬元美金再去做投資的。(請妳陳述何謂靜態獎金 、何謂動態獎金?)動態獎金是必須找人加入,就有推薦 獎金或對碰獎金。靜態獎金是指沒有去推廣市場,可能就 透過賣股票賺價差。(另外妳有談到投資1000元美金的話 ,推薦及對碰獎金各6%,如果投資5000元美金的話,推薦 及對碰獎金各8%,妳有談到這樣的數額?)是。(從妳帳 面上,會不會看到妳的動態獎金跟靜態獎金?)可以看得 到。」等語(原審卷三第242至245、247、249、258、260 頁)。
  ⒉就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在本案SMT公司投資案地位證述如下 :
⑴證人劉○○就其於SMT公司大會時所見證述如下:「(請求數 位提示106年度核交字第2712號卷卷三第20頁至第24頁劉○ ○於107年5月3日之調查筆錄,妳在107年5月3日調詢的時 候有說,妳的LINE名稱叫金貝貝陳彥豪劉益均澳洲 SMT公司在臺的市場總監,負責教育訓練,妳如何得知陳 彥豪劉益均是SMT公司在臺的市場總監?)我是參加澳 門大會,主持人有介紹亞洲區的總監,他們有上臺去講公 司的未來前景發展。澳門大會就是SMT公司辦的大會,會 講公司未來的發展,公司未來經營什麼樣的模式,為何會 有這個SMT。(其中陳彥豪被介紹是亞洲區的?)亞洲。 (後稱)臺灣。(是亞洲區還是臺灣?)我有點忘記,我 只知道有講到亞洲區,我忘記是亞洲區還是臺灣,沒有留 意。(陳彥豪在SMT的模式裡面,他到底扮演什麼角色? )就我印象,他應該是代表公司去講公司未來前景發展的 角色。(你們說劉益均是市場總監,但就他所謂的市場總 監負責的範圍,妳是否知道?)據我知道的是,可能是想 把市場炒熱這一塊。(妳參加澳門大會的時候,妳說當時 有介紹在臺灣或亞洲區的市場總監陳彥豪劉益均,就妳



觀察,還有妳參加整個大會,這二個人的職銜就妳所說都 是市場總監,都是一樣,他們負責的職務有何異同?)相 同的部分我不知道哪裡相同,就是以公司做大為主。陳彥 豪是布達公司的未來發展,以及什麼叫拆分的解說,解說 公司為何會做這樣子的發展,以及未來會有什麼樣的,等 於說二元期權是什麼,他做解說,什麼是拆分盤、什麼叫 三出三進,大概是這樣的內容。我只知道劉益均會跟我說 ,公司未來朝向哪個方面去做,未來的前景,二個人是有 點區分的。」等語(原審卷三第237至239、262、269頁) 。
⑵證人劉○○就被告陳彥豪劉益均負責SMT公司對投資者教育 訓練部分證述:「(在妳的調詢筆錄中妳有提到,陳彥豪劉益均澳洲SMT公司在臺的市場總監,負責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的內容為何,妳是實際有聽到他們講課,還是 都是聽說?)會後他們會跟我們分享公司未來布局要如何 運作。(妳說負責教育訓練是何意?)教育訓練有時候就 是在傳達公司未來的前景發展的話。(妳是聽到劉益均本 人講的?)是。劉益均私底下會教我們公司布達的訊息等 等,所以我就覺得判定劉益均是講師。我們做市場會有碰 到一些問題,說公司未來怎麼發展,我們就會問劉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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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