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609號
TCHM,110,上訴,1609,2022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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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坤偉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智揚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坤偉謝智揚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坤偉謝智揚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 朱坤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 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被告謝智揚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懲治走私 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前段、第4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 ,皆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11月16日, 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裁定第 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111年1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又即將屆 滿。再經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裁定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至111年3月16日延長羈押之期間復即將屆滿。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朱坤偉謝智揚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 存在,認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咸應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



,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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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